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治安、消防安全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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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_大厦治安、消防安全协议书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23 页大厦治安、消防安全协议书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xx大厦及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依照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北京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的要求,结合本大厦的实际情况,现就乙方租用或购买xx大厦写字间、餐厅等设施期间的安全问题,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书,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一、甲方的治安和消防安全责任:1.负责向乙方传达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示及规定。2.负责大厦各出入口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保安监控和楼层巡视工作,维护大厦内公共区域的治安秩序和消防安全。3.为确保大厦整体和乙方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甲方在必要时,经乙方同意,可对乙方房间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根据消防法规,甲方有权进入客户室内进行灭火工作,且不承担因灭火过程中应急处置所造成的损失。4.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5.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甲方应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大厦保安部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公共区域或乙方责任区域内存有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治安、消防法规的要求。6.负责定期对大厦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和保养,使其始终保持灵敏有效。7.积极协助配合乙方落实治安、消防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8.负责办理出入大厦的相关证件,并加强夜间及节假日出入人员及来访客人的证件核查管理工作,保障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正常工作秩序。9.乙方举办展览、展销等大型活动或进行二次装修时,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报审手续。10.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和第53号令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对违反xx大厦规章制度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如情节严重,给大厦的经营、形象带来损失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责任后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二、乙方的治安和消防安全责任1.乙方要对所属区域内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区域防火责任。同时,乙方应设立安全工作负责人,重点部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支持、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大厦的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2.乙方租用或购买xx大厦写字间、餐厅等设施,设立公司、商社、办事机构或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或营业执照,并将相关手续的复印件交与甲方备案;同时,禁止在大厦内进行导购活动。乙方的境外雇员应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和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居留证、工作证、就业证等。乙方聘用的中国雇员、服务人员均应持有合法证件(本人身份证、暂住证等),严禁在大厦内进行派发小广告或上门促销等经营活动。3.乙方的中外工作人员应在本大厦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进出大厦的出入证件,配合保安人员做好核验工作,遵守大厦的出入管理规定。4.写字间、餐厅内夜间不允许留人住宿,如有特殊需要,应事先向大厦保安部申报。节假日和夜间乙方因工作需要长时间留人加班时,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大厦保安部,未经允许擅自留宿的,出现问题由责任人自负。5.严禁携带含有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大厦。不得在大厦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物品码放不得挤占、堵塞消防通道;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大厦时,应到大厦保安部办理相关手续,进、出货物必须使用货用电梯。6.乙方在下班前应拉闸断电,关好门窗。需增设电炉子等电加热设备时,必须报请大厦工程部、保安部审核批准,由正式电工负责安装;临时拉线必须穿管或使用护套线。7.乙方应履行防范责任,对自己的财产、财物进行妥善保管,避免丢失、预防盗抢。若因自己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禁止在写字间内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库房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和出、入库制度,确保安全。8.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时,乙方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大厦保安部报案,甲方将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在开展调查工作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工作据实反应情况。因乙方在工作或经营中因未能妥善处理好与外部人员的关系,发生纠纷、打架斗殴及伤害案件,责任应由乙方自负,甲方将不承担责任。9.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协助大厦保安部保护好本区域和公共场所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严禁遮挡或挪用;组建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并制定消防应急方案。10.依据xx大厦备用钥匙管理规定,乙方应将本公司大门锁钥匙及外加锁钥匙各一把交甲方保安部保管备用,并向甲方保安部提供有关联系电话和联系人资料,以备发生紧急情况下使用。如需更换锁具时,要事先通知甲方保安部;因未锁门或未能妥善保管好钥匙,一旦发生丢失案件,责任由乙方自负。11.乙方机动车需长期使用大厦地下停车场,应到甲方保安部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停车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按乙方获准使用位置停放车辆;车内禁止存放贵重物品和钱物,否则发生物品丢失时,责任自负。12.乙方举行大型活动,应按规定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获准举办活动后,要及时通知大厦保安部。13.乙方在xx大厦内进行二次装修施工作业时,必须事先将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申请书、施工计划书、施工平面图、地毯和壁纸的安全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甲方审核,并按规定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14.xx大厦内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库房属于重点防火部位,严禁烟火,货物码放严禁超高,且不得遮挡消防设施。15.乙方应接受北京市公安消防机关和大厦保安部的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大厦保安部。16.乙方出租或转让xx大厦的设施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与第三方签定安全、消防安全协议书,并报送甲方保安部备案;同时,乙方应教育雇员爱护和保护公共设施,损坏者要照价赔偿。三、违约责任及其他1.由于甲方违反本安全协议书或由于工作的失误,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赔偿;由于乙方不遵守本安全协议书或违反xx大厦安全管理制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可以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对乙方的违章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2.乙方签订购买或租用xx大厦的设施合同后,甲、乙双方应立即签订治安、消防安全协议书。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起生效,有效期直至乙方购买或租用xx大厦的设施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本协议书自动失效。3.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修改责任内容。4.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甲方负责人(委托人)乙方负责人(委托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第 6 页 共 23 页大厦消防安全巡查项目合同乙方:根据南洋大厦消防安全巡查项目的中标结果以及南洋大厦消防安全巡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服务区域本合同服务区域主要包括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南洋大厦一至三楼区域内日常巡查和周边消防安全巡查。共约50平方米。第二条服务内容(一)宣传服务宣传城市管理(含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说服、教育与劝导服务发生以下行为的,在10分钟内派出市容秩序综合服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派出人员”)到达现场并对实施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说服、教育、劝导,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涉嫌违反城市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给辖区街道执法队:1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2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3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晾晒衣服、物品;4占用人行道、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5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的机动车辆沿途泄漏、散落;6在临街建筑物一层的外墙、阳台、窗户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有碍市容的设施;7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8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9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10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11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12不及时修复或者拆除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13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树木、地面上张贴、涂写、刻画;14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用途;15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16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17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18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车辆;19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20损坏古树名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1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22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污水、污物;23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24随地吐痰、便溺;25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26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27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28犬只及宠物的携带者不及时自行清除宠物在道路、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29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牵领;30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31在户外携带烈性犬而不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32废品收购单位不加强场地管理,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33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裸露、吊挂垃圾;34随地遗弃死畜死禽;35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36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37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38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三)清理小广告服务对在建(构)筑物外墙、围墙、栏杆、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树木、地面上张贴的小广告予以清除。(四)协助管理与执法服务1协助街道公共安全办公室进行执法检查工作;2协助交警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活动;3.协助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第三条服务费与支付方式(一)服务费1本项目服务费为:贰万元(¥20,0.)一个月,服务期限12个月,合计共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2.本合同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派出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含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食宿费用、住房补助、公积金、奖金、津贴、福利,交通费用,教育与培训费用,为派出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的费用,派出人员受伤、致残、致死或乙方导致其他人受伤、残疾、死亡时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补偿金、赔偿金、抚恤金,意外事件与事故处理费用,设备、设施购置与维护费用,清理小广告费用,利润,税费等与完成本合同服务有关的全部费用与报酬。(二)支付方式1以“按质付费”的原则支付服务费,甲方根据检查与考核结果按月支付服务费,次月2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服务费。2本合同服务费由深圳市罗湖区财政部门拨付给甲方。如因特殊原因或因政策影响导致有关款项未能及时拨付至甲方账户而出现甲方逾期付款的情形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对甲方提起诉讼,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与费用。第四条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共12个月,从2年7月至2年6月止(具体时间以双方协商签订时间为准)。第五条履约保证金(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按服务费总额的5%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存入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二)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即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扣除有关款项后的余额)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退还时不计算利息。(三)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乙方除承担相关责任外,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即全部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四)服务期间,乙方拖欠派出人员工资(含加班工资)、医疗费、经济补偿等款项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五)服务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六)乙方逾期未存入或未补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可以从任一个月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其应存入金额或应补交金额并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抵作乙方应存入或应补交的履约保证金。第六条市容秩序综合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科学、详尽、合理、操作性强的市容秩序综合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获得甲方的批准;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作出相应的修改。实施方案应当能够全面满足本合同市容秩序综合服务的需要。(二)乙方制订实施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区域的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商业网点分布状况等实际情况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三)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项目管理班子、设施与设备的配置、各路段和片区的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配置情况、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详细身份情况、达到服务要求所需的工作时间、服务方式、质量标准、检查与考核办法、安全措施、奖惩措施、应急预案、迎检预案等内容。第七条人员配置要求本服务项目须配置派出人员6人,其中管理人员1人,普通派出人员5人。其中早班(10:17:)2人、中班(14:21:)4人。第八条服务要求(一)服务期间,乙方应当每天(含法定节假日)安排派出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在服务区域内发现有属于说服、教育与劝导服务范围内的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说服、教育、劝导,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管理和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涉嫌违反城市管理和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给辖区街道执法队;发现有属于清理小广告服务范围内的小广告的,应当在10分钟内予以清除。(二)服务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安排派出人员提供宣传服务、协助管理与执法服务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无条件地予以协助和配合。在进行宣传服务、协助管理与执法服务的过程中,乙方派出的派出人员应当全面服从甲方的指挥、调度和安排。(三)甲方通知和要求乙方提供说服、教育与劝导服务的,乙方应当在10分钟内予以实质性响应并到达现场,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不当行为。(四)乙方应当以合法、文明的方式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纠正不当行为,并且有效纠正率(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在1小时内纠正不当行为的比率)应达到90%以上;在说服、教育、劝导不成功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辖区街道执法队。(五)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乙方应注意工作方式与方法,不得使用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不得损毁公私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人格等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引发打架、斗殴等暴力伤害事件,不得引发信访、维稳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负面新闻,不得引发行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尽可能地避免与服务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矛盾与冲突,针对乙方服务活动的有效投诉不得超过5%。(六)派出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2)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心,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较强,工作踏实,稳定可靠;(3)应当无犯罪记录、劳动教养记录、强制隔离戒毒记录、被开除公职记录、被开除军籍记录等不良记录;(4)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其中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派出人员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70%;(5)若服务供应商是经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的保安服务公司,其所派出的人员应当具有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的、有效的保安员证;(6)上岗前签订廉洁服务保证书;(7)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七)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每日巡查计划,建立巡查日记制度。乙方应当于每星期三之前将下一周的巡查计划和值班人员安排表报送甲方备案。乙方应当安排专人记录每天出勤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巡查路段、巡查时间、处理的事件及具体处理方式等内容。(八)乙方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投诉举报制度,开通投诉举报热线,详细记录投诉及处理投诉的相关情况并报送甲方备案。(九)服务期间,乙方应当严格遵照招标文件、本合同书及甲方的管理要求与标准提供服务,全面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开展工作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选择性地进行说服、教育、劝导或报告。(十)服务期间,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具体的款式以甲方审核同意的为准),不得穿着城管执法服装,不得佩戴城管执法标志,不得驾驶喷绘有城管执法标识的车辆,不得以城管执法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不得索取、收受服务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任何好处,不得充当服务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保护伞。(十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在深圳市罗湖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派出人员教育训练场地和后勤服务基地。(十二)乙方不得将本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第九条检查与考核(一)甲方根据罗湖区市容秩序辅助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考核规定对乙方按月进行考核。考核均采用量化扣分扣款的形式进行。(二)在考核过程中,在同一路段或同一片区的不同地方发现同一行为或情形,以及在每次检查或考核中均发现相同的行为或情形的,均予以重复扣分。(三)甲方按月汇总考核结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考核结果告知乙方。1乙方应当在3日内对考核结果予以确认;在3日内不予确认的视为同意考核结果。2乙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向甲方提出复核申请;在3日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四)甲方对乙方予以扣分的,每扣1分,则从每月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人民币1元,直至该月服务费扣完为止。(五)乙方连续2个月或12个月内累计3个月均被扣1分以上(含1分)的,甲方可以不退还履行保证金,即全部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第十条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按照招标文件、本合同书和罗湖区市容秩序辅助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2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促进乙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3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更换、调整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甲方提出要求的,乙方应当在3日内无条件的予以更换或调整。4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各项服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或纠正意见,乙方应当在3日内完成整改、纠正并予以回复。5甲方在检查和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甲方。(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考核结果取得服务费。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的检查、取证、核实等要求。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本合同、实施方案以及甲方核定的指标与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4服务期间,乙方与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之间均应当具有合法并且持续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甲方不因本合同而与之形成或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其与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之间签订的全部劳动合同送甲方备案;增加或更换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自更换或增加之日起3日内将其与该增加(或更换)的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送甲方备案。5乙方应当依法保障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支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为所有参与本服务项目的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乙方应当将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等报送甲方备案。甲方要求更换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在3日内予以更换。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更换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更换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在1日内报送甲方备案。7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配足派出人员,各路段和片区的配员不能低于该路段与片区的派出人员最低配置标准。8根据深圳市居民比例就业实施方法(深府23151号)的规定和深圳市罗湖区劳动管理部门要求,乙方应当按一定比例接收深户人员及优先考虑安置本市失业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9乙方应自行到有关部门申办用工手续、员工劳动保障手续和居住手续,解决好员工的住宿、教育和管理问题;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0乙方应依法依规与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乙方与派出人员(或管理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采取平稳的方式进行,依照劳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派出人员(或管理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得引发停工、歇工或群体性上访事件。11乙方支付给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合理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相应作出调整。上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作为计算员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起点。12.乙方必须保障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正常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并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加班工资和高温补贴。13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商业保险购买情况以及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工资(含加班费)、津贴、补贴、福利等的发放情况提交甲方备案,以便甲方检查。14乙方应当为派出人员购置统一的工作服,自行购置实施本服务项目所需的车辆、工具、设备和材料,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服务费中。15乙方应当建立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并将培训计划和考核结果报送甲方备案。16乙方应指定专人、专门的联系电话(含办公电话和手机)供甲方检查和随时联系。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送甲方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甲方备案。17服务期间,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受到伤害、致残或死亡,因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他人受伤、残疾或死亡,以及因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需要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补偿金、赔偿金、抚恤金等费用的,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18乙方负责本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的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19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抓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因重大活动、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等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地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中。2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承担其因违法违规所引起的全部责任与费用。22乙方知道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需要调整本服务项目(本合同)的考核方式,并且甲方有权依据新调整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含加班费)、福利、社会保障、商业保险等低于本合同书和投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或低于乙方承诺的标准的,乙方应按每人每日人民币5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市容秩序综合服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服务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三)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不退还履行保证金,即全部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1对乙方的扣分连续2个月或12个月内累计3个月均超过1分的;2因乙方原因发生1人以上(含1人)以上轻伤、重伤、死亡或者5人以上(含5人)轻微伤的;3因乙方原因引发达3人以上群体性信访、维稳事件或者1个月内累计引发5人以上信访的;4因乙方原因引发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的;5乙方擅自将本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6乙方的营业执照或保安服务许可证被吊销或失效的;7乙方有商业贿赂行为的;8乙方的不当服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9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以城管执法的名义开展活动的;10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索取、收受服务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的好处的;11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充当服务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的保护伞的;12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而实质性影响本服务项目履行的。(四)服务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及其他费用,乙方不及时支付的,应按每月服务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予以垫付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将甲方垫付的款项全部支付给甲方,否则应按每月服务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还可以从每月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垫付的款项。(五)服务期间,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应按每月服务费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六)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甲方均可以从每月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第十二条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书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各有效组成部分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对乙方要求最高或最为严格者为准。本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第10目中“停工、歇工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第十条第(二)项第20目中的“重大活动、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第十一条第(三)项第8目中的“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和第十一条第(三)项第12目中的“实质性影响”,均以甲方认定为准。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补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与份数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一份送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一份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安监科备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服务质量考核标准此页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第 22 页 共 23 页合同协议:_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模板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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