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保防护用品发放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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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企业劳保防护用品发放准则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企业劳保防护用品发放准则1.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严禁以劳动防护用品为名,变相增发毛料制品、羽绒服、风雨衣、变色镜等高档商品或其他福利性物资,不能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员工,严禁将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商品进行转买转卖。2.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员工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3.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4.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员工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5.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6.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等。7.高空作业人员,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8.电气操作人员,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9.经常在露天工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10.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11.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人员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12.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13.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其良好有效。14.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15.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应发放劳动防护服装: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湿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第 3 页 共 10 页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根据国务院23号文的要求,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立健全规章制度。但是,目前随着企业在用工制度进一步改革,大部分企业采用通过中介机构对外招聘人员,这样既降低了用工成本支出,用人机制灵活,而且人力资源管理更加灵活,用人单位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还可以转移部份用工风险和转移部份用工风险。但是必须同时看到这种用工方式不可避免带来相当大的安全风险,因为企业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由于企业自身发生变化。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这样企业对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同的福利待遇;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企业用工风险增加,怎样控制和防范安全法律风险提出如下措施:一、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切实履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规定和降低标准执行”。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各项劳动卫生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其中的教育、学习登记、签到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业病防治制度。为每个员工建立个安全教育档案,如安全教育学习的考勤签字记录、参加安全会议的签字记录、考试卷子的保存、考试成绩的保存等。二、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后上岗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在岗位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第3号令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第六条规定:“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业整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23号令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法律、职业健康的培训,认真执行国家标准。重点培训包括: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掌握现场急救的方法和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三、依法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xx总局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家颁发的劳保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部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采购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防护用品给劳动者,严把入口关,防止采购“三无”劳保用品。建立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使用前必须对劳动保护用品功能进行检查,特别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的企业购买。四、规范承包单位的行为和加强劳务人员的管理、针对工序承包单位: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责任,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要求企业具备相应的资历条件,如安全管理人员的执业资质、从业人员是否培训合格,从事特种行业的要有许可证,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事故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合作,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公司的作用。劳务派遣公司有针对性的对劳务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务人员时,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招收。制订用人标准,如文化程度要求、年龄要求、从业经历要求、身体条件要求等。进行入职前的体检和离职时的体检,严禁招用企业息岗人员。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用工管理国务院23号令的第4条要求:“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要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劳务用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劳务人员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劳务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坚决不能上岗。国务院23号令第七条要求:“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劳务人员的企业应做到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标准化(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管理体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建设标准化、安全教育的标准化、安全检查的标准化。这样才能对劳务人员加强管理与教育,使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规范。总之,综上所述,劳务派遣是在一些临时、替代性的岗位,而不能长期。劳力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认真履行用人单位义务,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同时用工单位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劳务派遣或者工作(项目)承包出去与自己无关或者关系不大,这样的模糊认真是极其错误的。而且只有加大管理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订相关的防范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从人的因素作手,在物、环境上加强、改善和管理,才能有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并与派遣单位加强合作,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合同规定,本着共同对从业人员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体现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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