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火灾的防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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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化学品火灾的防护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化学品火灾的防护火灾防护的主要问题是预防及减少损失。(1)预防有效的预防火灾的简单方法是巧妙地调控形成火灾的三种构成因素(燃料、氧化剂或氧气、热源),使火灾不能启动。氧气:几乎所有的燃烧过程都需要有氧气存在。进一步说,较高的氧气浓度会使燃烧过程更快。惰性化常用来降低氧气浓度,使它达到安全浓度。此过程涉及加入一种惰性气体,常用氮气或二氧化碳,有时候也可以用水蒸气。最常用的惰性化过程是对容器抽真空。抽真空方法包括下面三个基本步骤:a.对容器抽真空,达到所要求的真空度;b.在已抽真空的容器中加入一种惰性气体,恢复到大气压力;c.重复(1)、(2)步骤,直至氧气浓度达到所要求的浓度时为止。热:燃烧是一种放热过程。由一极小的的热源点燃的星星之火向周围环境释放的热远大于它开始燃烧时吸收的热,从而点燃了更多的燃料和氧气的混合物。燃烧启动后将传播成更大的着火。不同的点火源是:电源、热表面、自燃、电火花、静电和摩擦。若能保证可燃物和氧气混合物不和热源接触,那么就可以预防火灾的发生。燃料:氧气和蒸汽状态或微细颗粒状态的燃料混合后其燃烧是最快的。固体加工成粉末状,或加热变成蒸汽状是最容易被点着的。某些液体即使在低于室温条件下,可燃性蒸汽的挥发也可达到危险的水平。因此,预防火灾的两个基本原则是,防止可燃化学物挥发和防止它的积累量达到危险浓度。(2)预防措施某些常用的防火防爆措施如下:尽可能用有较高闪点的不可燃液体代替低闪点的可燃液体;使用闪点低于32的可燃液体时,应该对确实需要使用的场合加以限制;可燃性液体应保存在通风良好的区域内;有效的通风应该用于防止可燃性烟雾或蒸汽的积累;所有可燃性物质的量应该保持绝对最低量;可燃性液体应该贮存在一个安全容器中,安全容器应有合适的标记,在不使用的时候,应保存在一个有耐火结构的贮存室内;把一种可燃性溶剂从一个容器转移到另一个容器时,应使用接地导线,为的是防止产生静电火花而点燃蒸汽;耐火板(墙)可以用来把可燃性材料与明火和热源隔开;转移可燃性或/和有毒化学品时应该使用一个密封系统,以防止可燃性气雾或蒸汽逸出;安全性装置,例如自动温度控制感应器,可以给操作人员发出生产容器已经过热的警告,从而立即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在存有可燃性材料的地方应该使用防电火花或不产生电火花的工具和材料;定期地和彻底地清理房屋,使房间中可燃性灰尘的积累量保持在最低程度;在贮存或加工可燃性物质的地方,禁止吸烟、焊接、火焰切割和其他的热作业;所有使用过的可燃液体固化后的材料,包括含油碎布,都应该存放在一个指定区域内的一个容器之中,在此区域内同样不允许抽烟。(3)损失的限制(LossLimitation)损失限制的目的是发现火灾和扑灭火灾。与防火有关的损失限制若干例子如下:有危害性的生产工序和贮存场地应该隔离到适当分开的建筑物中;防火墙可用于把一种大事故区域分割为较小的事故区域,以阻止火灾的蔓延;对工厂的设备、设施进行良好的维护,经常检查,安装防护装置以避免损害,在楼层里留出走火通道;建立自动报警和喷淋系统,及早发现和扑灭火灾;在楼梯和电梯这样的垂直性通道设置合适的封闭措施,防止火灾从一层扩展到另一层;使用或贮存可燃性物质的区域,要备有防火设备和适当的逃生设备;全体人员都应该熟悉救火设备的使用,每人都要接受这方面的培训,当发生小的火灾时能迅速扑灭它;火灾失去控制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知道如何安全逃生。第 5 页 共 11 页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第八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九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十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第十一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化学品名称;(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四)仪器设备信息;(五)鉴定结果;(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第十三条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化学品名称;(二)重要成分信息;(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第十四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五条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第十七条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 10 页 共 11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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