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海工建造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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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船舶及海工建造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船舶及海工建造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3管理职责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4管理要求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4.1.1作业人员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4.5.1设备的接线接线前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接线要求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4.5.2设备的检修先停电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停电后验电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验电后装设接地线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检修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完工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设备安全要求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第 6 页 共 10 页船舶垃圾处理须知本须知规定了船舶垃圾处理办法,旨在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水域。2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公司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所有船舶。3参考文件3.1MARPOL73/78公约xx年修正案(附则)3.2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弃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4定义垃圾:系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5职责5.1船长负责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在本船的实施和培训工作。5.2大副具体负责船舶垃圾的日常处理工作,大副应征得船长同意后对外联系垃圾接收事宜。6船舶垃圾的防污染管理6.1船舶垃圾的存放与管理6.1.1船舶应备有密封良好的专用塑料袋和专用垃圾桶。6.1.2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存放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6.1.3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存放食品废弃垃圾。6.1.4蓝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存放其他垃圾。6.1.5含有害或危险物质成分的垃圾和油污垃圾,应与其它垃圾分开存放,以便到港后办理接收。6.1.6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提前向卫生检疫部门申请进行卫生处理。6.2航行中的垃圾处理6.2.1船上的任何塑料制品垃圾(包括合成纤维绳和渔网,各种包装用塑料纸、绳、袋、容器、捆扎啤酒罐的塑料环以及存放垃圾的塑料袋等)严禁在任何水域投弃,船上应专设盛放此类垃圾的容器。6.2.2距最近陆地25海里内,不得将漂浮物、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投弃入海。6.2.3距最近陆地12海里内,不得将食品废弃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一切废弃物处理入海。6.2.4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可将被粉碎且直径小于25毫米的食品垃圾处理入海。6.2.5在海上按规定的区域处理垃圾入海时,应将装存其它垃圾的塑料袋或其它塑料网具等收回,不得一起处理入海。6.3抵港垃圾处理6.3.1船舶抵港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垃圾和废弃物。6.3.2抵港船舶禁止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6.3.3航行中未能处理或不允许处理的垃圾,抵港后应向港口申请接收处理。6.3.4凡含有危险、有毒等垃圾的品名、性质、数量应事先报告港口当局,经批准后方能处理。6.3.5垃圾接收作业时,船方与接收方应密切配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垃圾散落水域。6.3.6留存船上的塑料制品垃圾及其它垃圾,抵港申办接收后,应向接收单位索取收据或证明与船舶垃圾记录簿一起妥善保存备查。6.4机舱油污垃圾的处理6.4.1机舱产生的油污垃圾应集中装入专用塑料袋或垃圾桶,放置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处所,并经常检查,防止发热自燃。6.4.2严禁将油污垃圾弃置入海。6.4.3油污垃圾可在航行中采用焚烧炉处理或抵港后申请港口接收处理。6.5培训与教育6.5.1船舶每季度定期学习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以及主管当局的相关规定。6.5.2新上船的船员应及时进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培训与教育。7记录7.1每次排放作业或焚烧垃圾都应予以记录在船舶垃圾记录簿中。7.2船舶垃圾记录簿由大副负责记录和保管,每记录完一页后由船长签字。7.3船舶垃圾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两年。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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