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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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6 页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天然气和氧乙炔集中供气系统的管理,安全使用天然气和氧乙炔气体,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天然气和氧乙炔气体集中供气的安全管理工作。3基本要求3.1氧气、天然气管道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司安全、保卫、设备、总务、生产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3.2管道气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消防知识的培训,熟悉本岗位操作要求、各种气瓶技术特性和可能发生的故障和事故以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法。3.3气站应建成能遮阳、遮雨、通风良好的结构,有良好的防雷设施,房内严禁烟火,确保消防器材始终处在有效期内,周围20米内禁止热工作业,气站周围做好严禁烟火的标识。3.4站管理部门和气体使用维护部门应建立有关安全管理须知和操作规程。3.5送气站内所有电器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压力表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的防爆型压力表。3.6管道气瓶站内不准放置任何可燃物品,要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有禁火标志。3.7操作工禁止穿有铁钉的鞋及可能引起静电火花的衣物,并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3.8操作者在使用中必须经常对管道气情况作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输气使用。使用中必须确保管道和连接口不漏气,天然气和乙炔接口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接口胶管必须牢固(用铁线或卡马绑好),接口管附近不得随意动火。3.9管道总送气站内气瓶放置要平稳,预留人行通道,任何高压连接阀不得有漏气现象(包括瓶咀与管道口之间),减压表输入气压情况必须正常。3.10禁止戴有油污的手套和工具操作气瓶,以防引起爆炸。3.11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的速度要缓慢,防止材料零件温度过高或气流过快而产生静电火花,造成燃烧。3.12使用人员不准任意修改气压调节阀,如有故障应交由专业人员修理。3.13操作者在作用中发现气瓶管道有漏气现象和其它异常情况,应马上停止供气,并报有关部门修理。3.14空瓶写上标记或放置在空瓶区域,牢固堆放在一边,不得妨碍任何通道和造成某些隐患。3.15天然气万一发生泄漏会聚集在一定的空间内,应在事故现场周围划出禁火区域。严禁火种入内,消除泄漏后采取有效通风措施,再测爆测氧合格后,才能解除警戒。3.16机动车辆不允许进入集中送气站内。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第 4 页 共 6 页氧气、氩气、氮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1、充装前的气瓶由气瓶检查员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进口气瓶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c.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的;d.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e.非自有产权的且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f.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的、无法辨认的;g.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者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h.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i.超过检验期限的;j.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k.氧气瓶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l.有报废标记的或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m.经过改装的。2、经检查发现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安全监察机构,并送往检验单位处理或检验。3、无剩余压力或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充装前应充入氮气置换后再抽真空。如发现瓶阀出口处有污迹、油迹或瓶内有异物而无法解决时,应送往检验单位处理或检验。5、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充入氮气置换,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6、在检验有效期限内的气瓶,如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7、发现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轻轻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瓶内水分后方可充气。8、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由安全监察机构认可,再由检验单位检验。9、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10、气瓶充装后检查瓶体及其附件应无变形、泄漏,复检瓶内气压应符合要求。11、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完毕,应按气体类别在气瓶瓶体明显部位粘贴“警示标签”,并将其置于相应区域,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第 5 页 共 6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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