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316062 上传时间:2019-11-2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业资料:_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度。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形螺栓须紧固。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以上。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事故记录。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第五章罚则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7 页 共 11 页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大量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具、备件等需要在厂区内频繁往返地运输。厂内广泛采用的无轨车辆运输,如汽车、叉车、铲车、电瓶车、手推车等,该方式具有投资少、灵活性大、对地形要求不高、使用方便等优点。厂内运输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效率、减轻作业人员体力劳动强度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厂内机动车辆运输伤害事故。与上述加工机械不同,加工机械主要是部件运转,其危区范围小,而厂内运输车辆是设备整体运行,其运行所到之处都可构成危区,危区范围广。因此,对厂内运输车辆的伤害的预防,应从车、厂区运输路线、驾驶人员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确保运输设备(车辆)的安全运行厂内运输车辆应符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及时排除威胁行车安全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制、改装、修复或新购的运输设备,应有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并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全面检查,证明确实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2车辆运货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能超载,货物堆放均匀、牢固,装货后的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4米,高出车身的货物应加以固定,车上货物伸出车箱前后的总长不能超过2米。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货物时,应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并指派熟悉所载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排气应安装火星熄灭器。3厂内道路应符合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要求应根据厂区的条件和工艺过程的性质,设置显易见的交通信号标志,并装有足够的照明。对于运输设备来往频繁要地,为了确保安全,可采取防护隔离措施。车辆进出车间时,应有声、光报警。道路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度一般不应大于8。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6。在弯道、交叉路口外,在视野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厂内汽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通过道口、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不应超过10kmh,在出入大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kmh。叉车在厂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出入大门或在车间内部不得超过3kmh。电瓶车或其他机动小车在厂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在车间内部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kmh。厂内各种运输车辆在冰雪、泥泞道路行驶时,应装防滑链,并缓慢行驶。4驾驶人员必须有证驾驶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安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驾驶。不应将驾驶证转借他人,也不应驾驶与驾驶证规定不符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在行车前应对车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否则不得上路。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保持设备安全状况良好,做到安全驾驶。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技术水平。通过组织驾驶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或参加本工种安全知识的复训教育,使他们熟知本工种的安全规程,掌握安全驾驶的技能,提高他们的安全驾驶意识。5建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以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维护保养、安全检查、档案管理等。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事故记录。6安全检查、检验各级安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安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安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安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安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安全行政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安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安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安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第 10 页 共 11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1 页 共 11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