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间要小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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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建筑施工安全间要小知识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2 页建筑施工安全间要小知识一、施工现场安全纪律:1、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集中思想,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到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4、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5、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6、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随意拆除和随意挪动。二、三宝、四口、五临边是指什么?答: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是指: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是指: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梯侧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三宝,四口、五临边必须做好规范防护。预留洞口必须有固定盖板防护、大于150mm洞口,四周应设防护栏,洞口下张小眼安全网。三、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是哪几种颜色?各自的含义是什么?答:有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其含义是: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黄色表示警告,注意;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四、支模和拆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1、支设高度在3m以下的模板可使用马凳操作。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设立操作平台。2、不在连接件和支撑上攀登上下。3、支设悬挑构筑物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悬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4、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拆模后构筑物上形成的临边和洞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护。5、模板安装和模板支撑拆除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支、拆模方案施工,模板安装完毕后和支撑拆除前必须经有关技术人员验收和批准。五、浇捣砼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1、浇筑离地面2m以上框架、过梁、雨蓬和小平台时,应搭设操作平台,不准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2、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3、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或架设安全网。六、施工用园锯机、平(压)刨机应符合哪些要求?答:园锯机:1、锯片上方有防护罩,锯片后离齿1015mm处设置弧形楔刀(分料器),锯片安装保持与轴同心。2、锯片平整,锯齿尖锐,不连续缺齿两个,裂纹长度不超过20mm,且裂缝末端冲止裂孔。3、传动部位有可靠的防护罩或挡板。4、使用单向点动开关,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且有漏电保护,机架有接地(接零)保护,室外作业应搭设机棚。平(压)刨机:1、刀片和刀片螺丝的厚度、重量必须一致,刀架板平整贴紧。2、刨面有靠山,平刨刀刃处设置护手装置,压刨有刀口防回弹装置。3、使用单向点动开关,且有漏电保护,机架有接地(接零)保护,室外作业应搭机棚。各类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挂牌后有专人操作。严禁使用锯、刨一体的木工机械。七、防止触电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操作要求:1、非电工严禁拆接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电灯等。2、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要检查线路、插头、插座、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完好。3、电气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应找电工处理,非电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4、使用震捣器等手持电动机械和其他电动机械从事湿作业时,要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上漏电保护器,操作者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后再进行作业。5、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6、搬运钢筋、钢管及其他金属物时,严禁触碰到电线。7、严禁在电线上挂晒物料。8、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电炉和其他电加热器。9、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停止输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措施,要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触碰。10、电线必须架空,不得在地面、施工楼面随意乱拖,若必须通过地面、楼面时应有过路保护,物料、车、人不准压踏碾磨电线。八、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1、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移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一级动火。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2、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十五天,期满后应重新办证,否则作无证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经施工队、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九、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作业班组必须执行的三上岗、一讲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上岗前检查岗位周围安全环境;上岗前接受作业指导书交底的认签工作;上岗前,记录交底内容、检查情况,工人的劳防用品佩带状况;每周进行一次讲评,报项目部考核。十、专用电话:火警:119公安报警:110救护:120第 7 页 共 12 页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备案的范围包括:(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青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第二章申请、审核、登记备案第六条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第七条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四)部、省级颁发的安全准用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第八条登记备案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三章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第九条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第十条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安全防护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严禁购买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第十四条禁止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第十五条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连续两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三)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第十六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单位应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格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第 11 页 共 12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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