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临时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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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企业临时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企业临时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及临时用电许可证、电气检修工作票的管理。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生产部负责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归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工作。3.2安质环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3.3电器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3.4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和电气设备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要求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4.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4.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临时用电的单相和动力线路应采用五线制。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f.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h.临时供电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4.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4.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5电气检修作业安全规定5.1电气检修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5.2凡电气检修,应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5.2.1公司区干线的电气设备检修和跨部门停电检修电气设备,应办理相应工作票,由生产技术处签发,经生产部处长或公司值班负责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5.2.2分公司内部停电检修,由检修电工办理相应工作票,由分公司级领导签发。5.3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5.4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压后方可装接。5.5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停电线路的分支也要挂接地线。5.6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否则不得进行作业。5.7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应经生产技术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取得进网电工作业证的、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5.8外线、杆塔、电缆的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患后方可进行作业。5.8.1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5.8.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确认线路是否有人检修或配合检修,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5.8.3对地下直埋电缆或隧道电缆进行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5.8.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5.8.5在立、撤杆、修正杆坑及杆塔上作业,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若认为线路带电,则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5.8.6在检修中涉及到相序问题时,检修后应先调试好相序后再送出,以免事故发生,减少损失。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管理6.1施工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技术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6.2生产技术处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6.3施工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6.4作业完工后,施工人员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部门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6.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6.6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电气检修结束后,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交作业单位安全员保存。6.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保存期为一年。第 6 页 共 11 页企业作业场所的特殊职业卫生管理1.为什么要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这是由于放射作业、高毒作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具有严重危害性所决定的。放射危害既可致人死亡、诱发肿瘤,还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高毒化学品则极易导致职业中毒重大伤亡事故。所谓特殊管理,既包括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技术、设备、操作、防护、自动报警、应急救援等一系列综合管理措施,也包括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的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业卫生知识。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还反映在国家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许可制度上。xx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于xx年5月12日以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高毒作业也作出了一系列相应规定。如要求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2.什么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第25条、第26条明确规定,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或使用有毒、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设备、产品包装上,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卫生部于xx年6月3日颁布了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GBZ158-xx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卫生部通告卫通xx10号),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该标准规定,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可以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图形标识又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其中禁止标识为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警告标识为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指令标识为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提示标识为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图形标识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3种。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应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而成。3.怎么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凡列入高毒物品目录的生产使用岗位,在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在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应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应设置相应的设备警示标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产品包装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含密封性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仪表及射线装置的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贮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识;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应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将危害源与其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才可进入红色区域。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是危害区,其外连接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域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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