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机械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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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大型机械安全管理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9 页大型机械安全管理一装拆基本要求1资质:装拆企业应当具备与所装拆起重机械相匹配的资质条件;2安全许可证:装拆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三类人员:装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合同/协议:装拆工程应签订书面合同/安全协议;5专项方案:有经过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6持证上岗:现场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7硬件达标:起重机械部件应保持完好,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二安装1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有关资料,-组织交底,-做好相关协调/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审查安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操作)证书;监理/相关施工单位-按合同/施工方案规定对建筑物的机械附着部位/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并制作书面验收记录。2安装(加节、拆卸)作业过程中:现场监督-1相关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安全监理人员。3安装完毕后:安装企业:-自检(对安装质量/机构运行情况/安全装置的有效性)-填写自检合格证明材料。第 3 页 共 9 页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芒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机械设备在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实施集团保障性住房建设“四保一控一树”工作目标。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是对参与芒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项目部自有设备和租用设备。主要范围是:1.大型起重吊装及制、运、架设备: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轨道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及其他起重机等。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保证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转。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项目部成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总监为安全管理实施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安全管理实施人。第五条项目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项目部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施工工程量,配齐设备管理需要的人员。第三章安全目标第六条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强化过程控制,实现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稳定的目标。即:杜绝因大型施工机械事故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第四章设备的管理要求及措施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的使用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租赁、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二)基础设计塔机、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基础设计由出租单位(产权)单位提供图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设计。为确保满足基础承载能力,保证基础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任何人不得越权设计塔机基础。不符合塔机基础设计和审核程序的,一律不得进行基础施工和设备安装。基础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监理、安装单位、出租单位共同验收;并收存混凝土试压报告等隐蔽验收资料。(三)安装及验收参建单位机械设备的租赁,必须上报指挥部审核。审核设备产权单位的资质实力,保证以后施工机械的顺利安全使用。设备进场之前必须与设备租赁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要求设备必须建立各项施工方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合同中明确设备品牌、设备型号,严禁安装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设备进场。设备的进场必须严格进行进场验收工作。按照设备的随机资料,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腐蚀程度、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杜绝不合格和安全隐患较大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使用。设备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有相关有效的安装资质,人员持证上岗,岗前必须进行真实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安装过程要严格按照安拆方案和使用说明书进行,禁止无证上岗和违规作业。使用单位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应派专职人员严格监控安装程序。安装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工作。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有安装单位组织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及芒市建工指挥部进行自检,填写自检记录,并出具安装自检合格证明,办理安装验收手续。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设备安装验收、设备试运转、第三方检测等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安装调试、验收不到位、不合格的,违规使用。塔机自安装使用15日之内应安装塔机监控设备和风速仪,确保设备在使用中有效的实时安全的监控状态。租赁单位严格按照要求配置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两人开机一人指挥),人员必须服从施工现场管理,积极配合各级单位的安全检查,禁止不服从管理的违规操作和违规指挥的现象。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牌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二)设备在施工现场使用30个工作日内,必须把设备的使用备案审批合格后,上报指挥部和监理公司。(三)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到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四)各施工地块施工组织设计当中设备计划,必须报指挥部进行登记,以便于以后设备管理和塔机防碰撞措施的审核和指导。(五)对于塔机较多和使用比较集中的施工地块,必须建立专项的防碰撞措施,设置专业的塔机管理员,成立专业的管理班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禁止现场盲目操作和盲目指挥作业现象。第五章安全培训教育(一)机械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操作人员具备本岗位必要的机械安全使用知识及操作技能,严格执行机械使用制度及有关机械安全生产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项目部、对机械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机械安全培训计划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并有组织实施。第六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确保机械安全使用的法规性技术文件,也是调查分析设备事故的重要依据,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应在机械启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指导操作人员的正确使用。第八章罚则(一)违反本规定,在承建项目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垂直运输设备)的由公司材料动力部、安全生产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项目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和垂直运输设备未经材料动力部、安全生产部、监理单位、指挥部、出租单位及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公司材料动力部、安全生产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项目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两幢建筑物共用一台物料提升机并搭设共用通道的,由公司材料动力部、安全生产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项目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未安装有效的监控系统和操作人员配备不足的由公司材料动力部、安全生产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项目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本管理规定从xx年4月10日起施行。xx年4月10日第 8 页 共 9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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