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叉车安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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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厂内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3 页厂内叉车安全操作规程1.总则1.1为加强厂内叉车的安全管理,提高叉车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CRB机动车辆运输安全规程等制度,特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公司厂区内叉车装卸作业、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2.叉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2.1叉车驾驶员应具备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的必备条件,且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叉车驾驶证,方准驾驶叉车;2.2驾驶员不从事叉车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6个月至1年者,继续担任驾驶工作的,应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重新复试;1年以上的,应重新考核;2.3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叉车安全作业标准,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及厂区道路情况;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2.4严禁酒后驾驶;一经发现立即辞退;2.5严禁带人行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打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活动;2.6每天认真执行叉车“三检”制,严禁带故障行驶;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路段。3.厂区叉车驾驶、作业安全管理要求3.1检查车辆(附:叉车检查表)3.1.1日常检验即三检制,在出车前,收车后和利用行驶中间的停歇时间检视车辆;3.1.2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3.1.3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3.1.4检查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3.1.5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3.1.6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3.2起步3.2.1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3.2.2制动液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指数并系紧安全带后再行驶再起步;3.2.3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是否平稳可靠;3.2.4起步必须缓慢平稳。3.3行驶3.3.1厂内驾驶叉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3.3.2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以免影响叉车的稳定性;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3.3.3转弯或倒车时,必须先鸣笛;3.3.4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严禁在斜坡上转向行驶;3.3.5叉车在行驶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其他车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3.3.6通过厂区内道路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3.3.7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叉车必须倒行;3.3.8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3.4装卸作业3.4.1叉载物品时,应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3.4.2禁止单叉作业或用叉顶物、拉物品或设备;严禁超叉车负荷作业;3.4.3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3.4.4叉车装卸作业时,禁止人员停留在货叉周围;必要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3.4.5禁止用货叉或托盘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3.4.6叉车装卸物品时,必须将物品平稳、缓慢放到地面或其他合适位置,严禁长时间用货叉使物品停留在高处;3.4.7严禁在货叉下面进行检修或其他长时间停留作业;3.5停车及注意事项3.5.1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3.5.2停车时必须拉紧制动手柄;3.5.3观察是否发动机熄火,断电,并及时拔下叉车钥匙;3.5.4低温季节(在0以下),应放尽冷却水;当气温低于-15时,应拆下蓄电池并搬入室内,以免冻裂。3.5.5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4.叉车安全技术要求4.1叉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应每年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年检,检验不合格的叉车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并进行复检;4.2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叉车,不得驾驶、作业;4.3叉车年检具体工作由公司设备部负责。5.叉车保养及维修要求5.1叉车保养由仓储部叉车班负责,以计划预防性保养为主;但不能以修代保也不能以保代修;5.2叉车维修由公司设备部负责,在日常检查或驾驶作业过程中发现叉车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设备部、生产部;由设备部负责及时维修。6.责任及奖惩6.1仓储部应制定具体的叉车驾驶员考核标准,由仓储部负责叉车驾驶员日常考核;6.2如驾驶员当月无任何违规现象,给予月度考核奖励25分。7.附则7.1本规定未尽事项及叉车安全技术要求,执行国家、地区或CRB总部相关规定;7.2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 8 页 共 13 页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厂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厂内交通事故和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各有车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车管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贯彻、实施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四条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并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型必须与驾驶证相符),行驶证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厂内操作证,未经年度审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准驾驶车辆。第五条驾驶道路营运客货车、面包车、通勤车的驾驶员,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道路运输客、货运上岗证。第六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须同时具备国家颁发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第七条驾驶人在厂内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车辆限行的规定。第八条驾驶天然气自卸车的驾驶人,应加强学习气体机的构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及高压气瓶管路的检查、维护、加气、起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第九条车辆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随时观察各种电器仪表,及时检查、巡视车辆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条厂内牌照应按要求悬挂在前后正确位置,不得私自串号牌、转借他人、伪造或丢失,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本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一条各单位厂内机动车,只限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行驶,不得擅自驶离作业区域或进入镇区(东侧不许跨过三十八家路栏,西侧不准过江,南侧不准进入方正矿区,北侧不许进入松江村或驶离化工运煤公路,燃气车进入加气站加气必须走运煤公路专线,不得进入镇区行驶),一经发现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如须进入镇区的车辆,必须请示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及车管部,同意后方准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章驾驶。第十二条进入生产作业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警示灯具,主动避让生产作业车,不得争道抢行、严禁超车、骑跨高压电缆、不得超速行驶、违章停车。执行空车让重车、所有生产车辆避让通勤车的规定。故障车辆应及时、正确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人员尽快抢修,确保安全。第十三条矿区内限速规定:江山路30公里/小时;运煤公路50公里/小时;通江路40公里/小时;露天采区主干线道路30公里/小时;移动线路、交差路口、辅助道路、陡坡及转弯处限速15公里/小时;进出库房、铲位限速5公里/小时;雨、雪、雾天气或能见度较低时,限速15公里/小时。第十四条严禁客货混载,严禁危险品混载,严禁偷拉私运,严禁私自变更行驶路线,严禁超员行驶和搭载生产无关人员。第十五条各露天采区入口处,严禁外来车辆或在职人员私家车进入露天采区作业道路,入坑检查或其他上级公司的外来车辆需有相关部门引领。进入采区禁行区域的所有车辆应持有公司核发的通行证及工作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出坑车辆要停车接受检查。看守单位人员应严格把关,如有违犯,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六条任何车辆不得带病行驶(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必须齐全有效)危及行车安全,并服从调度指挥,出现事故马上上报,隐瞒事故不报的加重处罚。第十七条各生产、运输单位应抓好洒水降尘及道路、排水沟维护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第十八条露天采区所有运输道路主干线、移动干线,排土场等,必须及时设置标准的安全挡土墙、警示标志牌、指示、指路标志等,确保运输车辆安全。第十九条公司通江路段设置的限高钢架、信号灯等交通设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载车辆强行通过,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按价赔偿。第二十条对现安装的车辆GPS(卡调)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通讯设施,保证GPS系统经常处于开启受控状态,(焊修车辆时可临时关闭以保护电脑、电器系统完好)并加强看管,不得人为故意损坏,一经发现,按原值及维护安装费用包赔。第二十一条生产作业区内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并组织抢救伤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通知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解决或处理,并做好事故教训总结和宣传教育工作。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肇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厂内机动车号牌不得丢失、转借、涂改或伪造,一经发现给予本车驾驶人处罚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单位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厂内机动车不得擅自驶离厂区,变更调度行驶路线,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调离岗位,并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作业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由公司安监部、车管部按公司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隐瞒不报的处罚金500元。第二十六条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四、五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厂内机动车辆进入矿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违反规定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第二十八条严谨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中煤龙化矿业有限公司xx年二月二日第 12 页 共 13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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