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程序.doc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307372 上传时间:2019-11-2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业资料:_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消防监督检查程序1、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2、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3、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并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2)宾馆、饭店;(3)商场、集贸市场;(4)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4、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通知书;(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3)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8)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9)违反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10)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5、新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6、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1)本程序第三条所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2)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3)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4)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5)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6)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7)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9)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10)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12)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13)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1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15)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7、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时间届满时,应当在5日内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8、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者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9、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10、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11、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12、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第 5 页 共 11 页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保护消防员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气体伤害所必备的专用个人防护装备。为了加强维护、保管消防空气呼吸器,确保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原产品技术要求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参照执行。第三条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必须加强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第四条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应按规定数量配齐消防空气呼吸器和备用气瓶,直辖市总队、支队须设置消防空气呼吸器维修检验室,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第二章例行检查第五条消防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1、检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镜破损的严禁使用。2、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开启气瓶阀检查贮气压力,低于额定压力80的,不得使用。3、戴好面罩,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显压痛。4、深呼吸23次,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气密性能良好,打开气瓶阀,人体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第六条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必须按下列要求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1、清洁污垢,检查有无损坏情况。2、对空气瓶充气。3、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涤面罩、呼气阀及供气调节器的弹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燃干燥,不得烘烤曝晒。4、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对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第七条消防空气呼吸器必须定期检查,总队每年、支队每季度、中队每月、班第周组织检查一次。支队每半年对消防空气呼吸器校验一次。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是:1、全面罩的镜片、系带、环状密封、呼气阀、吸气阀、空气供给阀等机件应完整好用,联接正确可靠,清洁无污垢。2、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联接牢固。3、背带、腰带完好、无断裂现象。4、气瓶与支架及各机件联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5、气瓶压力一般为2830MPa。压力低于24MPa时,必须充气。6、整机气密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表变化,5分钟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4MPa,超过4MPa的为不合格。7、余气报警器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准为不合格。8、空气供给阀和全面罩的匹配检查:正确佩带消防空气呼吸器后,打开气瓶开关,在呼气和屏气时,空气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没有“咝咝”响声。在吸气时,空气供给阀应供气,并有“咝咝”响声。反之应更换全面罩或空气供给阀。第三章检验维护第八条维修检验消防空气呼吸器时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志。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应存档保留二年以上。第九条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超高强度钢气瓶使用年限为十二年。第十条充装气瓶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则执行。充装好的气瓶应放置贮存室,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12米,禁止阳光曝晒和靠近热源。第十一条消防空气呼吸器存放场所,室温应在530,相对湿度40一80,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长期不使用的,全面罩应处于自然状态存放,其橡胶件应涂滑石粉,以延长使用寿命。第十二条检查、维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则: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不应直吹人的身体,以防造成伤害。2、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准做潜水呼吸器使用。3、拆除阀门、零件及拨开快速接头时,不应在有气体压力下进行。4、消防空气呼吸器减压阀、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压力值出厂时已调试好,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调试,呼气阀中的弹簧也不得任意调换。5、用压缩空气吹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灰尘、粉屑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手、脸、眼,必要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6、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7、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8、不准将30MPa压力的气瓶连接最高输入20MPa压力的减压器上。9、不准混用正压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的供气装置等配件。10、不准混用一段减压和二段减压呼吸器的零部件。11、不准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1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准充填氧气,以免气瓶内存在油迹遇高压氧后发生爆炸,也不能向气瓶充填其它气体、液体。13、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只准涂少量硅脂,但不准涂油或油脂。14、空气呼吸器的压缩空气应保持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氧化碳不超过5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过900毫克立方米油不超过05毫克立方米水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第四章技术培训第十三条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总队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上岗:1、掌握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技术。2、能熟练进行充气泵的充装、检验和维修工作。3、能熟练使用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校验仪器设备。4、具有进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保养技术培训的能力。第十四条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人员培训的内容: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正确使用方法。3、消防空气呼吸器佩带适应性训练。4、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日常维护保养。5、消防空气呼吸器故障的判断与排除。第 10 页 共 11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1 页 共 11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