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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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2 页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各类车辆设备、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安全部门、机电物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其所购置的机动车辆,及其对所属劳务组织、分包队伍以及租赁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第二章相关职责第四条安全部门职责: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1、归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3、负责车辆伤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2、负责对驾驶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操作证的取证和复审,以及驾驶员驾驶执照、从业执照的年审工作;5、负责机动车辆户籍管理;6、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7、负责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第五条机电物资部门职责: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职责:1、归口集团公司机动车辆的实物管理工作;2、负责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3、组织或参与重大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4、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各单位机电物资管理部门: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堆积及安全管理制度;2、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设备安全运行及机动车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3、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4、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安全鉴定及管理;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6、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7、组织或参与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1、负责指导、协助用人单位招聘机动车辆驾驶员;2、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工作;3、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试用、录用、解聘工作;2、负责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3、协助、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4、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七条各单位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各类费用的收缴、筹集,并监督落实。第八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所属单位(项目部、厂队)职责:1、严格执行上级并适时建立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2、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聘用、解聘信息资料的提供;4、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落实工作;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6、负责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7、参与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第九条各单位要坚持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保证车辆安全装置、零部件等齐全完好,车辆正常运行。第十条建立并完善机动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及车辆性能的相关证明、说明书等,车辆维护、检修、自检记录,车辆改装、改型记录,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审验记录等)。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实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制度。杜绝私自开车,无证驾驶,公车私用,乱停乱放等现象,规范管理,减少违章违纪行为。第十二条停车场所要按规定划出停车区域和通道线,保持道路畅通,并配有专(兼)职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禁止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与其它车辆混合停放。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和停车场所应按规定配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有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第十五条特种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厂内车辆运输,要严格执行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公路运输及特殊运输(超长、超高、超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个体车辆不准在任何单位挂靠和以单位名义办理私人车籍证明和证件及上缴各类规费。第十八条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要强制报废,并及时办理报废、回收、销户手续。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的车辆必须报车籍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凡机动车辆产权关系发生变化(如转让、变卖等)时,应及时到车籍所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或变更手续。第二十条对机动车辆实行承包、租赁和使用外单位车辆的单位,要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将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第四章驾驶员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对驾驶员实行聘任制,经资审、考试、考核、试用后,择优录用。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实行公开招聘。第二十二条招聘录用驾驶员的基本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大型施工生产车辆,应同时持有集团公司核发的设备操作证;营运性运输车辆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龄;大客车及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无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三)经理论和实际考核,驾驶技术满足工作要求;(四)有良好职业道德,一年内无违章及其它不良记录;(五)试用期至少3个月,且试用期间无肇事,无违章违纪行为;(六)爱护设备,精心保养,且满足使用单位其它规定要求。第二十三条对上岗驾驶员的要求:1、驾驶员要根据招聘单位录用后所确定的车型,尽早熟悉指定车辆的设备性能,掌握车辆驾驶技术;2、驾驶员对驾驶的车辆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勤保养,勤维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开“凑合车”、“带病车”;3、驾驶员要具有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习惯,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违章驾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将车辆交给无证、无关人员驾驶。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不遵章守纪、不服从管理、缺乏职业道德且性质恶劣及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操作证等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实行解聘。第二十五条聘用驾驶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驾驶员个人简历,驾驶执照、从业执照、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复审记录,安全培训记录,表彰奖励、违章违纪、肇事处罚记录,聘用及解聘记录等)。第二十六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接受集团公司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参照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针对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规定,明确责任,落实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每年12月26日前将机动车辆明细台帐(含新增、报废、户籍变更车辆)(见附表)报集团公司质安部。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自行作废。第三十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年抵触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第 8 页 共 12 页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走出去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公司海外事业部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外事业部机构和人员,是指公司设立的各驻国外办事处以及在办事处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海外事业部是公司各海外办事处的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公司海外办事处人员人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经销管理科协助海外事业部对海外办事处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外事业部人员在境外的一切活动。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一条各海外办事处人员应在出国前认真学习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详细了解公司对各驻外办事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二条各海外办事处人员应在出国前详细了解拟前往国家的当地法律法规,掌握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第三条各海外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主要针对当地的风俗习惯、禁忌事宜、安全信息收集、当地紧急救援联系方式等方面。第四条各海外办事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公司颁布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任何来到办事处的公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认真记录安全培训表格。经销管理科负责定期对各海外办事处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第一条海外事业部应负责制定各驻外办事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条各海外办事处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体系,做好办事处防窃防盗措施。第三条各海外办事处要加强与当地使领馆的联系,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经销管理科;与驻在过其他中资企业建立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第四条各海外办事处应制定外出人员请示制度,任何办事处人员外出工作要由办事处负责人统一安排,按时回到工作区,如果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回来,要打电话说明原因。到没有办事处的国家执行出国任务的人员,要跟随团队统一行动,如果其他原因需要独自外出,必须向带队领导请假,说明你去地点及预计归队时间,并按时归队。第五条傍晚和夜间杜绝外出,如因工作需要,要采取安全措施,尽量避免单独参加聚会,避免在人多混杂的地方长时间逗留。第六条建立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人员出行安全,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第四章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一条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指境外发生的对海外办事处机构、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和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第二条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海外办事处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经销领导汇报,各驻外办事处应立即向中国驻外使馆报告,在使馆领导下妥善安置。具体程序如下:(一)各海外办事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积极与当地医院建立良好的紧急救护关系,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二)各驻外办事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2、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3、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得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第五章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第一条在收到商务部或机电商会等政府部门下发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后,经销管理科应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并尽量避免海外办事处人员在此期间赴高危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工作。第二条已经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执行出国任务的海外办事处人员及由经销部组织临时出差到没有海外办事处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馆的指导和管理。海外办事处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第六章安全责任第一条经销管理科要建立海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海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海外安全工作。海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第二条各海外办事处应在办事处醒目位置张贴境外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紧急联络人电话表,包括使馆负责人、警察局、当地医院、公司主管领导、经销经理、海外安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第三条各海外办事处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第四条海外事业部应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列入办事处和办事处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第七章附则第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11 页 共 12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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