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就是潜在的经济效益.doc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281762 上传时间:2019-11-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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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安全生产就是潜在的经济效益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安全生产就是潜在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和社会的安定与进步。正确认识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关系,象抓经济效益一样抓安全生产,是做好企业安全工作的关键。一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统一的整体,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又互为目的。安全生产是经济效益的前提保证,经济效益是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保证正常生产秩序,才有经济效益;有了经济效益,安全防范设施才有条件得以保障和改善,两者不可偏废,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维护企业经济发展大事来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抓安全教育,抓责任落实,抓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增加了安全防范设施投入,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二是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决定了安全生产是潜在经济效益。所谓的潜在,就是看不见摸不着,存在于事物内部不容易被发现或发觉,潜含在整个生产的全过程。同时,具有正负效益的两重性,即:安全生产是潜在的正效益,不安全因素就是潜在的负效益。潜在的正效益来自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从设计到施工,从生产到产品出售(从投入到产出),从操作到设备运行,从三级检查到排除隐患,都要时时注意安全,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使生产正常运作,设备安全运行,确保企业日、月、年各项任务指标按计划顺利完成,安全的潜在效益也随着计划指标完成逐步体现出来;反之,思想麻弊,重生产轻安全,只抓效益不抓安全,赶任务、赶工期、找捷径、怕麻烦、急功近利、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安全责任不落实、不检查,事故隐患不排除,都是潜在的负效益。一旦发生事故,就暴露无遗,负增长就会直线上升。正效益蕴含在整体效益中,不明显;而负效益明显醒目,经济损失数以万计,有的甚至无法估量。三是保安全就是保效益。企业越是困难,越是效益差,越要注意安全生产工作。有安全才有效益,才有出路,才能真正摆脱困境。不能以一张生死合同为凭据,以租代管,以包代管,使原本盘活资产、挖掘潜在的正效益变为潜在的负效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就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效益,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要谨慎,处处注意安全生产工作,保平安就是效益,在平安中才有可能逐渐走出困境。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一样都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其潜在正负效益的实在性和必然性。在抓经济工作的同时,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在抓管理的同时,要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在抓职工素质的同时,要抓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挂在嘴上、贴在墙上,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万无一失,使其潜在正效益得到不断发挥,确保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促进企业的发展。第 3 页 共 7 页安全生产工作应做到自律如何才能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真正成为人们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自觉行动?显然,这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因为通过这一问题的探讨,有可能直接派生出诸如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的设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型、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对策的再提炼与再提升等众多的应用性课题来。尽管我们可以从多个不同的角度观察到产生安全生产矛盾问题的原因所在,并据此推出一些颇具实用价值的措施来,然而,我们还应当从这些众多的原因中提炼出更为一般、更为本质的东西,因为我们期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真正成为人们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自觉行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自律问题应当是一个更为一般、更为本质的问题。就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其员工从事的活动通常都具有某种规律性和可预见性,事实上,出于生产成本、产品质量、工作效率等多方面的考虑,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总是要遵循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内部规则,由此可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任何群体或个体的活动都是一种有组织的、有序的活动,这些群体或个体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这就是工作时段内行为的自律性。沿着这一思路寻找作用规律,推而广之,使自律成为企业推动员工、班组、车间逐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性方法,这一构想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探讨价值,或许还较强的实用性,因为自律原则的推介,有可能使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这一科学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法更好地嵌入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之中。要让安全生产工作的自律原则从理论探讨走向实际应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关键性人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法律法规要求及政府部门行政管理要求与企业安全生产职责之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一个特定的接口,从实际操作角度,这也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抓得住的唯一的接口。就总体而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一个具有较高自律性的群体,否则,企业如何生存和发展?事实上,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都自必须觉遵循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各种各样的规则,安全生产要求只是这些规则中的一种,所不同的是,安全生产的直接性外部推力主要来自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而其它规则的直接性外部推力则主要来自于市场经济大环境中的经济实体。所以,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自律问题,既是遵守规则问题,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遵守规则问题,因为这种自律是一种诚信,是一种对社会责任的自觉担当!为了使安全生产工作的自律原则在企业的各个层面即决策层、管理层、生产作业人员中得到更广泛的认同,有必要借助法律的手段加大外部推力。当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组织修订安全生产法,醉驾入刑、制售假药入刑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方法。为了更好地解决当前较为突出的安全生产矛盾问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使第一责任人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在修订安全生产法时,除应进一步明确第一责任人法定的职责外,对在不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进行较在数额的经济处罚,对因此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比照故意伤害罪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样地,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也应当有明晰的职责与责任规定,谋与不谋、管与不管、察与不察、做与不做,应当成为是否承担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分界线。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的决策层、管理层、生产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的自律行为也是一种诚信,因为安全生产讲究的是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全社会都遵循这一公理,才能达到这种不伤害和不被伤害的境界。第 6 页 共 7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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