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20╳╳《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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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P CJJ-20备案号 J-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规范Code for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of Town and Village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规范CJJ XXXXX 20XX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中国XXXX出版社20XX年 北 京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标函200677号文“关于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规划组织结构、用地与建筑;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住宅;6.公共服务设施;7.绿地;8.道路;9.竖向规划和管线综合;10.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规范编写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农业大学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员: #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规范目 录1 总 则62 术语、代号73 规划组织结构、用地与建筑9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115 住 宅136 公共服务设施157 绿 地178 道 路199 公用工程2110 竖向规划和管线综合2311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251 总 则1.0.1 为确保镇(乡)和村的居住生活环境质量,经济、合理、科学地使用土地和空间,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特大型镇区(人口规模5万人以上)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1.0.3 镇(乡)村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规划应符合镇(乡)和村规划的要求,满足居民生活、生产需求,取得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效益;2 综合考虑当地镇(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3 尊重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民族与地方习俗等特点,综合考虑规划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的河湖水系和现有建筑、道路、绿化及各项设施条件等;4 综合考虑居住用地内的日照、采光、通风、噪声、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防灾减灾等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5 规划应遵循节地、节能、低碳减排、减少污染的原则,积极应用新技术,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6 为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创造良好条件。1.0.4 编制镇(乡)和村居住用地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2 术语、代号2.0.1居住组指由镇(乡)村次要道路或自然边界所分隔,并与住宅规模200-1000人相对应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居住组群指一般被镇(乡)村主要道路或自然边界所分隔,由数个居住组所构成,需配建有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如托幼、商业服务、小游园等)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居住用地(R)镇(乡)村建设用地中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用地。2.0.4住宅建筑用地(R01)住宅建筑或宅基地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包括宅间绿地和巷路等的总称。2.0.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附属设施及绿地等。2.0.6道路用地(R03)居住组内路、组间路(不包括通至住户或住宅单元的巷路)及配建的停车场地。2.0.7绿化用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绿地,应包括集中绿地、组内绿地和其它路旁、水旁宽度大于5m的带状绿地等。2.0.8宅基地宅基地是指住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2.0.9绿地率居住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宅旁绿地、宅院绿地、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和垂直绿化。3 规划组织结构、用地与建筑3.0.1 居住用地组织镇(乡)村居住用地内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为居住组群与居住组两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居住分级规模居住组群居住组人口(人)1500-3000200201-600601-100010003.0.2 居住用地构成参与居住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住宅建筑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内的道路用地及绿化用地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各项用地所占比例构成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 居住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组群居住组1.住宅建筑用地(R01)62-8575-852.服务设施用地(R02)5-100-83.道路用地(R03)5-83-64.绿化用地(R04)5-73-5居住用地(R)1001003.0.3镇(乡)区居住用地 镇(乡)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在不同的建筑气候区应符合表3.0.3;表3.0.3 镇(乡)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m2/人)居住规模层数建筑气候区划、居住组群低层25-3823-3521-33多层16-2515-2414-22中高层14-2013-1812-16居住组低层20-3018-2816-26多层15-2014-1913-18中高层13-1812-1611-143.0.4居住用地指标居住用地指标及宅基地标准根据所在地区及地形、地貌(山区、丘陵、平原等)的不同有所差异,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予以确定。3.0.5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 居住用地内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和服务设施建筑两类;在居住用地内不宜设置其它建筑,如确需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并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 基本要求1 必须满足居民的使用、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并有利组织管理;2 应综合考虑住宅类型、路网结构、公共绿地与河湖水体等环境条件,合理组织建筑群体空间、服务设施、绿地系统和用地内外交通;3 应有机衔接新区建设与旧区的利用与改造,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4.0.2 统筹安排各项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相互干扰1应根据地块环境条件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适当增加建筑层数,增大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率。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住环境的污染与干扰;3避免宅基地院落内的自用生产设施和家畜产生的烟尘、气(味)及噪声对周围居民的污染与干扰。4.0.3 群体空间组织1 建筑的群体组合要考虑整体效果,首先应满足日照、通风、消防间距、防减噪音及观景等功能要求;2 应充分考虑空间环境的整体性,对群体建筑空间组合、绿化种植、环境小品、色彩基调、空间形态进行整体设计,美化居住用地环境。4.0.4 尊重地区差异,体现地方特色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充分考虑丘陵、山地、平原、水网等不同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生活习俗和历史文脉等方面的差异,使其规划布局体现地方特色。1 居住用地平面布局、空间组合、建筑形态和空间景观的塑造应充分利用居住用地内外现有的自然环境,并体现当地历史与文化传统;2 丘陵、山区的镇(乡)村,规划布局应顺应地形,选择良好朝向,避开滑坡、冲沟地带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宜采取灵活的自由式布置;3 滨水地区的居住用地布局,应处理好河流与道路的关系,充分考虑用地的防洪安全,住宅建筑群体的组合及环境布置应结合水体环境进行规划;4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依法保护规划居住用地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树;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段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5 住 宅5.0.1 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原则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住宅的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以及不同使用者的需求等因素确定。5.0.2 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和用地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所处建筑气候区,规定不同地区镇(乡)村的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5.0.3 住宅间距与住宅布置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铺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2住宅侧面间距:多层之间不小于6m;多层和中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3 在保证日照、采光、通风的前提下,户外空间宜采取多种形式的围合,尺度大小应根据活动人数确定; 4 应对村庄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废弃地。宅院布置既应有适度的规律性,并做到疏密有致,层次分明,因地制宜,灵活变化;5 应处理好村居住用地中宅基地内住房与院落的关系,保证住房满足日照要求。5.0.4 住宅设计1 职工户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的规定;2种植户、养殖户、商业户、各种专业户和兼业户等住户,还应考虑从业需要的农具粮食存放、禽畜舍位置、店面、作坊、库房等附加功能空间,应根据当地实际生产情况和居住用地情况来确定其面积标准,编制相应的住宅设计规范;3 应尽可能减少住宅占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镇(乡)居住用地内应以多层单元型住宅为主,也可采用毗连式住栋,不宜建设独立式低层住宅;村庄居住用地应鼓励建设多层毗连式住栋;4 洪灾易发地区住宅,低层住宅应有楼梯直达屋顶,供灾情时临时避难。6 公共服务设施6.0.1服务设施分类居住用地中服务设施可分为教育机构、文化体育、综合服务、公用工程四类设施。6.0.2 配置原则1服务设施设置的数量和规模,应满足居住用地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方便使用;2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应根据镇(乡)村特点,采取集中和分散的布置形式,并可与住宅建筑相结合。6.0.3 镇(乡)居住用地服务设施1 镇(乡)居住用地中服务设施按其服务的内容,包括教育机构、文化体育、综合服务、公用工程四类;2镇(乡)居住用地服务设施项目应符合表6.0.3中的规定; 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在阳光充足、接近绿地、安静安全的地段。6.0.4村居住用地服务设施1 村的服务设施在村规划用地内统一配置,可根据村庄规模,参照居住组群、居住组配置服务设施;2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可与住宅建筑结合设置。表6.0.3 镇(乡)居住用地服务设施项目配置类别项目名称居住组群居住组教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文化体育文化体育活动室健身场地综合服务日杂店、食品店、超市餐饮店综合服务站理发馆、浴室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物业管理公用工程变电室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居民存车处居民停车场、库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7 绿 地7.0.1 绿地构成1 居住用地内绿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宅院绿地、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2 绿地内植物种植可包括观赏植物和经济作物两类。7.0.2 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用地内绿地要满足居民使用功能、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等要求;2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村居住用地绿化应充分结合沟渠、田边等环境条件;3 有条件的集中绿地和滨水绿地内应配置健身、儿童游戏等休闲设施;4 居住用地绿化的选择和配置应经济合理、美化环境,选择适于本地生长的品种,并确定各类绿化种植与建筑物、管线和构筑物的间距;5 绿地和开敞空间设置宜与防灾体系有机结合。7.0.3绿地率居住用地新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且宜高于同地区城市绿地率,旧区改造不得低于25%。7.0.4绿地布局1 居住用地内的各类绿地规划布局应考虑与其它用地的联系;2 居住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用地的规划组织结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现有树木和绿地,采用相对集中布置为小游园,方便使用;3 居住用地内的各级绿地系统(道路绿地、集中绿地、宅旁绿地等)应相互贯通,形成景观与功能上的多样性。7.0.5集中绿地布置1 集中绿地设置应符合表7.0.5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表7.0.5 镇(乡)村居住用地内集中绿地设置规定居住单位名称集中绿地名称设置内容最小规模(hm2)居住组群小游园花木草坪、桌椅、儿童设施、铺装地面0.04居住组庭院绿地花木草坪、坐椅0.012 居住组群和居住组集中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其相应级别道路相邻;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 小游园、庭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和成人游憩等设施。7.0.6宅院绿地1 宜鼓励村民进行院落绿化和垂直绿化,结合当地气候条件选择观赏效果较好、有经济效益的地方树种、花卉,将美化环境与生产生活相结合;2 应在宅基地周边巷路内见缝插绿,提高绿地覆盖率。7.0.7绿化用地总指标居住用地内绿化用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居住组不少于0.5 m2/人,居住组群(含居住组)不少于0.8m2/人。8 道 路8.0.1道路规划原则1 应根据地形地貌、气候特征、居住用地规模、环境条件、外部交通系统和居民的出行方式,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2 居住用地内严禁过境道路的穿行,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3 路网应结合住宅、公用工程设施、绿地等综合考虑,有利于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4 道路宽度要满足各种管线的敷设,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和货运车辆的通行; 5 应结合地形做好竖向,便于地面雨水的排除;6 现有住宅用地改造,规划道路系统应与原有道路系统相衔接;7 在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和易发水灾、泥石流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8.0.2道路级别与宽度居住用地内道路可分为:居住组间路、组内路、宅前路三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组间路:车行道宽度57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需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2 组内路:路面宽度3.5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8m; 3 宅前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8.0.3道路纵坡居住用地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步行路的纵坡应满足表8.0.3中规定的道路纵坡要求,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的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的纵坡要求控制。表8.0.3 居住用地道路纵坡控制指标(%)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坡长多雪地区最大纵坡、坡长机动车道0.36.0L200m4.0L400m非机动车道0.33.0L50m2.0L100m步行道0.38.04.0注:L为坡长(m)8.0.4道路设置1居住组群的用地一般至少要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当出入口开在镇(乡)主干道时,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0 m;与镇(乡)主干道相交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 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 m4m的消防车通道;2用地内的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 m,纵坡不应大于2.5%;3 用地内尽端路的长度不宜超过120 m,在尽端处应设12 m12 m的回车场地;4 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通行,并应在梯步旁设推车坡道;5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用地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用地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8.0.5停车场地1 居住组群用地内配套设置居民汽车的停车场库标准应按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情况确定;2 乡、村居住用地根据使用要求配置农用车、运输车辆和外来车辆的停车场地;3 停车方式可采取室外停车场停放、路边停放和室内停放等多种方式;4 停车场地的选择应根据用地道路布局与交通组织,集中与分散相结合;5 应与用地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相结合、与住宅相结合、在路面较宽的道路上设停车位与绿地和场地结合设置。9 公用工程9.0.1 公用工程规划内容公用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9.0.2 公用工程规划一般规定镇(乡)村居住用地公用工程规划应依据县域、地区、镇(乡)、村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规划。9.0.3给水工程规划给水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给水设施和管网布置等。9.0.3排水工程规划1排水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水系统布置等;2排水体制宜选择分流制,条件不具备可选择合流制;3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9.0.4供电工程规划1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2结合地区特点,应充分利用太阳能、沼气等能源。9.0.5通信工程规划通信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的规划。9.0.6燃气工程规划1燃气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确定供气方式、供气规模、管网布置和供气设施;2选用沼气或农作物秸秆制气应根据原料品种与产气量,确定供应范围。9.0.7供热工程规划1供热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确定热源、供热方式、供热量,布置管网和供热设施;2供热工程规划应根据采暖地区的经济和能源状况,充分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确定供热方式;3日照充足的地区可采用太阳能供热。10 竖向规划和管线综合10.0.1竖向规划1 居住用地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2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注意居住环境空间的设计要求;3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10.0.1规定;表10.0.1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场地名称适用坡度(%)密实性地面和广场0.3-3.0广场兼停车场0.2-0.5室外场地1.儿童游戏场2.运动场3.杂用场地0.3-2.50.2-0.50.3-2.9绿地0.5-1.0湿陷性黄土地面0.5-7.04 竖向规划应综合考虑居住用地内外的标高,使居住用地内部标高与外部道路标高合理协调;5 应有利于管线敷设、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6 居住用地道路纵坡度应满足排水和交通上的要求。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6%,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7 应有利于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避免土壤受冲刷;8 村庄应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暗沟或明沟排水。10.0.2管线综合1 居住用地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等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地区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电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2 在宜采用沼气、生物质气等清洁能源的居住区,应考虑相应管线的设置;3 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表10.0.2的相关规定。11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11.0.1技术经济指标居住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应符合表11.0.1。11.0.2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办法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镇级道路或天然障碍边界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天然障碍边界线;(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2 住宅建筑用地包括住宅基底在内的住宅前后左右必不可少的用地,用地前后的界限一般以日照间距为基础,各按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划定,住宅建筑左右的界限一般以建筑防火要求为条件;3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应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4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其所属用地范围的实际界限来划定;5 居住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居住组群路,按路面宽度计算;(2)居住组内的宅间路和公共服务设施、公用工程用地范围内的专用道路用地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6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2)当院落式组团绿地与道路相邻时,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临近城镇道路、居住用地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3)其它集中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划定同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沿镇级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表11.0.1 居住用地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项目计量单位数值所占比重(%)户均面积居住用地规划总用地hm21.居住用地(R)hm21001)住宅建筑用地hm22)公共建筑用地hm23)道路用地hm24)公共绿地hm22.其它用地(E)hm2居住户数户居住人口人户均人口人/户总建筑面积万m21.居住用地内建筑总面积m21001)住宅建筑总面积m22)公建面积m22.其它建筑面积m2住宅平均层数层低层住宅比例(3层及以下)%多层住宅比例(4-6层)%中高层住宅比例(7层以上)%住宅户密度(毛)户/ hm2住宅户密度(净)户/hm2住宅面积毛密度万m2/ hm2住宅面积净密度万m2/hm2停车位辆总建筑密度%绿地率%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7 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规范条文说明30目 录1 总 则313 规划组织结构、用地与建筑33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375 住 宅386 公共服务设施407 绿 地418 道 路4210 竖向规划和管线综合431 总 则1.0.1编制目的镇(乡)村居住用地是镇(乡)村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广大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开展,镇(乡)村住区迅速增加,在数量增加的同时,更要注重居住环境品质的提高,为镇(乡)村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贯彻城乡规划法,体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遵守“节地、节能、节水和节材”的方针,以提高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适用性。1.0.2适用范围本规范是通用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指导下的专用标准。该标准已修订为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根据城乡规划法,镇(乡)和村规划具有不同的编制体制和规定,故本规范既贯彻城乡规划法的精神,也与镇规划标准相衔接,适用范围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居住用地规划设计,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规范的编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定适用性强、符合地方情况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具体定性及定量的有关规定。而旧区因所在镇(乡)村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镇(乡)的旧区改造可参考本规范,原有村庄的整治规划可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中的相关规定。特大型镇区(人口规模5万人以上)居住用地已具备城市居住区的规模,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1.0.3规划应遵循的原则1镇(乡)村居住用地是镇(乡)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根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相应的上位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用地具体的规划。2 中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生产条件、风俗习惯多样,尤其在广大乡村地区表现更为明显,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因此,居住用地规划必须综合考虑当地镇(乡)和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居住用地标准和各项技术规定。3具有悠久历史的镇(乡)村仍应保持着其独特的风貌,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其所在的地域特征及其它的规划要素,如建筑布局、道路、绿化、空间环境、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突出地方特色。4 居民的生活与居住用地的规划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居住用地规划是否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条件,创造舒适、卫生、安全的居住环境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内容。5 广大镇(乡)村地区与自然环境联系紧密,居住用地规划要做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鼓励节约能源,推广新型能源,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6 我国当今已经进入老年化社会,60岁以上的老年人早已过亿,而且人口老年化以每年3的速度在递增。在广大的镇(乡)村地区,老龄化现象更是严重,且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在宅养老是普遍现象。对老年人和残疾人来说,舒适、安全和保障、户外空间的易于通达及同其他人交流的机会成为老年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这些问题。3 规划组织结构、用地与建筑3.0.1 居住用地组织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是居住用地规划的基本原则。分级的主要目的是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所需的相关设施,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口规模。由于镇(乡)村居住区和城市居住区在规模上有所区别,总体规模偏小,村庄多以户作为统计口径,因此在分级的人口规模上也不尽相同。经对全国各类镇(乡)村已建住区的调查分析,根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将居住用地划分为居住组群、居住组两级规模。居住组群按照1500-3000人划分。居住组按照200、201-600、601-1000、1000四类划分。主要依据是:1.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不同层次的要求,即对基本生活设施的要求,如小游园等;对基层物质与文化生活设施的要求,如小商店、活动场所等。2.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及经营要求,即配套服务设施的设置,对自身规模和服务人口数均有一定的要求。3.能与现行的镇(乡)和村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协调。既便于居民生活组织管理,又利于管理设施的配套设置。4.能与现行标准、规范和统计口径相协调。居住组群的人口约为1500-3000人,其划定可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组团规模相衔接。 居住组人口的四类划分,其划定与中国城乡统计年鉴以及镇规划标准中小于200人的小型村庄、200人-600人的中型村庄以及600-1000人的大型村庄相对应。在管理上可与村民委员会相对应。3.0.2居住用地构成根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关于镇居住用地的有关规定,镇居住用地是指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或大于6m的道路用地。本规范中的“居住用地”含住宅建筑用地、居住用地内配建的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化用地共四项用地,总称居住用地。根据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关于村居住建筑用地的有关规定,村居住建筑用地是指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住宅建筑用地未简化为住宅用地,为与城市居住区有所区别,与村镇规划标准中的居住建筑用地相对应。为与镇规划标准中规定的镇级“公共设施用地”相区别,并体现为居住用地配套服务的职能,将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用地统一称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影响居住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因素很多,与居住人口规模、所在镇(乡)村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用地情况等都有密切关系。本表是根据对全国不同地区镇(乡)村90余个不同规模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而制订的,并参考了“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小城镇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小城镇住区规划设计导则与住宅建设标准化研究”等。1.人口规模直接影响到服务设施配套等级、道路等级和绿地等级,且具有规律性,是决定各项用地指标的关键因素,因此分类以居住组群和居住组不同规模表示。2.由于各地的镇(乡)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紧张程度不同,致使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镇住区服务设施的标准较高,用地比例相应就高。而用地条件好的镇,绿地的指标会相应高一些。此外,同一地区也会因各自所处区位和环境不同、建设标准不同,用地比例也有一定差距。本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定了合理幅度,供各地在规划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选用。3.考虑到在与居住组群和居住组级别相对应的村居住用地中,因为服务设施村规划中予以配置,所以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较低。3.0.3镇(乡)区居住用地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主要由建筑气候分区、分级规模(居住组群和居住组)和住宅层数等三项主要因素决定。本表是根据对全国不同地区镇(乡)村90余个不同规模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而制订的,并参考了“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小城镇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小城镇住区规划设计导则与住宅建设标准化研究”等。1.住区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地理纬度所决定的日照间距大小不同,对居住密度和相应的人均占地面积有明显影响。2.因涉及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的配套等级不同,人均占地一般居住组群高于居住组。3.若住宅层数较高,相应的居住密度就高,人均所需占地面积就低。各地区在住宅层数方面差异较大。在经济发达地区,镇住区中建有中高层住宅,而在某些地区,在村庄居民点内仍然以一层住宅建筑为主。因此,本表中按层数类型划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同时,由于不少村庄居民点仍然以一层和二层住宅为主,在低层指标部分幅度跨度较大。对各种层数混合形式的居住组群和居住组等,可采用相应的接近指标。4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但也充分考虑到镇(乡)村用地与城市用地的差异性,适当放宽了部分用地指标。3.0.4居住用地指标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标准的制定是控制乡、村居住用地指标的重要因素。但是各地政府对宅基地的规定不同,差异较大。根据调研统计,从每户80 m2到267 m2不等,甚至更大面积。并且,同一地区的划分标准不同,根据地貌特征(山区丘陵地区、平原地区、川地、塬地区)、占地情况(占用耕地、占用废弃宅基地和空闲地、占用荒山荒坡地)、人均耕地的不同有相应的标准。因此,本规范只提出标准建议,平原地区村庄户均宅基地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50 m2;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村庄户均宅基地标准,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 m2;特殊的地区,其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3 统筹安排各项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相互干扰经调查,土地利用效率低是我国乡村建设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由于气候、用地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现状镇(乡)和村居住建筑层数偏低,以低层和多层为主,有少量的中高层住宅。本着节约土地的原则,应在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增加建筑物层数,提高土地利用率。 5 住 宅5.0.2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和用地指标住宅日照是指住宅内获得太阳的直接照射。日照标准是用来控制住宅日照是否满足居住条件的技术标准。日照标准是按在某一规定的时日住宅底层房间获得满窗的连续日照时间不低于某一规定的时间来规定的。日照间距是指前后两排房屋之间,为了保证后排的住宅能在规定的时日获得所需的日照量而必须保持的距离。由于镇(乡)村地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仅受到建筑气候区划影响,还受到传统习俗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5.0.2.1的相关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日照标准。5.0.3住宅间距与住宅布置住宅间距包括住宅前后(正面和背面)以及两侧(侧面)的距离。由于镇(乡)村地区住宅建筑间距不仅受到建筑气候区划影响,还受到传统习俗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住宅间距和布置可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5.0.2.2和5.0.3的相关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日照标准。同时,在乡和村居住用地中的宅基地内规划建设住宅,还应充分考虑到住宅与院落的关系,处理好四邻关系,避免纠纷。具体实施细则应由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5.0.4 住宅设计由于乡和村居住建筑不仅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也与其从事的生产活动紧密相连。因此,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中,应考虑从事不同生产活动居民所需的附加功能空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面积标准。 由于气候、用地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现状镇(乡)和村居住建筑层数偏低,镇居住用地以多层为主,有少量的低层和中高层住宅。乡和村居住用地以低层为主,有少量的多层住宅,且有不少为一层独栋平房。本着节约土地的原则,应在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增加建筑物层数,鼓励毗连式住栋,提高土地利用率。6 公共服务设施6.0.1 服务设施分类服务设施是居住用地配建设施的总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八大类。镇(乡)村居住用地规模较小,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大多在镇(乡)村规划中进行统一配置。居住用地内的服务设施主要针对住宅组群和住宅组的居民进行配建。将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类设施整合为综合服务设施,以体现乡村居住用地的综合服务特色。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机构、文化体育、综合服务、公用工程四类设施。6.0.3 镇(乡)居住用地服务设施镇(乡)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主要反映在配建的项目和面积指标两个方面,主要考虑居民在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需要,以及服务设施项目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以发挥项目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一个居委会为400-800户居民服务。400-800户居民应有一套基层生活需要的服务设施,应配建居委会、居民存车处、便民店等。(见表)小学、中学以上的教育机构在镇规划中配置。由于镇居住用地规模较城市偏小,当在镇总体规划中已经在周围配置较完善公共服务的情况下,居住用地内可适当减少服务设施。6.0.4村居住用地服务设施村总体规模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在村规划内予以统一规划配置。根据乡村生活传统,小商店等便民设施可结合居民住宅设置,不单独另行设置和占地。 7 绿 地7.0.1 绿地构成宅院绿地是乡村地区的特色,应鼓励乡村居民在宅基地院落内进行绿化。7.0.2 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近年来,居民的生命安全保障日益受到重视,因此应将绿地和开敞空间设置与防灾体系有机结合。7.0.3绿地率确定绿地率指标的主要依据是:(1)根据我国各地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时间,达到本指标可有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2)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原建设部1982年颁布)的规定“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相一致;(3)综合分析了本规范确定的住宅层数、密度、住宅间距等相关指标,本规范的绿地率指标是可行的。7.0.5集中绿地布置小游园的设置可以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表7.0.4-2的相关规定。7.0.6宅院绿地居住用地绿化应结合居民生产生活进行综合考虑。由于现状村庄缺乏绿化,因此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充分利用零散用地进行绿化。为改善居住区整体环境,宅基地内也可设置相应的绿化率指标,避免过高的建筑密度。 8 道 路8.0.2道路级别与宽度道路等级的设置既参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的相关标准,更充分考虑与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的衔接,其中居住组间路与镇规划支路(道路红线宽1014m,车行道宽度67m)相衔接、组内路与镇规划巷路(车行道宽度3.5m)相衔接。8.0.5停车场地对停车的需求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应按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停车场库的标准。在与生产活动密切结合的乡和村居住用地内,宜根据生产需要配置停放农用车和运输车辆的停车场地。对于民俗旅游村等从事第三产业的村庄还应设置停放外来车辆的停车场地。10 竖向规划和管线综合10.0.2管线综合管线综合的规划设计应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水平。在某些地区由于当前的经济条件及生活水平、外部市政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近期建设中可暂考虑雨污合流排放、分散供热或电力线架空等,但在管线综合中仍要分别把相应的管线及设施一并考虑在内,并预留其埋设位置,以便为今后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随着城乡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有条件的地区,还应敷设或预留燃气、通讯等管线甚至热水管、智能化线路等埋设位置。由于目前广大农村地区大力推广沼气、生物质气等清洁能源,在管线综合设计时应考虑相关管线的综合设置。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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