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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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3 页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规定1.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作业,加强沿线施工、机动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凡在本钢厂区内(包括主厂区和矿业公司)的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作业和在铁路限界内施工的单位、机动车辆、行人进行可能危害铁路行车安全或可能受铁路行车危害的所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3.术语和定义3.1路外事故:凡在铁路行车中,发生机车车辆撞轧在岗执行任务的铁路运输单位职工以外的行人或与其他车辆碰撞等,均为路外事故。3.2行车事故: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在岗执行任务的铁路运输单位职工伤亡、设备损坏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为行车事故。3.3铁路道口:是指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3.4人行过道:是指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人行过道不得通过机动车辆。4.管理职责4.1安监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行车安全、道口安全以及设备设施管理等工作;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负责组织铁路安全专项检查;负责根据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负责本钢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本钢道口办)日常工作。4.2制造部是铁路运输的组织部门,负责在行车组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4.3发展战略部是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管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铁路项目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4.4设备部负责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时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负责已投产的铁路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的管理工作。4.5保卫部负责铁路道口的道路交通管理。4.6安监部、制造部、设备部、保卫部联合成立本钢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钢道口委),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造、移设、拆除铁路道口的审批、验收。道口委下设道口办,本钢道口办设在安监部。4.7铁路运输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负责铁路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检修;负责在行车以及组织过程中保证安全;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负责对机车驾驶员进行考核,并发放上岗证书;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有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负责根据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成立道口委,在本钢道口委的领导下进行负责铁路道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4.8各相关单位负责自行管辖铁路线路、道口、人行过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不影响正常的铁路行车;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教育和外部车辆进入本钢的安全告知;负责教育职工遵守铁路相关法规和本钢的安全管理规定。5.管理要求5.1综合管理5.1.1铁路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铁路及道口档案;建立应急预案;应根据各站段所技术设备和作业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站细和安细等。5.1.2铁路运输单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对人员的按章操作情况进行检查。机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5.1.3实行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制度。凡新建、改造、移设、拆除永久性铁路道口必须向本钢道口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将道口平面图、设备设施清单报道口委备案。道口必须经本钢道口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人行过道和临时性道口由铁路运输单位道口委组织审批、验收。5.1.4新建、改造、移设道口或人行过道应遵守下列规定:a.应设在了望条件好的地点,道口视距应符合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b.不应设置在站场、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路段;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5.1.5严禁随意增设道口,发现私设道口时,道口委有权责令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5.1.6临时性道口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监护,并负责在使用结束后的拆除工作。5.2设备设施管理5.2.1铁路运输单位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5.2.2各单位建筑物、介质管道、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应符合铁路限界的规定,不得侵入铁路限界或妨碍行车了望。现有已侵入限界或妨碍行车了望的应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要妥善做好防护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5.2.3厂房、库房内有铁路线路的,其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铁水罐、鱼雷罐、渣罐等调车作业通过的厂房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货场堆放的货物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00mm;翻渣线的红渣高度应低于铁路线路700mm。5.2.4各单位装载货物不得超限、超载、端重、偏重,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关好车门、车窗、安全档等,不得刮车埋道,各类施工器械必须在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上设置,大型物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5.2.5在铁路弯道内侧、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现有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铁路运输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修剪、砍伐。5.2.6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应根据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设置灯光、信号、音响、标志等安全设施,并按照规定对有人看守道口进行看护。5.2.7铁路道口应于列车驶向道口方向的左侧,距道口100m的范围内设置司机鸣笛标志,特殊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车司机见此标志须长声鸣笛。5.2.8铁路桥梁下方有道路交叉和有直流架线的道口,应在两侧设限界架和限高标志,其净高为4.5m。5.3铁路运输管理5.3.1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准确掌握速度,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b.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c.严禁无关人员搭乘;d.值乘探头了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e.通过道口或行进方向有行人时应鸣笛;f.道口严禁停放机车、车辆;g.在规定的地点执行一度停车。5.3.2调车作业时,相关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a.调车人员及参与调车的相关人员作业时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行车的地点;b.调车前,应确认货物的装载状态,超限、超载、端重、偏重或大型物件没有固定等情况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调运;c.车下行走时,应随时注意了望确认,不得妨碍邻线机车运行;d.在运行中,调车员应站稳把牢。在平板车边端等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5.3.3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b.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c.上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下车时不得超过10km/h;d.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e.实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5.3.4机车进入厂房,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在厂房内作业时,应特别注意吊车动态,禁止在吊物下通过。机车车辆出厂房时,调车人员应在厂房外进行监护,机车应鸣笛,按规定速度运行。5.3.5列车运行的限制速度执行下述规定:a.运输铁水、钢渣不得超过10km/h;b.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不超过15km/h;c.高炉下、翻渣线、出入厂房、仓库不得超过5km/h;d.其他特殊部位铁路运输单位应自行规定限制速度。5.3.6铁水、钢渣的运输:a.铁水或钢渣的液面与罐口边沿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m;b.在炼钢厂、炼铁厂配车时,调车人员应检查车辆和线路状况,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措施;在渣线翻卸前三辆时,运输部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措施后,应将机车摘钩,躲避到安全区域;调运铁水罐、鱼雷罐、渣罐前,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线路有无障碍,并撤除止轮措施;c.连挂和调运铁水、钢渣罐车时,禁止冲撞和猛力拖动;d.铁水、热钢渣罐车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遇有煤气作业时不得从在40米区域内运行或停放;e.严禁机车穿越渣、铁口,特殊情况由遥控机车代替作业;f.渣、铁口邻线通过车列时,出铁翻板必须打向另一侧。5.3.7危险货物的运输:a.非防爆型机车不得进入焦化厂等易燃、易爆区域。如需进入时,必须按照规定增加隔离车;b.连挂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车辆时,起动要平稳,防止冲撞和空转。5.3.8线路维修和线路占用的安全防护:a.工务、电务部门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车站的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b.外单位在铁路线路上或临近线路两侧作业应事先得到铁路运输单位的批准,应当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所用设备设施、器具、材料不得妨碍铁路行车安全。在作业点两侧100m范围内,白天应插红色信号旗夜间用红色灯或安排人员防护,特殊情况要在了望条件较好的地点防护。大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还应将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方案通报铁路运输单位备案,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c.当汽车因与铁路同时进行交叉装卸作业需要占用线路时,执行委托运输单位负责制。需要禁止铁路作业时,委托运输单位应设置禁止铁路运输的标志牌,无标志时允许铁路作业;d.各单位自管的铁路线路必须由具备铁路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进行维护,保证线路完好;有自管机车的单位在进行运输作业前必须经过铁路运输单位同意。5.3.9道口员要执行下列工作制度:a.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做好道口的安全防护工作;b.列车到来之前,要及时出场疏通道口,拦阻机动车辆和行人;c.列车通过道口时,要按照规范接车,并注意机动车辆和行人的状态;d.在道口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清障时,要迅速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迎向列车显示停车信号;e.一旦发生交通肇事,要立即把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事故;f.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交接双方共同检查设备设施是否良好齐全,并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登记签字。5.4机动车辆、行人管理5.4.1进入本钢厂区以及通过本钢道口的车辆必须达到相应的安全技术条件,并经检验合格;运输危化品、气瓶的车辆要危化品运输资质,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有交通部门核发危化品运输上岗资格证;接洽部门和单位应对此把好关,并向其告知本钢的管理制度。5.4.2禁止在非铁路道口的铁路线路上通过机动车辆,禁止机动车侵入铁路限界,也不得在钢轨外侧2m以内与铁路线路平行行驶。5.4.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铁路调度室、信号楼、站场等处。5.4.4严禁无关人员在非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逗留,严禁钻车、扒车、跳车。5.4.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a.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b.扰乱铁路运输调度、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c.毁坏铁路线路设备设施、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d.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e.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5.4.6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车辆、行人通过有人道口时,要听从道口员的指挥。道口关闭、音响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员示意停车时,车辆、行人要停在距最外股钢轨米以外,严禁抢越道口;b.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km/h;c.车辆、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减速慢行或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时,方准通行;d.超限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经铁路运输单位的同意,采取可靠措施后通过;e.通过铁路桥梁下方道路和有直流线的铁路道口前,应确认车辆货厢没有升起;f.在距道口20m以内的道路上,不得超车或停留;g.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期间,应由用车单位派人临时看守。5.4.7由于违反上述条款而造成事故,属于受害人员自身或所属单位原因。6.事故处理6.1事故报告6.1.1发生事故后,按照本钢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铁路线名或道口名)、相关单位;b.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机车型号;c.事故简要经过;d.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道路车辆的大致损坏情况;e.特殊情况的救援请求。6.1.2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除了按照规定报告之外,还应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和可能危害行车安全的其他车站、道口。6.1.3路外事故应报告溪钢分局。6.2事故救援6.2.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铁路运输单位可自行组织救援。性质严重,财产损失巨大或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铁水、钢渣倾覆、危化品泄漏情况严重等,应立即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协调救援工作。6.2.2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6.2.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并做出书面记录。6.2.4救援时,对可能来车的方向,如车站、道口、临近铁路线路、道路进行安全防护;对各个方向电气线路采取接地防护。6.3事故调查、处理6.3.1造成人员伤亡的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按照本钢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执行。6.3.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行车事故由相关部门组织铁路运输单位调查、处理。6.3.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路外事故由溪钢分局组织铁路运输单位调查、处理。6.3.4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财产损失巨大或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调查、处理。6.3.5由于铁路运输单位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损失的,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或损失是由于受害人自身或所属单位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铁路运输单位人员、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7.附则7.1本规定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7.2其他未尽事宜,铁路运输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细则。8.引用规范性文件8.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主席令第32号)8.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8.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8.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8.5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8.6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xx)161号)8.7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9-xx)8.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8.9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 12 页 共 13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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