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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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第三条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四条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员证书。第六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第七条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第八条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附件二)。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第九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第十二条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护,并在港务监督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安全员方可撤离。第十三条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务监督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车、船舶实施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油轮、液化气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第十四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迅速报告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第十五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务监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决定,作业单位必须服从。第十六条船舶申请明火作业,应交纳办理审批费、现场监视费,并提供交通便利。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港务监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第壹拾玖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蛇口港务监督颁布的船舶明火作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 4 页 共 10 页船舶明火的消防管理船舶明火作业消防管理是船舶消防安全管理中火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明火作业,在日常生产中也叫动火作业,是指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烘烤、熬炼等热工作业,其显著特征是在作业过程中有明火焰产生。在船舶修理中,焊接与切割是最常见的明火作业。由于此类作业通常要与易燃易爆物质、可燃物质以及压力容器等在一起共同使用,存在着较大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必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为此,笔者对船舶明火作业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浅谈几点拙见。一、气焊、气割及电弧焊的火灾危险性气焊的设备和器具包括氧气瓶、乙炔瓶、回火防止器、焊炬、减压器、橡皮管等。气割的设备和器具除割炬外,其它与气焊相同。主要使用氧气和乙炔、丙烷和氢气,它们都是易燃易爆的气体。氧气的化学性质活泼,既能助燃,又能促使一些物质自燃,它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乙炔是不饱和的碳氢化合物,性能极其活泼,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燃烧爆炸:1、温度达到300450或压力超过1.5公斤/厘米2时,乙炔分子产生“聚合”发热而引起自燃。温度超过580或压力超过1.5公斤/厘米2时,会发生爆炸。2、乙炔与铜、银长期接触,会生成爆炸性化合物乙炔铜和乙炔银,当受到剧烈震动或温度达到110120时,就能引起爆炸。3、电石中的磷化钙遇水会产生自燃点极低的磷化氢,当乙炔中的磷化氢含量超过0.15时,就能引起自燃。4、乙炔与空气混合,当乙炔含量在2.581时,接触明火会发生爆炸。乙炔与氧气混合,当乙炔含量(按体积计算)在2.893时,接触明火会发生爆炸。在焊割金属材料作业时,大量高温的熔渣四处飞溅,在设备安装和检修中进行焊割作业,还会遇到许多可燃、易燃、易爆的物质以及各种压力容器和管道,其中隐性的火灾隐患较多,可以说在诸多的明火作业中气焊和气割的火灾危险性最大。电弧焊是利用电弧热能来加热金属的一种熔焊方法,通常称为电焊。在作业中虽然不用高压氧气和易燃易爆的乙炔气,但焊接电弧比气焊火焰温度高,这是容易引起火灾的一个因素。如明弧焊的焊接电弧可达4200以上,焊条、焊件以及焊条上的药皮会蒸发、凝结和气化,产生大量的烟尘和有毒气体;作业点附近时常存在可燃、易燃物质;化工设备管道、罐舱的检修焊补中,因为清洗不净,在高温下,都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另外,电焊设备自身的故障,也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或触电危险。二、明火作业主要设备的防火安全措施(一)乙炔气瓶1、不得擅自生产和灌装乙炔气。2、灌乙炔气前,必须对气瓶进行认真的检查,严格掌握丙酮的数量和活性碳填料的变化情况。3、乙炔气瓶应直立使用,不能横躺卧放,防止丙酮流出。搬运时,应轻装轻放。4、乙炔气瓶不能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不能放在太阳下曝晒,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5米以上间距。5、使用前必须安装和检查阻火器,保证阻火器完好有效。(二)氧气瓶1、禁止与油脂接触,操作人员不得戴沾有油脂的手套去开关瓶阀。2、氧气瓶应直立使用,应轻装轻放,不得与油脂一类物质以及可燃气体钢瓶同车运输和一起存放。3、氧气瓶应防止受热,避免靠近高温与明火,夏季要防止阳光直射。(三)电焊机1、电焊工应了解本工种有关的电气设备的构造、原理,掌握安全用电知识。2、单位应制定安全用电等的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及时消除设备故障。3、电焊机应在规定的电压下使用,旋转式直流电焊机不得使用闸刀开关直接启动。4、电焊机应有良好的隔离防护装置,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兆欧,使用的电源线应保持绝缘良好。5、电焊机应放置在避雨干燥的地方,防止接触腐蚀性和导电性的气体和尘埃,不得与乙炔发生器、氧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容器混放,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的安全情况,并设置醒目的标志,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三、明火作业审批中的监督管理1、船舶明火作业审批是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要依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消防管理的法规、规章等。2、明火作业实行动火的分级管理。动火作业按照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船舶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机(炉)舱和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舱室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特殊危险是相对的,如果绝对危险,就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绝对不能动火。凡是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二级动火是指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场所的动火。也就是指除特级及一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它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证。3、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起止时间,责任人、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等项目。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应为特级和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应不超过1天、二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为6天,时间均应从火灾危险性动火分析后不超过30分钟的动火时间算起。4、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1)特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申请,经过有船舶防火安全委员会复查后,报船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审批。(2)一、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负责人复查后,报有船舶防火安全委员会终审后船长批准。动火作业还应当遵守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规定履行有关报备手续。5、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报备,重点抓好作业前的准备、作业中的具体实施、作业后的现场清理三个环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1)没有动火许可证、操作人员岗位操作证或动火许可证手续不齐、已过有效期、未按照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擅自改变动火作业时间、部位以及范围的不准动火。(2)动火前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清扫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3)将动火地点周围10米以内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点。(4)动火现场配置适用的足量的灭火器材,对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部位的动火,应有消防车和消防战斗人员到现场保护。(5)动火前和动火期间大副(轮机长)应到现场检查动火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是否已经落实,并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向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6)动火前30分钟应作气体抽样分析。如果动火中断30分钟以上,应重作动火分析,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7)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十不焊割”的操作规定,应注意火星的飞溅方向,可采取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作遮挡避免火星的飞溅,如果发生异常情况,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动火,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理现场,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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