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库)设置标准》(201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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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库)设置标准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lots(garage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201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批准部门:施行日期:2012 上海前 言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本市已进入机动化出行快速发展阶段,机动车保有量和使用量的迅速增长远远超过停车设施供应量的增长速度,城市停车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中心城区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区域的停车矛盾更加突出,2006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库)设置标准(DGJ08-7-2006,以下简称2006标准)中关于住宅、医院、学校、商业场所等建筑的配建停车泊位指标已明显与经济和交通发展需要以及实际停车需求不相适应;同时,随着国家和本市一系列涉及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的新规定、新标准、新规范的陆续颁布实施,2006标准中的相关内容也已明显滞后。为此,对2006标准进行及时、全面修编,根据本市经济发展、交通管理和停车供需的现实情况以及未来5至10年的发展趋势,调整、更新有关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配建停车泊位指标,成为一项亟需开展的迫切工作,本次对2006标准的修编工作就是在此背景下立项进行的。修编组收集了国家、行业和本市的相关文献和资料,并以城市中心区为重点,对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在修编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本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库)设置工作,提出了兼顾科学性、实用性并适度超前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规范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及附录。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建筑工程交通设计指标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牵头制定实施,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及相关设计规范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牵头制定实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执行、应用本规范过程中,可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上述相关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地址:太阳山路38号,邮编:200070;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供下次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参与起草人:目 次1总 则12术 语23一般规定4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4.1 总平面布局54.2 基地出入口74.3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114.4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部设计124.5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185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205.1 一般规定205.2 停车位指标21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271 总 则1.0.1 为适应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建筑工程和停车场 (库)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静态交通及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1.0.3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场(库)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场(库)、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和古建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以及军事建筑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中所涉及的道路主要指城市道路,公路参照执行。1.0.4 建筑工程和停车场 (库)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经相关各方协商后确定。1.0.5 建筑工程和停车场(库)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132 术 语2.0.1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包含通行社会机动车的公共通道和街坊路,以及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通道等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场所。2.0.2 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一般应分幅行驶。2.0.3 次干路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2.0.4 支路以解决交通到达和收集沿线交通为主的道路,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以沿线服务功能为主。2.0.5 街坊路在同一街坊内,规划确定的小区间、公共建筑间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宽度一般不小于12m。2.0.6 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在建筑总平面设计阶段,按内部交通功能将住宅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小区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组团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7 主要道路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内部,承担集散道路与城市道路衔接功能的主要通道。2.0.8 集散道路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内部,承担内部交通集散功能的次要通道。2.0.9 机非隔离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2.0.10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2.0.11 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2.0.12 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地面露天场地。2.0.13 停车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构筑物,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地上及地下车库。2.0.14 通道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的场(库)内的道路。2.0.15 公共停车场 (库)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包括根据规划建设的社会停车场(库)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2.0.16 专用停车场(库)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2.0.17 机械式立体停车库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停放和搬运汽车的停车库,通常也包含车道前面空地以及相关的配套设备。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主要有塔式车库以及双层立体停车库。2.0.18 自行车停车架停放自行车以节约自行车停车面积的构架。2.0.19 子母车位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子母车位形式。前方或底层车位称母车位,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称子车位。2.0.20 弯道超高为了平衡汽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而设置的单向横坡而形成的高差。3 一般规定3.0.1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的停车场(库)布置宜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如由于用地限制不得不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时,应用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连接。3.0.2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的停车场(库)的设计,应使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停车场(库)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3.0.3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的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2009)、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BJ08-39-94)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类型及数量、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3.0.4 停车场(库)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3.0.4的规定。表3.0.4 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车 辆 类 型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总长总宽总高机动车微型汽车3.51.61.8小型汽车4.81.82.0轻型汽车7.02.12.6中型汽车9.02.53.2大型货车10.02.54.0大型客车12.02.53.2非机动车自行车1.90.61.2注:1.二轮摩托车按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2.助动车按1.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3.专用汽车库可按所停放的汽车外廓尺寸进行设计;4.本表机动车设计尺寸参阅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相关内容。3.0.5 停车场(库)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一般场地坡度设置宜在0.2%0.5 %之间。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宜大于4%。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总平面布局4.1.1 建筑规模大于10000m2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规模大于20000m2的住宅建筑工程,以及综合体建筑,其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场(库)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工业企业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小型车回转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3.0m,大型车回转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0.0m。4.1.2 基地内部道路应根据功能确定设计等级和宽度。1 住宅建筑的内部道路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小区路路面宽79m,组团路路面宽46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2 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的内部道路可分为主要道路和集散道路。主要道路宜设置双车道,停车数大于500辆,宽度不应小于8.5m,小于或等于500辆时,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5.5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5m。集散道路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m。4.1.3 内部道路兼做消防车道时,净宽不应小于4.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m,尽头式的消防车道,其回车场地一般不小于1515m,高层建筑(住宅超过10层,公共建筑超过24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消防车道的内侧转弯半径可利用(14m-道宽)的方法进行校核。4.1.4 基地内道路宜采用工程措施限制车速,车速不宜大于10km/h,确保交通安全。4.1.5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兼做消防车道的内部道路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表4.1.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的关系居住区小区路/公共建筑主要道路(m)居住区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公共建筑集散道路(m)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3.02.0多层3.02.0有出入口5.02.5续表4.1.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的关系居住区小区路/公共建筑主要道路(m)居住区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公共建筑集散道路(m)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2.01.5多层2.01.5围墙面向道路1.51.5注: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和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集散道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住宅小区路或公共建筑主要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4.1.6 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建筑的交通设计应注重建筑和交通的功能分区,避免车辆行驶和噪音对教室、病房等区域的干扰。4.1.7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商业、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宜在基地内部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出租车泊车位。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4.1.8 当停车数大于等于50辆时,车辆上下客人流处与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4.1.9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按照4.4、5.1、5.2的各项具体规定,根据建筑性质、主要使用功能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规范配置各种类型的机动车停车位,主要包括小型车车位、大型客车车位、无障碍车位、货运车装卸车位等。4.1.10 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览场所以及其他有明显的大型客车停放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按照4.4、5.1.3的相关规定,在基地内规范设置大型客车车位,划设相关车位标志、标线。4.1.11 建筑工程和停车场(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以及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配建无障碍车位的具体要求按照4.4.10、5.1.4的相关规定执行。4.1.12 商业场所、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有明显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入口,并按照4.4.11、5.1.5的规定规范设置货车装卸车位。4.1.13 加油站必须在基地内部设置不得少于两条的排队车道,每条车道长度必须大于18.0m。4.1.14 建筑总平面设计方案中应明确机动车、人行的交通组织,保障交通流线的顺畅,避免人车冲突。4.1.15 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4.1.16 停车场(库)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车库内同一平面时,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4.2 基地出入口4.2.1 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充分考虑所接入的城市道路的等级,优先选择设置在较低等级的城市道路上。主干路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在次干路上。基地位于T型交叉口处,对向道路小于双向4车道的,机动车出入口宜正对对向道路设置,避免错位,并纳入交叉口信号控制;对向道路大于等于双向4车道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正对设置。4.2.2 基地外部在详细规划中同一街坊设置了公共机动车通道的,机动车出入口优先考虑结合公共通道设置。4.2.3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避免影响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正常运行,不应在交叉口进出口道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出入口。1 基地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指从基地出入口通道缘石边线(近交叉口侧)到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2 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得小于50m,距下游交叉口不得小于80m,或在基地最远端。3 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于30m,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m,或在基地最远端。4 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50m或在基地最远端,距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m或在基地最远端,距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m。5 在已建成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如下游交叉口饱和度大于0.85(交叉口服务水平E级以上),出入口距交叉口不宜小于高峰时段出入口所在交叉口上游进口道的最大排队长度。图4.2.3-1 交叉口上游和下游区域示意图出入口图4.2.3-2 出入口与交叉口距离示意图4.2.4 对在主次干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区分上下游差异。若道路是规划或新建道路无转角缘石的,主干路红线向交叉口内部偏移5m,次干路和支路红线向交叉口内部偏移3m,作为参照路缘石。4.2.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不宜小于30m;距铁路道口不宜小于50m;距桥梁、隧道竖曲线交点等,当桥梁、隧道坡度大于等于2时,不宜小于50m;当坡度大于1%且小于2%时,在桥梁、隧道坡度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距公交车站边缘不宜小于15m。设置有超高的道路上,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4.2.6 各类建筑宜单独设置行人出入口,且宜靠近轨道车站、公共交通车站等设施布置。非机动车不宜单独设置出入口。4.2.7 无中央隔离带(栏)道路上同侧和对侧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最小净距宜满足表4.2.7要求,同侧和对侧净距见图4.2.7。表4.2.7 同侧和对侧最小净距道路等级设计速度同侧净距(m)对侧净距(m)主(次)干路-5060支路-2040出入口1出入口1出入口1图4.2.7 同侧和对侧净距示意图4.2.8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出入口宽度宜为711m,出入口中间设置隔离设施的,宽度可增加至812m。单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m。有大型车辆进出的出入口中间不宜设置隔离设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通行的车辆类型,确定所需要的出入口宽度。有机非隔离带的道路,机非隔离带开口宽度宜增加58m。4.2.9 机动车出入口路缘石的转弯半径(内径)宜大于5m,有大型车辆的出入口路缘石转弯半径(内径)宜大于7m,采用畚箕形路缘石设计出入口宽度应适当增加。4.2.10 机动车出入口接入道长度不宜小于12m,采用信号控制的出入口接入道长度不宜小于20m。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道闸与路缘石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6m,交通流量较大的入口应设置单独的排队车场或结合城市道路设置单独的排队车道。工(企)业出入口设置道闸管理的,道闸与路缘石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图4.2.10 接入道长度示意图4.2.11 基地双向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如图4.2.11-1)。并在距入口边线内2.0m处作为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进出分开的单向出入口通道设置应避免车辆行驶路线出现小于90的折角(如图4.2.11-2)。图4.2.11-1 基地出入口的视距图4.2.11-2 单向出入口通道的设置4.2.12 主干路出入口均应采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宜设置加减速车道。如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开展专题研究进行论证。4.2.13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的要求。4.2.14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机动车停车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1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2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3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300辆,且基地位于主干路与次干路,或与支路相交的道路,主干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且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并应分别布置在主干路以外的不同城市道路上。主干路上必须设置有出入口的,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4 基地跨越市政道路的,可以市政道路为界,分块计算出入口数量。5 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两个出入口宜合并为一个。4.2.15幼儿园和小学等学校类建筑,应考虑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出入口宜开设在支路上。4.3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4.3.1机动车停车场(库)分为独立建设停车场(库)和配建停车场(库),独立建设停车场(库)出入口应满足基地出入口的相关规定。停车场(库)出入口处应规范设置车辆引导标志。4.3.2独立建设停车场(库)出入口采取分离设置时,若出入口位于单向行驶道路一侧,应沿道路行车方向先设置进口、后设置出口;若出入口位于双向行驶道路一侧,应以避免进、出车流交叉,右转进出停车场为基本原则;若出入口位于交叉口一侧,出入口布置宜采用顺时针进出流线的方向。4.3.3 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应结合内部道路设置,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需要,不宜在城市道路上另外单独设置出入口。4.3.4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其缘石切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图4.3.4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红线关系4.3.5 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应遵守下列规定:1 停车数小于100辆时,出入口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两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双车道,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等候客车位。2 停车数大于等于100辆小于2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单车道的出入口。3 停车数大于等于200辆小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两条车道进、两条车道出的出入口。4 停车数大于等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并应进行服务水平评价。4.3.6 停车数小于50辆的停车库,汽车坡道的设置可改用垂直升降梯作机动车的出入口,但必须设置两台升降梯,或设置1台升降梯和1个坡道为单车道的出入口,并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等候客车位。4.3.7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4.3.8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应小于5.0m。设置在一起时,应用物理分隔,且两者之间必须有良好的行车视距。4.4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部设计4.4.1 停车场(库)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应遵守下列规定:1 供微型车、小型车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0m;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小于15.0m时,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7.5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4.0m。2 可供轻型车、中型车和大型车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5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5m;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小于20.0m时,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m,单向驶的不应小于5.0m。4.4.2 停车场(库)的停车方式,根据地形条件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应符合图4.4.2的规定;也可采用其它停车方式,但必须保证一次进出停车位的要求。图4.4.2 机动车停车方式注:图中1.We1:平行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t1:平行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2.We2:斜列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t2:斜列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3.We3:垂直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t3:垂直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4.Wd:通道宽;Wu:单位停车宽; 5.Sj:车辆间隔;Lg:车身长;Qt:车位倾斜角度。4.4.3 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布置停车位可按如图4.4.3的子母停车位方式设置;1对子母式车位折算为1.5个车位,子母车位折算后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车位数的10%。图4.4.3 子母停车位4.4.4停车场(库)内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纵、横向净距不应小于表4.4.4的规定:表4.4.4 停车场(库)内车辆与车辆、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项目尺寸(m)微、小型汽车轻型汽车大、中型汽车平行式停车时两车之间纵向净距1.21.22.4垂直式、斜列式停车时两车之间纵向净距0.50.70.8车间横向净距0.60.81.0车与柱之间净距0.30.30.4车与墙、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的净距纵向0.50.50.5横向0.60.81.0注:纵向指汽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汽车宽度方向,净距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4.4.5 机动车停车库内,墙和柱子宜采用防撞措施。4.4.6 停车场(库)的主要设计尺寸不应小于表4.4.6-1、4.4.6-2的规定:表4.4.6-1 机动车停车库设计参数项目车型分类停车方式垂直通道方向的停车带宽(m)We平行通道方向的停车带长(m)Lt通道宽(m)Wd微型车小型车轻型车中型车大货车大客车微型车小型车轻型车中型车大货车大客车微型车小型车轻型车中型车大货车大客车平行式前进停车2.22.43.03.53.53.55.76.08.211.412.414.43.03.84.14.55.05.0斜列式30前进停车3.03.65.06.26.77.74.44.85.87.07.07.03.03.84.14.55.05.045前进停车3.84.46.27.88.59.93.13.44.15.05.05.03.03.84.65.66.68.060前进停车4.35.07.19.19.912.02.62.83.44.04.04.04.04.57.08.510.012.060后退停车4.35.07.19.19.912.02.62.83.44.04.04.03.64.25.56.37.38.2垂直式前进停车4.05.37.79.410.412.42.22.42.93.53.53.57.09.013.515.017.019.0后退停车4.05.37.79.410.412.42.22.42.93.53.53.54.55.58.09.010.011.015 表4.4.6-2 机动车停车库设计参数类车分停车方式项目型最小单位停车面积()At微型车小型车轻型车中型车大货车大客车平行式前进停车17.425.841.665.674.486.4斜列式30前进停车19.826.440.959.264.471.445前进停车16.421.434.953.059.069.560前进停车16.423.340.353.459.672.060后退停车15.919.933.549.054.264.4垂直式前进停车16.523.541.959.259.276.7后退停车13.819.333.948.753.962.7注:1.停车场(库)内背对停车、两车之间植树的,车尾间距应为1.0米。2.地面停车场的设计参数按4.4.6-1数值增加0.4米。4.4.7 停车场(库)的内部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表4.4.7的规定。表4.4.7 最小转弯半径(内径)车辆类型最小转弯半径(内径)(m)大型汽车10.0中型汽车7.0轻型汽车5.0小型汽车3.0微型汽车3.0注: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的测量和计算可参阅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4.1.10的相关规定实行。直道转弯处的转弯半径(内径)可通过作两个分别与通道内、外两条边缘折线相切的同心圆后计算得到。4.4.8停车场(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4.8的规定。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的上下两端均应增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米,缓坡坡度应为坡道纵向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米,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米,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表4.4.8 停车场(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坡车辆类型坡度 (%)直线纵坡曲线纵坡大型客车、货车10.08.0中型汽车12.010.0轻型汽车13.310.0小(微)型汽车15.012.0注:通车道纵坡的测量和计算可参阅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4.1.8的相关规定实行。4.4.9 停车场(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表4.4.9的规定。表4.4.9 停车场(库)的净空高度车辆类型净空高度(m)中、大型货车4.2中、大型客车3.8轻型汽车2.8小(微)汽车2.2注:1、净空高度是指室内地面到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不含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2.停放其它特殊车型的停车库净空高度按其外轮廓高度再增加20.0cm;3.对于停车场(库)内由于管道、通风设施等造成局部车位净空高度不能达到规定的,局部车位净空高度可以降低20.0cm,但其总数不能大于场(库)内总车位的10%。但停车场(库)内部通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4.9规定。4.4.10 无障碍车位的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17.0.3至17.0.8以及19.13的各项具体规定。4.4.11 货车装卸车位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装卸车位一般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并应方便车辆出入和货物集散,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2 装卸车位设计停放车型一般为中型货车,根据实际需求状况也可调整为轻型货车。3 货物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4.0m8.0m。4.4.12 可建造机械式停车库代替自走式停车库,机械式停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满足机动车停车库、项目总平面布局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J08-60-2006)的有关规定;2 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停车场(库)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90%;3 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4 采用简易升降式机械立体停车设施的,如图4.4.12, 其子车位(即在升降平台上的车位)应按1/2车位计入总车位。图4.4.12 简易升降式立体停车4.4.13 多个停车泊位相连组合时,毎组长度宜控制在36.0m以下,毎组之间应留有供人员疏散用的间隔,间隔不低于2.5m。4.4.14 停车场(库)应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31/485-2010)的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标志。4.4.15停车场(库)宜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按规范设置静态引导标志、动态诱导系统、电子收费系统等。4.4.16 停车场(库)消防安全疏散门口区域, 不应设置停车泊位。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及其他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相互影响。4.5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4.5.1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不宜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当车位数在300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净宽不宜小于2.0m,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在人行台阶旁应设置供非机动车推行的斜坡,坡度宜在20%以下,斜坡宽度不应小于30.0cm。当人车共用斜坡时,斜坡坡度宜在15%以下。4.5.2 非机动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两种,并应符合图4.5.2的规定。参数设置见表4.5.2 。表4.5.2 非机动车停车库设计参数停车方式停车带宽度(m)停车车辆间距(m)db通道宽度(m)单位停车面积(m2/veh)单排停车Bd双排停车Bs一侧停车bd两侧停车bs双排一侧停车At1双排两侧停车At2斜列式301.001.600.501.202.202.001.80451.402.260.501.202.001.651.51601.702.770.501.502.601.671.55垂直式2.003.200.501.502.601.861.74注:计算公式:At2=(Bs+bs)db/sin图4.5.2 非机动车停车方式4.5.3 非机动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4.5.4 公共建筑吸引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旁,建筑后退红线部分的硬地或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停放,其停车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4.5.5 内部工作人员的非机动车停车,其场地应与吸引的外来非机动车场地分开设置,并应停放在车库或车棚内。4.5.6 自行车停车可采用停车架,其停车面积按车架形式分别计算。4.5.7 非机动车停放宜分段设置,毎段长度不宜大于20.0m。275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5.1 一般规定5.1.1 在核算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时,以小型车车位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车位指标以自行车车位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建筑工程配建的各类机动车车位的换算当量(换算成小型车车位后的数量)总和应达到5.2中各类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求。但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车位总数时,以换算前的各类型车位自然数累加计算。表5.1.1 各类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车位类型机动车车位非机动车车位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型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换算系数0.71.01.52.02.51.02.51.25.1.2 停车场(库)设计小型车车位数应不少于核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90%。 5.1.3 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览场所等公共建筑配建的大型客车车位换算当量应不小于核定总车位换算当量的2%(按标准计算不足1个的,按1个设置);其他公共建筑可参照上述规定设置大型客车车位(至少设置1个,在特殊情况下应至少设置1处大型客车临时上下客区);规范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的,可按照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指标配置。5.1.4 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车位数量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性质,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中各类建筑的具体配建指标设置。1个无障碍车位可换算成1.5个车位当量纳入总车位换算当量。5.1.5 建筑工程配建货车装卸车位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商业场所按50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m2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小于2000m2可不设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每增加10000m2增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装卸车位。2 宾馆及餐饮、娱乐场所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m2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每增加20000 m2增设1个装卸车位。3 办公及其他有明显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可参照宾馆及餐饮、娱乐场所设置货车装卸车位(至少1个)。4 在核算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时,货车装卸车位数不计入;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时,货车装卸车位应计入。5 规范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的,可按照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指标配置。5.1.6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区域划分,应符合表5.1.6的规定。表5.1.6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区域划分标准区域类别区域范围备注一类区域内环线内区域(包含中央商务区、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世博会地区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央商务区、市级中心均位于内环线内,市级副中心(徐家汇、花木、江湾-五角场、真如)以及世博会地区(世博后续开发区)分布于内环线两侧二类区域内外环间区域(除一类区域外),郊区新城,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郊区新城,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均位于外环线外区域三类区域外环外区域(除一类和二类区域)注:市级副中心、世博会地区、郊区新城、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的边界范围由相应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5.2 停车位指标5.2.1 宾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表5.2.1 宾馆停车位指标(单位:车位/客房)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内部外部一类区域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0.50.75一般旅馆、招待所0.30.750.25二类区域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0.60.75一般旅馆、招待所0.40.750.25三类区域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0.60.75一般旅馆、招待所0.40.750.25注:1.宾馆是指具有住宿功能的宾馆、旅馆、酒店、招待所,按其设计客房数计算相应配建停车位指标; 2.设计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归为中高档,设计三星级以下归为一般。5.2.2 餐饮、娱乐场所(含桑拿、健身等休闲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2 的规定。表5.2.2 餐饮、娱乐场所停车位指标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内部外部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1.52.02.50.5注:此处建筑面积是指用来直接实现设计服务功能的使用面积,可不计入配套设施、设备占用面积,下同。5.2.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表5.2.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内部外部下限上限下限上限下限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0.60.70.81.01.01.00.755.2.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表5.2.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类别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内部外部零售商场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0.50.81.00.751.2 超级市场、批发市场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0.81.21.50.751.2注:1.零售型商店、便利店、单独设立的专卖店归为零售商场,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2.百货商场、大卖场、超市等大规模、集中型商品交易场所归为超级市场;3.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5.2.5 体育场馆按表5.2.5-1分类,其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5-2的规定。表5.2.5-1 体育场馆的分类类别容量规模(座位数)体育场体育馆一类150004000二类150004000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表5.2.5-2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类别机动车非机动车内部外部一类停车位/每百座3.5*17.5二类停车位/每百座2.0*17.5三类停车位/每百座10.0*14.0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5.2.6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表 5.2.6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内部外部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0.40.60.83.57.55.2.7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表5.2.7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内部外部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0.40.60.80.751.0注: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会展中心停车位按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5.2.8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表5.2.8 医院停车位指标类别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内部外部综合性医院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0.60.81.00.7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0.20.30.50.30.5疗养院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0.40.60.80.3注:1. 按照现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设计二级、三级医院归为综合性医院,设计一级医院归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公立医疗机构按其规模、业务范围参照执行。2.单独设立的门诊部、诊所及专科医院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停车位指标执行。3.养老院、康复中心停车位参照疗养院停车位指标执行。5.2.9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5.2.9的规定。表5.2.9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类别/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内部外部中心城区停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0.07*0.3郊区(县)停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0.15*0.2注:1.城市公园、绿地、休憩广场等公益性游览场所及小型经营性游览场所按照上述指标执行;2.大型游乐场、旅游景区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3.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5.2.10 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0-1、5.2.10-2的规定。 表5.2.10-1 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住宅类型建筑面积类别单位配建指标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商品房、动迁安置房一类(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m2或别墅)车位/每户1.01.21.5二类(9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m2)车位/每户0.81.01.2三类(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2)车位/每户0.60.81.0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二类(9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m2)车位/每户0.60.81.0三类(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2)车位/每户0.50.70.9廉租房、集体宿舍车位/每户0.30.40.5注:1.对于一类住宅,当户均面积超过144后,每递增100配建指标相应增加1.0车位/每户;2新建住宅含多种类型时,总体配建车位指标为分别按各类型住宅对应指标计算车位数后累加。表5.2.10-2 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建筑面积类别单位配建标准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一类(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m2或别墅)车位/每户0.80.50.5二类(9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m2)车位/每户1.00.90.9三类(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2)车位/每户1.21.11.15.2.11 道路交通枢纽按表5.2.11-1分类,道路交通枢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1-2和表5.2.11-3的规定。表5.2.11-1 长途汽车客运站分类等级发车位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人次)一级20241000025000二级131950009999三级71210004999四级6以下1000以下注:该分类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表5.2.11-2 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位指标项目高峰小时交通量(人次)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二级站及以下内环线以内2.23.0内环线以外2.03.0一级站内环线以内2.03.0内环线以外1.83.0高于一级站内环线以内1.63.0内环线以外1.23.0注:由于上海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高峰小时交通量较大,所以在一级站以上另外增加了“高于一级站”的指标。表5.2.11-3 客运码头、火车站停车位指标项目类别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客运码头3.01.5火车站1.51.55.2.12 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2的规定。表5.2.12 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一般站车位/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10.0换乘站车位/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0.27.0枢纽站车位/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0.34.0注:1.换乘站: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2.枢纽站: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3.中环线以内,轨道交通站不设配建机动车停车场;4.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库);5.2.13 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3的规定。表5.2.13 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内部外来车位/高峰日进出港每百位旅客4.0见注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5%计算;5.2.14 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4的规定。表5.2.14 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内部外来首末站车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0.1见注24.0注:1.3条以上常规公交线路或12条快速公交线路即构成公交枢纽;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3.出租车泊位不小于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2个;5.2.15 越江桥隧两头增加拖车泊位,1车道1泊位;越江隧道两头增加应急避车带满足应急停车。5.2.16 道路交通枢纽(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客运机场、公交枢纽及越江桥隧配置停车位指标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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