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系统的维护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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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消防给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消防给水系统的维护管理消防给水系统的维护管理是确保系统正常完好、有效使用的基本保障。维护管理人员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后应熟悉消防给水系统的相关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方法。一、消防水源的维护管理消防水源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季度监测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和供水能力;2.每年对天然河湖等地表水消防水源的常水位、枯水位、洪水位,以及枯水位流量或蓄水量等进行一次检测;3.每年对水井等地下水消防水源的常水位、最低水位、最高水位和出水量等进行一次测定;4.每月对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水源设施的水位等进行一次检测;消防水池(箱)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5.在冬季每天要对消防储水设施进行室内温度和水温检测,当结冰或室内温度低于5时,要采取确保不结冰和室温不低于5的措施;6.每年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是否完好,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7.永久性地表水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有防止水生生物繁殖的管理技术措施。二、供水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一)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1.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并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2.每周应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且自动记录自动巡检情况,每月应检测记录;3.每日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压力和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和记录运行情况;4.每日对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启动电池的电量进行检测,每周检查储油箱的储油量,每月应手动手动启动柴油机消防水泵运行一次;5.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的出流量和压力进行一次试验;6.每月对气压水罐的压力和有效容积等进行一次检测。(二)水泵接合器的维护管理规定1.查看水泵接合器周围有无放置构成操作障碍的物品;2.查看水泵接合器有无破损、变形、锈蚀及操作障碍,确保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3.查看闸阀是否处于开启状态;4.查看水泵接合器的标志是否还明显。三、给水管网的维护管理(一)管网及阀门的维护管理规定1.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2.每月对电动阀和电磁阀的供电和启闭性能进行检测;3.每季度对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进行一次检查,并应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4.每天对水源控制阀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5.每季度对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并应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6.在市政供水阀门处于完全开启状态时,每月对倒流防止器的压差进行检测,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减压型倒流防止器GB/T25178和双止回阀倒流防止器CJ/T160等的有关规定。第 4 页 共 10 页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与适用消防行政强制。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消防行政管理职责和灭火救援等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中。为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预防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自行或提请法院。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行为等权利强行予以限制、剥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消防即时强制,以其他行政强制。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履行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强制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它同时包括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定职责直接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情形,也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至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公安消防机构或人民法院。哪种强制执行权由公安消防机构行使,哪种由人民法院行使,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一、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尚无专门立法,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常见于消防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之中。现行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明确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的行政强制权,这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定职权自行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形式。除消防法第四十八条之外,对于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相应的权力,其行政强制的执行,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对此,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8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虽然,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事实上,法律并未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对“三停”案件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其强制执行仍然要由法院实施。二、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一)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原则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行政权力在公安消防管理中的具体运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即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授予。包涵三层含义:一是主体法定。即执法主体资格必须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二是内容法定。即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执行对象、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凡法律、法规没有设定的行政强制。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创设;三是程序法定。不同的行政强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的程序不同。(2)必要性原则。指在适用行政强制时,执法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应采取行政强制。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考虑,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是必须、非此不可的情况下才可适用。(3)比例原则,即相当性原则。指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种类、力度要与行政目标相匹配、适当,不能过分,也称为禁止过分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坚持比例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执法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方面的自由裁量权。(4)公平正义原则。包含四层含义:一是合法合理地适用行政强制措施,即执法者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二是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及时高效执法办案。四是严格按法定程序适用行政强制措施。(5)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指在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中,要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程序和要求按照职责法定原则,由公安消防机构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案件,仅限于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范畴。依照该条第三款规定。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1、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实施处罚;2、在实施处罚的同时,提出拟采取强制措施的处理意见,填写内部审批表,报实施机构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给予合理期限,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4、对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执法人员强制予以拆除或清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实施强制拆除或清除时,必须经通知限期恢复原状而逾期未履行规定义务为前置条件,同时其违法行为必须呈持续状态。三、非诉讼案件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非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狭义上讲,系指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其申请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时限及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申请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公安消防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且执行标的明确;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由作出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4、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即在规定的期限内,相对人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6、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二)申请程序1、对依法制作并送达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对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且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有强制执行必要的案件。确定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依法应当报请政府决定的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还应向当地政府履行报审程序。并提交相关请示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报请政府审批表等有关材料;2、决定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行政案件卷宗,具体材料包括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3、人民法院受理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申请后,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4、对准予强制执行的,并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对责令“三停”案件,公安消防机构依职权配合法院强制执行。(三)申请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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