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的分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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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的分类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的分类1.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急性伤害的防护方式(1)势能转变为动能时,通过介质来吸收和缓冲的防护方式,如安全帽、安全带等。(2)电能的绝缘防护,如绝缘手套。(3)利用试剂将急性有害的化学能变为无害的防护方式,如急性有害气体的防毒面具。(4)给操作人员输送新鲜空气的防护方式,如各种防毒面具。(5)飞来物体和落体的防护,如安全帽、防护镜等。2.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慢性伤害的防护方式。(1)消除化学能的防护,如防护全身的防护服。(2)吸收、减低噪声能量,如耳塞。(3)辐射热能的屏蔽,如高温防护服。(4)放射线的屏蔽,如防紫外线的遮光镜。3.按人体生理部位分类头部防护:塑料安全帽,V形安全帽,竹编安全帽,矿工安全帽呼吸防护: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手部防护: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耐油手套,医用手套,皮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棉纱手套,防静电手套,耐高温手套,防割手套脚部防护:工矿靴,绝缘靴,耐酸碱靴,安全皮鞋,防砸皮鞋,耐油鞋身体防护:防护服,防化服,耐酸碱防护服,防静电工作服,隔热服,防尘服,耐酸围裙,防尘围裙,工作服,雨衣等眼面防护:头戴式电焊面罩、防酸有机面罩类面罩、防高温面罩、防尘眼镜,防酸眼镜,防飞溅眼镜,防紫外线眼镜高空安全防护:高空悬挂安全带、电工安全带、安全绳、踩板、密目网听力防护:防噪音耳塞,护耳罩,噪音阻抗器4.按防护用途分类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碱制品,耐油制品,绝缘用品,耐高温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防冲击用品,防射线用品,防水用品,涉水作业用品,高处作业用品,防微波和激光辐射用品,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用品,防寒用品,农业作业用品,抗核生化等。1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急性伤害的防护方式。(1)势能转变为动能时,通过介质来吸收和缓冲的防护方式,如安全帽、安全带等。(2)电能的绝缘防护,如绝缘手套。(3)利用试剂将急性有害的化学能变为无害的防护方式,如急性有害气体的防毒面具。(4)给操作人员输送新鲜空气的防护方式,如各种防毒面具。(5)飞来物体和落体的防护,如安全帽、防护镜等。2.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慢性伤害的防护方式。(1)消除化学能的防护,如防护全身的防护服。(2)吸收、减低噪声能量,如耳塞。(3)辐射热能的屏蔽,如高温防护服。(4)放射线的屏蔽,如防紫外线的遮光镜。3.按人体生理部位分类头部防护:塑料安全帽,V形安全帽,竹编安全帽,矿工安全帽呼吸防护: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手部防护: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耐油手套,医用手套,皮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棉纱手套,防静电手套,耐高温手套,防割手套脚部防护:工矿靴,绝缘靴,耐酸碱靴,安全皮鞋,防砸皮鞋,耐油鞋身体防护:防护服,防化服,耐酸碱防护服,防静电工作服,隔热服,防尘服,耐酸围裙,防尘围裙,工作服,雨衣等眼面防护:头戴式电焊面罩、防酸有机面罩类面罩、防高温面罩、防尘眼镜,防酸眼镜,防飞溅眼镜,防紫外线眼镜高空安全防护:高空悬挂安全带、电工安全带、安全绳、踩板、密目网听力防护:防噪音耳塞,护耳罩,噪音阻抗器4.按防护用途分类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碱制品,耐油制品,绝缘用品,耐高温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防冲击用品,防射线用品,防水用品,涉水作业用品,高处作业用品,防微波和激光辐射用品,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用品,防寒用品,农业作业用品,抗核生化等。第 4 页 共 11 页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立体化构想职业安全卫生是一个国际通行的概念。根据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的定义,职业安全卫生是指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同义词是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教育,是与上述目标、价值、机制、关系、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教育。这种教育需要在教育环节、教育关系主体、教育机制和教育内容各个方面进行总体化安排和立体化设计,由此形成立体化教育模式,如此才能获得良好的、持久的绩效和效益。教育的环节职业安全卫生的教育、培训工作,目前主要在已经就业和即将就业的普通劳动者群体中进行。对于即将就业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的学生,这些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极为欠缺,甚至阙如;社会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也缺乏稳定、高效的机制。即使存在相关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也相对粗疏、简陋。在已就业劳动者群体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受制于时间、场所、方法、经济成本、组织资源、劳动者就业压力等多要素的制约,基本属于被动型、补救型的教育培训,其效果通常不佳。且由于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在总体上相对落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处于明显不对等状态,劳动者对于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的内部公共管理事务,缺乏制度性参与和民主性决策的渠道,“过分”强调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可能妨碍用人单位的某些利益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抵制或者否定,因而劳动关系订立后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是缺乏劳动者自主性、主动性的,其绩效难免低下。与用人单位或工作场所中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相比,学校阶段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具有若干优势:不受用人单位的利益制约;较为彻底地对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权利、机制和责任进行传播教育,具有深度和广度;受众精神相对自由,能够主动参与、积极互动。讨论职业安全卫生学校教育的比较优势,并非否定用人单位或工作场所中相关教育培训的其他优势。后者具有针对性、现场感、说服力等方面的优势。本文试图论证的是,学校相关教育的优势能够弥补现行相关教育培训模式的诸多缺陷,可以优化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教育模式,丰富教育方法,提高安全教育的效益。据此,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环节应当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在保持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教育的优势和成效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学校相关教育和社会相关教育的模式,形成“学校单位社会”的流程化、全方位的教育环境、互动模式和影响氛围。概言之,比较合理高效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应当是学校教育、职场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三环节的紧密结合。教育关系及其主体根据法学中的法律关系原理、社会学中的社会行动、社会互动的有关理论以及教育学中的教育参与理论,可以把教育关系解释为教育行为的实施者、接受者和相关的受影响者之间,因职业安全卫生教育活动,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组织和行为关系。教育关系的核心主体,是教育的实施者和接受者。普通性、常规性的教育,以知识的传授、技能的培养、素质的提升为目标,教育关系主体通常具有较为明确、具体的权益限定,不具备显著的扩展性和公益性。但是,与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知识、技能和素养有关的教育,则具有显著的扩展性和公益性。因为职业安全卫生所涉及的利益、权利、义务,涉及到生命、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等基本人权层面的权益,具有极高的吸引力和关注度;这些权益和问题,不仅与职业关系、工作场所的参与者、行动者有关,而且与他们的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社会成员存在直接关系。借助管理学、经济学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给出清晰的说明。相关的知识、信息、技能,能够在范围广泛的主体中,得以有效传播、深入影响,形成显著的场域效应。据此,我们有必要研究教育关系主体的关系、圈层、场域、权利和义务、教育机制等方面的多元化、合理化、模式化等问题。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即广义的教育关系主体,可以按照是否因教育义务职责而发生的教育关系的标准,分为核心圈层主体和普通主体两部分。相应的教育关系,也可以分为核心性、义务性安全教育关系和普通性、公益性安全教育关系。核心圈层主体,主要是基于义务职责所实施教育行动的实施者和这种教育行动的直接接受者。基于法定的、约定的义务和职责,对劳动者和未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主要是企业、学校和政府;直接接受这种教育的人主要是已经就业和即将就业的人群。对于核心圈层的教育关系主体,需要强化教育实施者相关的义务、职责和法律责任,对义务和职责主体实行明确、合理、严格的指引和约束;对于受教育者,需要明确其权利、强化其受教育的义务。普通主体中,教育者主要是不基于相应的法律义务或职责,而是基于道义、公益动因而参与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各种公益性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受教育者既包括已经就业的劳动者和即将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劳动者的亲属和普通的社会成员。笔者认为,对于核心圈层的教育关系,需要以法律制度进行更加明确、高效的规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指引、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我国目前部分地区、行业或单位存在的安全教育落空、渎职的现状,必须强化对相关主体的硬性约束。对于普通性、公益性的教育关系,需要给予更多的鼓励、支持。教育的内容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内容,有必要进行学科性、功能性的划分。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危险、疾病和防护之类的知识、信息和技能,多属于物理学、化学、医学、生理性、心理学等学科,相关教育所承载的主要是技术性功能。笔者称之为第一类安全知识。与职业安全卫生的目标、价值、权利、机制、行动有关的知识、信息和技能,多属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领域,相关教育所承载的主要是权利意识培养、行动能力的提高。笔者称之为第二类安全知识。现在,对于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内容的研究,人们一般多关注的是技术性问题。对于相关的权利、机制、素质的教育,缺乏系统、深入的探讨。应当承认,技术性内容或者第一类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传统性主体内容,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且这种内容对于形成高度自觉的职业安全意识、较为完备的知识、较为实用的技能,具有基础性作用。换言之,对于职业关系、生产场所中的各种危险、致害问题的合理恐惧、高度警惕,以及深入本能层次、无意识层面的预防、治理、避让等行动能力,需要以扎实、系统的技术性教育为基础。例如,初中化学中所传授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知识,由于学生接受传播时年龄小而记忆牢,就利于形成上述知识、意识和能力。但是,对于已经或即将成年的劳动者,仅传授技术性的安全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当系统传授上述第二类安全知识,以形成健全的公民素养和现代劳动者所必要的权利意识、行动能力,从而更加主动、合法、高效地介入职业安全卫生关系,履行其义务、行使其权利,促进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在微观、宏观各个层面的改革和进步。第二类安全知识,虽然在内容上比较宽泛,但具有清晰的逻辑和架构,且能够与法治教育、公民教育结合起来。这种逻辑架构是:权利制度机制,以及所形成的立体化社会运行模式。权利层面的教育,需要把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人权、法律权利、利益,对具体的权利主体和扩展性的社会权利主体,进行有效传播。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在我国参加的人权公约中具有明确的规定,属于生命权、健康权等基础性人权,在权利体系中具有极高的位阶。我国宪法和有关部门法,均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福利,对国家有关的具体公共政策和制度安排,进行了指向和约束,对于劳动者的人权给予了法律保障。职业安全权利,是一个集合,包括了紧急避险权等诸多具体权利。据此,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必须明确:职业安全卫生是劳动者的人权和法律权利,对应的是用人单位、政府和国家的义务、职责。制度和机制层面的教育,需要把主要法律制度、主要调整机制,以及相关的技术、技能,准确、全面的传播给受教育者。例如安全成本投资制度、危险评估和检测制度、危险报告制度、劳动者单方决定避险和责任豁免制度,以及三方协商机制、举报控告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等。教育的立体化模式应当承认,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在环节、关系、内容诸方面,在系统性方面,均存在着问题。在职业安全卫生面临严重挑战的情况下,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系统性、立体化教育模式。教育的环节,应当从现行的单一性的职业场所教育模式,向学校教育和职业场所教育为核心环节、社会教育等任何关联性或扩展性教育为必要补充环节的全程、全民教育的模式。在教育关系和主体义务职责的安排方面,应当按照法律义务和责任,界定义务性安全教育和公益性安全教育,实现差别性调整。教育的内容,作出第一类知识和第二类知识的合理划分,并且在第二类知识的传授、深化方面,给予较多的关注和支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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