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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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8 页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第三十六条各检验机构必须划定明确的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的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第三十九条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责任区域检验,应当在检验前书面报告市质监局,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气瓶检验工作,应当及时报告市质监局,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凡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所负责的检验工作由其他检验机构承担。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在核准的检验项目内开展的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气瓶送检(充装)单位.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依据各自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单位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原许可。第四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区县质监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附件5),并将年度监督检查结论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市质监局取消其充装资格。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分为两种: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进行评定,关键项目合格率为100%,一般项目合格率为80%合格。不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为不合格。第四十五条区县质监局负责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建档的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充装的气瓶数量和年度监督记录上报市质监局。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质监局。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区县质监局责令改正。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质监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市质监局吊销核准证。第四十七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获证单位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获证单位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第四十八条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进行充装、使用和检验气瓶的,市质监局或区县质监局可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进行整改的,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xx年第14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渝质监xx236号)同时废止。第 5 页 共 8 页气瓶运输、储存、使用、改装安全作业操作规程(1)运输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佩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滚。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同车运输。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应避免白天在繁华市区运输。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2)储存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经常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设置防火用具或灭火器材。放置整齐,佩戴好瓶帽。(3)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铅印和颜色标记。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确认盛装的气体。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火源,应离明火10m以外。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夏季应防止曝晒。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设备上应配防止倒灌的装置。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修理。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剩余残液。(4)改装根据气瓶制造铅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气瓶进行彻底清理、冲洗、干燥,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按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将气瓶改装情况通知其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第 7 页 共 8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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