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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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3 页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2职责2.1安全环保部负责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2.2汽运公司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产品运输的管理工作。2.3销售部产成品库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装作业管理。2.4销售部负责委外运输车辆资质的审查。3管理程序3.1日常管理3.1.1罐车投入使用前,由汽运公司负责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3.1.2汽运公司及产成品库,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运输、装缷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3.1.3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1.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押运员证。2.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的资格。3.1.4汽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3.2装卸管理3.2.1产成品库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汽车罐车装卸作业: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证书的计量设备;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3.2.2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3.2.3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进行充装前的检查;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净空气;5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体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7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8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应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13汽车罐车的满载总重量和轴载重量,应符合原型载重汽车的规定。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值:式中:-汽车罐车最大充装重量,;-单位容积充装重量,tm3;-罐体实测容积,m3。3.2.4禁止装卸作业的规定: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3.2.5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6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3.3运输管理3.3.1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搭乘;4车上禁止吸烟;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3.3.2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专用停车场停放;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3.4定期检验3.4.1罐体的定期检验应由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3.4.2底盘的检查按汽车使用及保养说明书和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3.5监督考核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罐车的运输、装卸作业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4相关记录4.1隐患排查台账4.2安全检查台账第 8 页 共 13 页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与管理一、投用前的管理1、罐车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铁路罐车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登记,取得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汽车罐车向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申请办理准予运输使用的有关手续。2、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二、充装和卸料作业1、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充装人员由经企业技术考核的合格者担任,充装、卸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罐车每次充装都要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详细充装记录。2、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安全要求,否则严禁充装;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罐车的漆色、铭牌、字样、标记与所装介质不符,或字样、颜色、标记脱落不易识别;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罐体密封不良、附件等处有泄漏;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安全规定;罐内残留介质种类、质量无法判明或罐内没有余压(新罐车或检修后罐车除外);液化石油气和液氨罐车罐内气体氧含量超过3;铁路罐车底架超过检修周期,汽车罐车无公安车辆管理或交通监理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汽车罐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汽车罐车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汽车罐车的司机和押运员无有效证件或无押运员。3、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或等于80mgm3)。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09倍。4、罐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充装量充装,严禁超装,并以重量计量为准。5、铁路罐车充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气、液相阀门加盲板;检查封车压力(不得超过罐内介质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用轨道衡复检充装量。6、罐车卸料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卸料间必须对罐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并详细填写卸车记录;用户及时将料卸净,并按规定保留罐内有005MPa以上余压,但余压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料。液氨、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所有配件及卸车记录随车返回。7、充装和卸料的设备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线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8、充装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作业时铁路线上要设置防护信号或标记,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禁止装卸料作业。9、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也不得从罐车直接灌瓶。10、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三、运输罐车在运输液化气体时,必须有押运人员监护,铁路罐车按铁道部的规定,应有两名押运员跟车监护。汽车罐车应有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押运员在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铁路罐车押运员的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方可上岗工作。汽车罐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发给证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押运员资格证的押运员,应熟悉罐车运输的有关规定;懂得罐车结构及各安全附件的工作原理性能;懂得液化气体的物理化学性质;能熟练使用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及随车灭火器材;能处理罐车充装、卸料及运输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押运中应携带必要的防护及检修工具。汽车罐车的罐内有液体时,不得停放在车库内;运输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放于人员稠密处;途中检修时,不准有明火作业。罐车在运输中出现严重泄漏时,应采取措施紧急止浦,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设立警戒工区组织抢救,疏散周围人员。四、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包括罐体和车辆底架的检修。罐体及其附件的大修全面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六年,可与车辆大修同期进行;中修每年一次;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必须进行大修(全面检验)。罐体的检验,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罐车在检验、修理前,罐内液化气体必须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干净,严禁用空气置换。罐车定期检验、修理的内容及要求,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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