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定(报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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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定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定(报审稿)南京市规划局2005年8月51. 总则1.1 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2003)和南京市规划局规划编制管理协调制度(试行)(2004)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也可用作社会规划项目编制组织的参考。1.3编制组织责任部门及编制单位应按本规定确定的阶段和有关要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负其责。1.4 本规定应与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配合使用。2. 规划编制工作阶段划分及工作要求2.1现状调查阶段收集、研究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资料、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方面的资料、已有规划资料、有关规划建设动态信息。整理规划范围内历史文化资源情况并列表,建立资源点基本情况档案(资源点分布、基本情况、照片、保护控制图等);整理规划范围内产权单位情况并列表;整理规划范围内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情况并列表;现状调查与分析工作需符合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中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的技术要求。2.2分析阶段整理地区现状特征,分析地区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条件,分析可能的威胁与机遇。对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现有产权单位和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应详细分析土地利用调整的动因、机会及可能性。2.3方案阶段经过多方案的比选,并整合各有关规划和专项规划内容,形成方案。各类成果注明“方案成果”。该阶段专项研究应包括交通专项研究规划和交通影响评价。2.4报审成果阶段征求地区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意见,必要时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完善方案成果,编制强制性执行规定,执行细则图则和附件,形成初步成果。供专家审查,或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各类成果注明“报审成果”。2.5报批成果阶段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形成报批成果。成果注明“报批成果”。2.6成果验收归档阶段根据批复意见和规划局要求制定批复成果,成果注明“批复成果”。按有关要求归档。成果数据必须经验收并入库校核无误,相关资料归档后,规划编制工作方可结束并履行合同有关条款。3. 汇报及征求意见的工作要求3.1从方案阶段开始,规划编制单位应分阶段向组织方汇报工作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组织方在听取规划编制单位各阶段规划成果汇报后,应整理汇总有关意见并形成书面修改和完善意见。3.2 在各工作阶段应广泛征求有关意见。3.2.1现状调查与分析阶段需广泛征求多方面发展设想和意见:征求规划单元内大单位意见,包括现状建设、使用、效益情况,现状存在问题,单位发展设想。征求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包括现状建设、使用情况,现状存在问题,行业发展设想和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征求地区政府(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意见,包括现状情况和存在问题,地区发展设想,招商引资情况。3.2.2在方案阶段及报审成果阶段应组织专家咨询或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3.2.3在报审成果阶段应征求地区政府及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考虑进行公众意见征询。报审成果阶段应通过由组织方的初审以及局技术委员会终审。3.3征求有关部门、地区政府意见可采取会议讨论方式,或书面发函的方式,原则上应要求有关部门返回书面意见。征求专家主要采取以南京规划委员会名义组织专家咨询或论证的方式。征求市民意见可采取规划展览馆和规划局网站公示的方式,有条件的进行现场公示、或组织市民听证。组织方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地区政府深入征求街道和社区、当地市民、大单位意见。4. 分工与责任4.1主要分工组织方对规划编制项目负总责。组织方承担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履行合同有关责任。负责编制总体进度把握,负责组织有关会议、听取汇报并提出意见,负责技术把关和技术协调,负责后期成果审查、成果报批等工作。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承担规划编制技术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规划,履行合同有关责任。4.2现状调查和信息收集的分工与责任4.2.1编制单位对现状调查资料的真实性、现势性负责。在现状调查过程中有困难的,可以向组织方提请帮助。已建成用地和建筑物已出地面、通过肉眼观察可以识别的由编制单位负责调查土地使用及建设情况。 4.2.2组织方应承担现状调查的配合和协助工作。组织方应主动提供有关规划资料,并注明规划时间、批复情况和执行要求建议(包括遵照执行、参照执行、参考)等。在调查过程中,组织方应根据需要为编制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协助,如提供线索、帮助联系等。已经进入建设阶段但建设工程并没有出地面的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由组织方负责及时提供规划编制单位。在现状调查阶段以后的编制过程中,组织方在审批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编制单位。复杂项目应听取规划编制单位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4.2.3如因组织方没有提供有关规划资料和管理动态信息,而导致规划编制不能按合同完成或成果质量有问题的,组织方应对此负责,按照局目标任务检查督办和考核奖惩管理有关要求处理。如组织方已提供有关信息(包括有关规划成果和审批情况),编制单位没有认真阅读并进行合理考虑而出现规划成果质量问题的,由编制单位负责,组织方可根据合同采取包括扣减合同经费等有关惩罚措施。4.3 已有规划吸收整合的分工与责任4.3.1规划编制单位应本着科学的态度认真理解、分析和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项目审批结果(包括在有效期内的选址、用地、外部条件、规划设计要点、审定方案、建设工程许可)对该地区的要求。对于近期规划局和上级政府批准的“遵照执行”的规划、项目审批结果应严格遵循,如确需调整的,应做出重点说明;对于通过规划局技术委员会或以规划局技术管理依据形式下发的“参照执行”的规划,原则上遵循,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并做出说明;对于其他作为“参考”的规划,应结合实际吸收其合理内容和要求并进行整合。4.3.2组织方有义务认真考虑编制单位做出重点说明的有关调整意见,并提出书面确认或其他意见。4.3.3如编制单位没有对“遵照执行”和“参照执行”规划的调整做出专门说明,而组织方在事后认为调整不当的,由编制单位负责,组织方可根据合同采取有关惩罚措施,如扣减合同经费等。如组织方没有对编制单位的调整建议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默许。4.4各阶段规划方案汇报和审查的分工与责任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工作阶段向组织方进行方案汇报,组织方在听取每阶段规划方案汇报后应整理形成书面修改完善意见,并及时提交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有责任配合组织方完成有关咨询、征求意见、论证、公示和听证的有关工作,包括准备材料、参加会议、汇报、解释等。4.5有关意见采纳的分工与责任规划编制单位应本着科学的态度认真理解和分析组织方、有关政府和部门、专家、市民提出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应有充分理由并做出专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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