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上传人:H****r 文档编号:229589 上传时间:2018-03-1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 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委托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设置的试验室。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管理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 号)及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浙质联发20166 号)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及标准、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等要求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 号)执行。无相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特殊质量检测业务,可委托相应的专业检测机构承担。第七条 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应具备开展检测活动所需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进行期间核查或检定。第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实施检测。检测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检测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单位从业。第九条 检测单位应加强自律管理。水利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应根据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实际需求组织检测员的培训工作。第三章  分支机构与工地试验室管理第十条 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公章、检测项目、期限等。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地进行计量认证,并在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设立地计量认证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分支机构的检测员应相对固定,人员专业与数量应满足检测业务需要。检测单位对分支机构的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委托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应经浙江省计量认证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并在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的公章、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检测项目、期限等。检测单位对工地实验室的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一)工地试验室应满足工程建设相关试验检测要求的环境条件、设施设备和检测人员。(二)工地试验室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应经过具备检定资质的检定单位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工作。(三)检测单位应制定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规范工地试验室管理,并定期开展针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评审、质量体系内审,定期开展与工地试验室之间的比对试验。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揽检测业务。 第四章  检测活动实施第十四条 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应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在检测标准选用时,应优先选用水利行业标准。若无可参照的国家、行业等标准,可由检测单位提出检测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第十六条 施工自检、监理抽检、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的检测项目及检测频次应符合水利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按施工自检数量的 10%20%进行。第十七条 除施工自检外,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接施工自检的检测单位,不得承接同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平行检测或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第十八条 每个检测项目应有两名及以上检测员进行检测操作。第十九条 施工自检时,对涉及水利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取样员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派员担任的见证员应对检测试样固定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制作见证记录并及时归档。取样员和见证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检测知识和能力,并应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平台登记。取样员和见证员应对取样和送样负责。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记录管理。检测单位接收检测试样时,应通过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平台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或标识损坏的,检测单位应拒绝接收检测试样。第二十一条 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规定程序,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保证其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及 CMA 标志章。检测报告应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员和取样员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在检测中发现结果不合格时,有样品的应保存样品,并及时登记检测不合格台账。涉及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同时还应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三条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存在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委托双方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复检。第五章  检测信息化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全省建立统一的“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平台”(以下简称检测平台)。第二十五条 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可在检测平台进行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检测业务等信息登记后,通过检测平台开展检测活动。第二十六条 检测平台记载的相关信息是评价检测单位与人员信用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工地试验室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超出计量认证的项目参数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和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二十九条 检测单位、检测人员或其他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各类标准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