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标准化三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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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危险化学品标准化三级管理办法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危险化学品标准化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并特指标准化三级)咨询评审机构的管理,规范标准化咨询评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标准化咨询评审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划内从事标准化咨询评审活动的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咨询评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咨询评审机构应当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后,方可从事标准化咨询评审活动。第二章咨询评审机构具备的条件第四条标准化咨询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北京市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且其业务范围包含第一类4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三)具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从事安全评价服务1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化咨询评审过程控制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六)具有6名以上专职人员(国家安监总局咨询评审员管理办法发布后,应取得咨询评审员资格证书)。咨询评审机构可聘请专家参与咨询评审工作。第五条申请标准化咨询评审服务的机构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材料审查及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确定。第六条标准化咨询评审机构服务的有效期为两年。第三章标准化咨询评审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咨询评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标准化咨询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咨询评审的事项,并对做出的咨询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咨询评审机构开展咨询评审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企业标准化咨询评审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咨询评价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九条标准化评审咨询机构可同时承担咨询与评审服务,但对同一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则实行评审与咨询相分离的原则。第十条咨询评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咨询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垄断或变相垄断市场;(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标准化认定资格;(三)转包标准化咨询评审项目;(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标准化咨询评审报告;(五)擅自更改、简化咨询评审程序和相关内容;(六)人员不到现场开展标准化咨询评审活动;(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咨询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咨询评审过程控制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咨询评审过程控制记录、被咨询评审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咨询评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咨询评价活动。第十三条咨询评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第十四条咨询评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报告服务开展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做出突出贡献的咨询评审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咨询评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第 4 页 共 7 页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技术目前,已知的、经过水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达3000余种。水路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形式一般分为:包装危险化学品运输、固体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和使用散装液态化学品船、散装液化气体船及油轮等专用船舶运输。水路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除严格执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和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外,还应做到:(1)甲类易燃液体采用船舶运输时,一旦发生泄漏,流散漂浮在河面上,极易酿成大火;凡遇湿易燃的物品,接触水或湿空气会产生可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爆炸。故上述两类危险品均不应采用内河运输。(2)对每一危险化学品应使用能代表其正确化学构成的撜费。托运人应提供、承运人须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主要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以及船舶运输、装卸作业的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3)危险化学品要有适合于水上运输的包装。根据需要采用外层包装、内部包装和衬垫材料,防止由于储运过程中因气候、温度、湿度、动态影响和堆压等因素而造成包装损坏的危险化学品外逸。包装材料应不致对所盛装货物造成不良的化学影响。包装及其容积应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并按试验规范分别经过相应的坠落、堆积、渗漏等试验。(4)包装上应标有能反映内装化学品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标志,标注化学品的名称并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5)使用可移动罐柜、集装箱、货物托盘等撛耸渥榧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注意危险化学品与运输组件的结构构造和装置相适应,堆码要牢固,要能经受住水上运输的正常风险。(6)承运人要做好验货把关工作,对已发现不适宜水上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改善措施前,不得承运。(7)承运船舶的构造及其电气系统、通风、报警、消防、温度、湿度等装置、设备、设施应符合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要求。装运乙类易燃液体的船舶应是坚固、密封、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船舶,应当设有透气管、阻火器、消防设施、装卸设施等,并应有防止液体在舱内晃动、摩擦聚积静电起火的设施。(8)性质不相容的、堆放在一起能引起或增加货物危害性的以及消防、救护等应急处理措施不同或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堆放在一起,且必须采取可靠的有效的隔离措施。(9)船舶上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装卸、照明机具,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正确地装卸。同时,船上还必须配备必要的、与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灭火器材、防护器具和紧急救援用品,并定期检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10)机动拖轮与装货的驳船一般应保持50米间隔距离,并有良好可靠的防火措施。(11)拖轮应设有危险物品的旗帜标志、灯光信号及其他信号设施,以引起其他船只警惕与注意。(12)大型货轮装载危险化学品时,机舱与货舱应有相应的防火间距,货舱与货舱之间应有良好的防火分隔和密封措施。(13)在运输途中应有懂得危险化学品性能的专业人员检测温度、湿度、包装情况等。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第 6 页 共 7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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