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应实行监理制.doc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302009 上传时间:2019-11-20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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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安全生产监管应实行监理制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4 页安全生产监管应实行监理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之后,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从而使得深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在xx年后逐步形成并定型的。这一体制体现了中央强化综合、淡化专业的改革初衷,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精简政府机构,有利于逐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但由于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体制的经验,现行的体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已经直接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性。所以应在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职能,属于政府的政府加强管理,不属于政府的交给社会,理顺职能分工,加快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新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笔者认为,较好的做法是安全生产监管应实行监理制,建立一个专家监理、政府监督、企业整改的新型监管体制,有望可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面建设小康的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一、安全生产监管实行监理制的必要性一是安监部门直接监管人员不足。安监局成立时间晚,编制人员少。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数量的增多,安监部门执法监管任务也日趋繁重、责任日益重大,有限的安监机构人力资源与量大面广的监管任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比如笔者所属的淮安市,工矿商贸企业大小有3万多家,但全市的安监人员不过只有不到200人,要想让这区区200人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直接监管,实在是勉为其难,全国来说,与淮安市的情况相似,截至xx年9月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1030万户,但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只有8万多人,并且,这8万多人中,省以上安监机关占了30%以上,真正在基层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只有不到6万人,又如何对这1030万户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呢?何况,随着编制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对安监部门的调整去留不尽相同,有的得到了提升,有的却受到了削弱,有的地方甚至连安监部门都给整没有了,依靠安监机构直接对每一个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管是不可想象的。二是安监部门直接监管力不从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制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安全监管人员素质是提高监管能力的关键。尽管安监人员的数量较以往有了较大增长,但来源大多要么是从部队转业,要么是从其它部门分流而来的,真正的安全生产监管专业人才少之又少,人员结构不合理,能力参差不齐,真正懂安全、会监管的人员严重极度匮乏。再者,目前基层安监机构经费普遍紧张,车辆、设施、办公条件等相对较差,日常安全检查、执法监察主要凭眼观、手摸、耳听、鼻嗅,检测检验仪器缺乏,检查手段落后,无任何自救和防护设备,严重制约安全监管力量的发挥和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三、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目前,全国12万注册安全工程师被闲置,作为安全工作者,难!难找工作、难有好待遇、开展工作难!在我国安全形势如此严峻的今天,安全业界精英人才被严重浪费。实行安全生产监理制,可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社会地位,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当前,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分工不强,所以很多企业宁可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管安全,也不愿用专门的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性在社会上还没有得到共识。当然相对于国有大企业,民营企业更适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个人发展。二、安全生产实行监理制的可行性安全生产监管实行监理制,就必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作用,这无论是从法律上、现实中还是国外来看,都是可行的。首先,从法律上来说,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12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引入社会中介服务机制,确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使其服务职能社会化、市场化和法律化,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机制和途径,已经为安全生产法所明确。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的全过程。只是目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局限于开办和建设前的安全评价,对于生产经营的过程参与很少,并没有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其次,从现实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创建20年了。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际项目管理经验中国化的创新成果,是以监理企业为主体、监理工程师为基础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的监管道路的实现途径,其根本要义是过程监理,将政府监督管理职能转换为监理企业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20年来工程监理事业从无到有,从试点到推开,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工程监理理论越来越深刻和成熟,监理制度体系越来越完善和配套,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不妨参照建设工程的监理方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建设部门一样,不再对企业进行直接的安全监管,而是借助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再次,从国外来看,最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的是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这种制度是与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分工逐步专业化的要求相适应的,中介服务作为第三产业中新兴的具有广阔发展空间的服务业,在企业与政府之间架起了一条畅通的桥梁。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建立了分工细致、组织健全、机制灵活、服务全面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大批具有专业资格的安全专门人才从事中介服务。这些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成为完善安全技术装备、改进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水平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向社会、企业提供完善、高效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三、安全生产监管实行监理制的模式安全生产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行政审批、过程监管、事后惩处。目前政府层面主要是行政审批和事后惩处,也就是门槛准入和事后处罚,对于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做的很少,事实上也无精力和能力来做,而过程监管无疑是最重要的,却基本上是靠企业自管,至于节日和重大活动前的安全检查,只起到一个带动的作用,证明效果并不明显。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的只有一、两个车间,甚至只有几个生产人员,这些企业在思想意识上以节约成本、创造最大利润为目的,有的想抓安全,但是不会抓,不知从哪儿抓起,客观上人员少,不可能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以自身的安全监管力量十分有限,或者是因了熟视无睹,要他们自己抓好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无疑难度太大。正如前文所述,政府主管的安监部门没有精力、没有能力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只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力量,来协助企业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理制的模式可以和医院一样: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引导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或参加注册安全生产代理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这些机构相当于医院,企业有需求,由事务所负责检查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针对企业的特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无需求,应进行例行性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对高危行业,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必须每年由事务所进行例行性的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事务所向政府和企业报告,由企业负责整改,政府负责监督。四、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理制的益处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理制的好处是明显的,一是可以有效解决安监部门监管人员不足和力不从心的难题;二是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力量,既能为企业解决困难,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又能增加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三是一家服务机构可兼管几家企业,管理费用不会高,可有效降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成本;四是这些专业人员可以帮助企业解决技术、设备、工艺流程及生产过程等安全生产方面的深层次的问题,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有效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台阶。第 7 页 共 14 页安全生产监管应知应会十句话第一句话任何一项工作都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第二句话两个责任必须明确:一是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二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第三句话生产过程中的灾害和事故有三个方面特征:1、危害性任何灾害和事故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个人、家庭、集体和社会带来身体、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的损失和危害。2、意外性从主观愿望来说,人们都不愿意发生灾害和事故,而灾害和事故往往发生在人们意想不到的地点和时刻。3、瞬间性不少灾害和事故从发生到结束的速度快,允许组织和个人作出反应的时间很短。这就要求我们平时积累对策,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尽量减少灾害和事故的危害。第四句话努力推进四个转变:一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依法规范、依法监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二要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源头,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生产领域;三要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四要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务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第五句话灾害和事故都是由五个要素构成:即:伤害、事故、加害物、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第六句话六个原则必坚持:第一,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第二,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三,必须强化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规范依法监管,把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第四,必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齐抓共管,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第五,必须重视做好基层和基础工作,坚持标本兼治,促使各类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六,必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坚持技术、装备和培训并重,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之上。第七句话7个制度须完善: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第8句话8类违法行为要防止:第一类:安监部门1、越位、错位、缺位的;2、要求被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乱收费的。第二类:中介机构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证明的。第三类:生产经营单位1、不依法进行安全资金投入的;2、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3、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4、未对从业人员培训和未如实告知安全事项的;5、高危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经报批同意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的或未经验收的;6、危险地方未设安全标志的;7、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8、未对设备维护和定期检测的;9、未为从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劳防用品的;10、特种设备、危险品容器、运输工具未取得使用证的;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的;12、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13、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晶,未建立制度,未采取措施,不接受监管的;1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未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5、吊装高危作业,无专人现场管理的;16、发包或出租给无资质单位和个人的;17、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管协议的,或未统一协调安管的;18、同一区域生产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19、“三合一”的企业;20、场所、宿舍未有畅通出口的;21、订“生死合同”的;2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第四类:单位主要负责人1、不履行安全职责的;2、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时擅离职守或逃匿的;3、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的。第五类:从业人员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2、特种行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第六类:地方政府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的。第七类:有关部门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的。第八类:事故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第九句话9个职能需尽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9个主要职能:1、承担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2、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3、安全生产宣传与培训教育工作;4、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5、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工作;6、负责工矿商贸安监工作;7、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工作;8、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定本地法规政策;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句话10个概念不能忘:1、安全生产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2、安全生产管理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分为宏观与微观管理;3、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身对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查思想认识,查管理制度,查纪律,查领导,查设备,查安全卫生设备,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查各种事故隐患;5、“三同时”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安全评价种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7、“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8、安全生产事故足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由于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9、重大危险源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10、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两级:(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足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第 13 页 共 14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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