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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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1.1总体要求建设项目: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须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已建项目:尽量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1.2具体要求a)产生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设置非生产用房。b)工作场所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c)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散发有害物和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包括办公室、厨房、食堂、托儿所、俱乐部、宿舍及体育场所等)布置在当地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d)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e)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如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则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大、功率大的生产设备应设计隔振措施。f)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废水排放管道禁止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若需通过时,必须严格密闭,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汽逸散至室内。g)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h)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i)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j)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k)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规定的接触限值的要求。l)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m)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m。n)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o)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有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p)噪声与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措施。q)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4.2任何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均要求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3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举例:三氯乙烯使用岗位应设置独立操作间,电镀厂挂件岗位与电镀岗位分开。1.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1.5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配置报警装置。1.6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1.8高毒作业设置淋浴间、更衣室、物品存放专用间。1.9设置女工冲洗室。1.10建立工作场所管理档案。5监督检查2.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如每个季度或每个月)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2.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收集本规范实施过程中的发现问题以及不符合项目,提出纠正或预防措施,报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第 5 页 共 7 页职业病危害申报内容与程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如下: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 6 页 共 7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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