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5-xxxx《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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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P CJJ 1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public transportation stop,terminus and depot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07-发布 200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52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文件的要求,由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1987年頒布的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1987进行修订。编制组经调查研究、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车站;3停车场;4保养场;5修理厂;6枢纽站;7调度中心。本规范主要对以下技术内容进行了修订:1 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内外最新发展成果基础上,对旧版规范根据增删内容作适当调整、充实和完善。如新增枢纽站和调度中心两个章节等;2 重点突出站、场、厂设施的功能和设计要求。如首末站站房、停车坪,枢纽站停车、保养、抢修、调度、监控等功能得到强化;3 明确界定概念不清和已过时指标。如停车场总用地规模不能重复计算,必须减去首末站和枢纽站停车用地面积等;4 增加发展新要求。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站场设计用地指标弹性区间核定,强化公交枢纽站内容,针对公交规划的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多样化的城市公交运输方式,增补电动汽车、智能交通(ITS)等内容;5 方式结构变化。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修订要求,将旧版规范更名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仅涵盖道路公共交通方式,删除城市水上公共交通内容。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地址:武汉市发展大道409号五洲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430015)。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公交站场管理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武汉市轮渡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志强、王有元、夏涌、霍斌、杜逸纯、刘依群、王尔义、张铭、刘俊、王定坚、段庆秋、杨云海、蔡振辉、胡惠民、张江路、朱义祥、张四九、胡支元。本规范主要审查人:目 次1 总 则12 车 站22.1 首末站22.2 中途站42.3 出租汽车营业站63 停车场83.1 功能和选址83.2 用地和布置93.3 进出口103.4 低级保养113.5 工 间113.6 清扫机械113.7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123.8 绿 化123.9 多层与地下停车库123.10 出租汽车停车场144 保养场154.1 功能与场址154.2 平面布置和用地164.3 生产与生活性建筑174.4 油气站184.5 出租汽车保养场185 修理厂195.1 建厂与用地195.2 库房、道路、其它206 枢纽站216.1 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216.2 综合交通换乘枢纽站216.3 公共交通枢纽站设施227 调度中心24本规范用词说明25引用标准名录26条文说明27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12 Terminal and Stops22.1 Bus Terminal22.2 On-route Stop42.3 Taxi Stop63 Parking Garage83.1 Function and Location83.2 Land-use and Layout93.3 Entrance and Exit103.4 Elementary Maintenance113.5 Work Shop113.6 Cleaning Machinery113.7 Office and Living Building123.8 Green Belt123.9 Multi-story and Underground Parking Garage123.10 Taxi Parking Garage144 Depot154.1 Function and Location154.2 Land-use and Layout164.3 Working and Living Building174.4 Fuel Station184.5 Taxi Depot185 Repairing Shop195.1 Working Shop and Land-use195.2 Storehouse, road and other206 Interchange216.1 Regular Bus Interchang216.2 Comprehensive Transportation Interchange216.3 227 Dispatching Center24Description of The Standards Words25Contents of Quoted Criterion26Provisions 271 总 则1.0.1 为使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等设施的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正常、安全运营,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车站、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及调度中心等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的站、场、厂的工程设计。不适用于快速公交、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水上公共交通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1.0.3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1.0.4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保障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畅通和安全,节约资源和用地。在必须设置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紧张地带,宜以立体布置为主,综合开发利用。1.0.5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设计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1.0.6 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规划、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的重要依据。1.0.7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车 站2.1 首末站2.1.1 首末站的设置应结合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交通枢纽规划,并应与其城市公共交通衔接,方便换乘。2.1.2 首末站的设置应根据综合交通体系的道路网系统和用地布局,按以下原则确定。1 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2 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走廊相临近,且便于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换乘处。3 首末站宜设置在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及等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4 在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站、大型商业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活动集聚地或多种交通方式的衔接点上宜设置多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或公共交通枢纽站。5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首末站。6 0.7万人3万人的居住小区宜设置首末站;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首末站,首末站宜设置在小区出口临近区域。 7 首末站设置应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800m半径范围内。8 首末站宜靠近公共交通停车场或保养场。9 以300m半径计算,公共交通车站服务覆盖面积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中心区覆盖率大于70;以500m半径计算,中心区覆盖率不得小于90%。10 在缺乏公共交通首末站用地的地方,可利用建筑物或道路资源安排首末站,但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2.1.3 首末站的规模应按线路所配营运的车辆总数确定,并宜考虑线路发展的需要。1 每辆标准车首末站用地面积应按100 m2120m2计算。其中: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廊的用地每辆标准车用地20 m2;车队办公用地(含调度管理、职工学习、休息室)每辆标准车2 m23 m2;绿化用地面积不宜小于该站总用地面积的20%。当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所用地狭长、高低错落等不宜使用等情况之一时,可乘以1.5倍以上的用地系数。2 首站在不用作夜间停车时,应按该线路全部营运车辆的60%计算;首站如用作夜间停车,用地面积应按该线路全部营运车辆计算。且不宜小于1000m2。首站站务房面积不宜小于35 m2。首末站安排在建筑物内时,用房面积宜因地制宜。3 末站用地面积应按线路全部营运车辆的20%计算。末站站务房面积不宜小于20 m2。2.1.4 有自行车、摩托车、私家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用地面积。对位于城市边缘或近郊的首末站,可结合用地条件另增加用地面积。2.1.5 当在首末站建加油设施时,其用地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另行核算面积后加入首末站总用地面积中。2.1.6 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时,应根据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宜将首末站设置在靠近整流站的地方。2.1.7 无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服务半径及折返能力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1995的要求执行。2.1.8 首末站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8的要求。表2.1.8 首末站设计内容设 施首站末站信 息站 牌广告牌*服 务公用电话无障碍设施候车廊*座 椅公 厕非机动车存放*机动车停车换乘*安全环保隔离护栏*照 明监 控消 防绿 化*运营管理站场管理室线路调度室智能监控室司机休息室卫生间茶水间清洁用具杂务间停车坪回车道抢修和低保注:“”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表示可无的设施。2.1.9 首末站必须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设置回车道,且道宽不应小于7m。在公共交通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回车道可利用就近街道。2.1.10 远离停车场保养场或有较大早班客运需求的首末站必须建停车坪,停车坪内应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它营运标志。停车坪的坡度宜为0.3%0.5%。2.1.11 首末站的入口和出口应分隔开,且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出入口宽度应为标准车宽的3倍4倍。当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应能目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2.1.12 首站候车廊的构成应包括主体结构、站牌、公共信息牌、广告牌、休息凳、盲人道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候车廊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2 夜间廊内应有灯光照明。3 候车廊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可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设计,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4 候车廊设施应达到防雨、抗震、抗风、防雷、防盗的要求。5 候车廊廊长应为以6m的整数倍,且不宜小于18m。6 站亭高度不宜低于2.5m,站亭顶棚宽度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超出顶棚宽度。7 当多块站牌竖向排列,最上面站牌顶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2.2m,最下面站牌底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0.4m。8 站台长不应小于两辆标准车长加上车辆前、中、后各5m的基准,宽度不应小于2m,且应高出地面0.20m。站台应采用水泥混凝土材料,厚度不小于0.15m。9 站台可设置隔离护栏,护栏离站台靠马路边缘不宜小于0.2m,护栏宜选用不锈钢材料。10 站亭应采用不易变形、防污性能好、防腐蚀能力强、易清洗、耐辐射的材料;候车亭顶棚应采用隔热性能好、防紫外线的材料;灯箱应易拆卸和维修,且要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广告窗应采用易清洁且不易老化、变形、磨损的材料。11 广告窗必须预留三分之一作为公益性广告。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4的规定。站牌、公共信息牌应有灯光照明装置。2.1.13 末站候车设施应因地制宜,可参照本规范2.1.12条的规定执行。2.1.14 具备条件的首站应设置停车和低级保养功能。2.1.15 首末站停车区道路宜采用混凝土路面结构,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时,应作抗车辙增强处理。2.1.16 首末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156的规定执行。2.1.17 电动汽车首末站还应安排充电设施用地,并符合安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T18487.3的规定。2.2 中途站2.2.1 中途站的设置不应与城市交通管理规则有矛盾,不得妨碍交通。2.2.2 中途站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客流集散点上,宜与过街通道、其他交通方式近距离衔接。2.2.3 中途站应沿街布置,站址宜选择在能按要求完成营运车辆的安全停靠、便捷通行、方便乘车三项主要功能的地方。2.2.4 在路段上设置中途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宜在道路平面上错开,叉位设站。在主干道上,快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22m时可不叉位设站。道路绿带或路肩较宽时,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2.2.5 对置设站、同向或异向换乘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GB 50220-1995中3.3.4.1条的规定执行。2.2.6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宜在过交叉口50m以外。在大城市车辆较多的主干道上,宜设在100m以外。郊区站点与平交口距离应参照公路等级的停车视距标准,一级公路宜设在160m以外,二级及以下公路宜设在110m以外。换乘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20-1995中3.3.4.2条的规定执行。2.2.7 多条公交线路重复经过同一路段,中途站宜并站设置。当不符合下列条件时,宜分设车站。1 主要集散站的共站线路不宜超过12条或高峰小时最大通过车数不宜超过120辆。2 中等规模中途站共站线路不宜超过6条;3 一般规模中途站共站线路不宜超过3条。2.2.8 在并站时,电、汽车不应共用同一停靠点;两条以上电、汽车共用同一车站时,应有分开的停靠点,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倍2.5倍标准车长。2.2.9 多条公交线路分设车站时,相距不宜超过 50m。2.2.10 具备条件的车站应增加车辆停靠通道。2.2.11 中途站的平均站距宜为500 m600m。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宜选择上限值;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站距可大于上限值。道路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220-1995中3.3.1条的规定。2.2.12 市区线路长度宜为10 km12km,市郊线路长度不宜大于18km。2.2.13 中途站候车廊(亭)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各主要客流集散点上,应与规划路网及客运枢纽站等相结合。2.2.14 中途站候车廊及站亭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220-1995中2.1.11条的规定。1 共站停靠线路条数较多时,廊(亭)长应适当加长;2 一般规模中途站仅设候车廊(亭),廊(亭)长不宜大于1.5倍2倍标准车长,全宽不宜小于1.2m;3 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中途站时,可不设或适当缩短候车廊,廊长不宜小于5m;2.2.15 没有候车廊的站点的站牌设计,除应安装公交线路牌外,还应设计安装交通图的结构,并设夜间照明功能。2.2.16 中途站候车廊前必须划定停车区。1 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上时,停车区长度宜为1.7倍标准车长加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2 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内时,停车区长度为两辆1.7倍标准车长加车间距5m和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3 若多线共站,停车区长度不应大于三辆1.7倍标准车长加车间距各5m和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停车区宽度一律为3.5m。4 在中小城市,通过该站的车型在两种以上时,均按最大一种车型的车长计算停车区的长度。2.2.17 在车行道宽度小于10m的道路上设置中途站时,宜建避车道。1 沿路缘处向人行道内成等腰梯形状凹进不应小于2.5m,在车辆较多、车速较高的干道上,凹进尺寸不应小于3m。2 开凹长度应按本规范2.2.16条计算。2.2.18 快速路和主干道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应采用港湾式布置。1 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按2.2.16条计算;2 在设有隔离带的40m以上宽的主干道上设置中途站时,可不建候车廊;3 城市规划和市政道路部门应根据城市公交的需要,在隔离带的开口处建候车站台,其设计应符合本规范2.1.17条的规定。4 当隔离带较宽大于3m以上时,可减窄一段绿带宽度,作为港湾式停靠站。减窄的一段长度不应小于二辆营运车同时停靠的长度加上安全距离,宽度不应小于2.5m。2.2.19 中途站停车区道路应符合本规范2.1.15条的规定。2.2.20 中途站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2.20的要求。表2.2.20 中途站设施设 施中途站分类小型站中型站大型站信息设施站牌广告牌便利设施无障碍设施候车廊*座椅*自行车存放*安全隔离护栏*照明注:小型站是指6条线路以下,中型站是指712条线,大型站是指13条及以上。“”表示必须,“*”表示视具体情况可选,“”表示可无。2.3 出租汽车营业站2.3.1 出租汽车应在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等对外交通枢纽和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住区及市内交通枢纽等地方设营业站,并依据流量的需求确定营业站用地规模,分级建站。2.3.2 出租汽车以(长宽)4.8m1.8m为当量小汽车基准,其它类型车辆均按此基准折算。2.3.3 中等规模(10辆以上)营业站应配套一定的服务设施,且符合以下规定:1 营业站的建筑项目宜包括营业室、司机休息室、开水间、卫生间等,每个项目的建筑面积据每个站的实际情况确定。2 营业站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 m2计算,其中停车场用地不宜小于每辆车26 m2,建筑用地不宜小于每辆车6 m2。3 营业站的建筑式样、色彩、风格应具有鲜明的地区及出租汽车特点。2.3.4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网点式营业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其用地面积宜为250 m2500 m2。2.3.5 城市出租汽车宜采用路抛制候客服务,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设置候客点,划定车位,树立候客标牌,宜设在具备条件的道路两侧或街头巷尾。候客点单向距离不应大于500m,每个候客点车位设置不宜少于5个,用地面积24 m2/车位。2.3.6 在城市主要干道人流集中路段应设置出租汽车招手停靠点,停靠点间距宜在1km以内。每个停靠点不宜少于2辆车同时停车载客用地,用地面积20 m2/车位。在非禁停路段,应允许出租汽车紧靠路边上下客,即停即走。3 停车场3.1 功能和选址3.1.1 停车场应能为线路营运车辆下线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间、场地和必要设施,并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低级保养和重点小修作业。3.1.2 停车场宜分散布局,可与首末站、枢纽站合建。停车场建设规模可按运行车辆标准数量分为三级。一级:601辆及以上;二级:201辆600辆;三级:100辆200辆。100辆以下城市参照三级规模执行。3.1.3 一级建设规模宜单独建停车场;二、三级建设规模不宜单独建停车场,可与保养场、首末站、枢纽站的建设一并考虑。3.1.4 停车场设施内容设计包括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防冻防滑等停车设施以及运营管理设施、生产及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停车场设计内容应符合表3.1.4的要求。表3.1.4 停车场设施设施一级601标准车及以上二级201600标准车三级200标准车及以下停车设施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防冻防滑设施运营管理设施调度票务车队管理行政办公生产及辅助设施低保车库及附属工间库房配电室锅炉房*油气站劳保后勤库生活服务设施单身宿舍文娱室*医务室*托幼班*食堂*卫生间安全环保照明监控消防绿化注:无轨电车停车场需增加停车场线网、馈线、整流站供电设施,不需要油气站。“”表示必须,“*”表示视具体情况可选,“”表示可无。3.1.5 停车场应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交通复杂的商业区、市中心、城市主要交通枢纽的附近,应优先安排停车场用地。应避免建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民小区出入口和主干道旁。3.1.6 停车场用地应安排在水、电供应、消防和市政设施条件齐备的地区。3.1.7 停车场宜按辖区就近使用单位布置,宜选在所辖线网的重心处,使其与线网内各线路的距离最短。其距离宜在1km2km以内。3.1.8 停车场距所在分区保养场的距离宜在5km以内,不应大于10km。3.1.9 在用地紧张地带,可通过综合开发利用,建地下或地上立体停车场。3.2 用地和布置3.2.1 停车场用地面积应保证公交车辆在停放饱和时,每辆车仍可自由出入(无轨电车应保证顺序出车)。3.2.2 停车场的规模以停放100辆铰接式营运车辆或170辆标准车为宜。3.2.3 停车场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宜按150 m2计算。1 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不得小于每辆标准车120 m2。2 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综合用地不宜小于每辆标准车200 m2。3 无轨电车停车场用地应乘以1.2倍的系数。4 在系统规划设计道路公共交通总用地规模时,已用于夜间停车的首末站、枢纽站面积不应在停车场用地中重复安排。3.2.4 停车场的洗车间(台)、油库用地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单独计算后再加进停车场的用地中。3.2.5 停车场用地按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宜划分为运营管理、停车、生产和生活服务区,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生产区的建筑系数宜为45%50%,运营管理及生活服务区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28%。各部分平面设计的主要要求:1 运营管理应由调度室、车辆进出口、门卫、办公楼等机构和设施构成。车辆进出应有安全、宽敞、视野开阔的进出口和通道。2 停车坪的设计应采用混凝土刚性结构,有良好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排水系统进水口处应设置沉沙池。排水明沟与污水管线不得连通,坪的排水坡度不应大于0.5%。3 停车坪应有宽度适宜的停车带、停车通道,并在路面采用划线标志指示停车位置和通道宽度。4 在北方采暖区,停车坪上必须有热水加注装置或建封闭式停车库。5 停车场应建回车道和试车道。其用地总面积为26 m230 m2/标准车。无轨电车可适当增加回车道、试车道用地。6 生产区的平面布局必须包括低保工间及其辅助工间和动力及能源供给工间两个组成部分,两部分的设计应符合工业厂房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7 生产车间按工艺要求,宜采取顺车进、顺车出的平面布局,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层数与层高,辅助工间不宜高于三层。8 生活区的平面布局包括文化娱乐、食堂、厕所等,其设计需结合本身的特点,参照执行有关标准。9 停车场的主车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附属建筑可采用砖混结构,并对地面和墙面进行耐油、耐碱、耐酸的防腐处理,地沟墙面应选用光洁的饰面材料。10 停车场设施应达到防雨、抗震、抗风、防雷、防盗的要求,应符合消防验收的规定。11 必须配有安全的照明设施。3.2.6 公共汽车车辆的停放方式宜采用垂直式或斜排式,无轨电车车辆的停放方式应采用平行式。3.2.7 停车面积系数Kt应按车辆的停放方式取值。垂直式::0.35;斜排式:0.30平行式:0.500.60。3.3 进出口3.3.1 停车场的进出口应设在其用地范围内永久性停车坪一端,其方向应朝向场外交通路线。3.3.2 停车场内的交通路线应采用与进出口行驶方向相一致的单向行驶路线,不得互相交叉。3.3.3 停车场的进出口处必须安装限速、引导、警告、禁行和单行等明显标志,并应设置夜间显示装置和不小于1lx的灯光照明。3.3.4 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和人员出入口必须分开设置。3.3.5 车辆的进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另设置一个备用进出口。如进出口合用,其通道宽度应为10 m12m,同时应有备用进出口。当停车数量少于50辆,又无条件时,可不设置备用进出口。3.3.6 车辆进出口的使用宽度应符合本规范2.1.11条的要求。当需要断开与进出口相对应道路上的隔离带、绿化带、人行道时,其断开宽度宜为标准车最小转弯半径的2倍3倍。3.3.7 车辆进出口门的净高不应小于3.6m。3.3.8 调度室宜设在进出口的适中位置上,采用广角多方位窗户。3.3.9 人员出入口可设置在车辆进出口的一侧或两侧,其使用宽度应大于两人同时步行宽度的1.6m。3.3.10 无轨电车停车场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场内线网应统一按顺时针或逆时针行车方向布置。试车线在停车区域绕周设置。线网触线高度宜为5.00 m5.50m。3.4 低级保养3.4.1 一级保养和小修作业应在停车场一并进行分管作业,进行作业的工位数应根据每日一保车数和需进入工位作业的重点小修车次及每车位日均一保车次和小修车次确定。一级保养所需工位数不应少于二个工位。3.4.2 工位面积可参考下表43.4.2进行核算。其中车前、后及两侧预留宽度按工位位置排列方式自定。表3.4.2 工位面积计算表项 目单 位符 号标准车铰接式车辆全长mL全宽mb车前留宽mH12.53车后留宽mH21.52车两侧各留宽ma1+a23.03每车位面积mSw(L+H1+H2)(b+a1+a2)(L+H1+H2)(b+a1+a2)注:出租小轿车,旅行车可参照标准车执行。3.5 工 间3.5.1 主修工间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工位数量、每车的工位面积,并留有必要的通道和小修作业区域计算,不宜小于全场低保保修工间用地的50%60%。辅助工间的建筑面积为低保保修工间用地的剩下部分。3.5.2 低级保养工间修车地沟应根据工位数量相应确定。3.5.3 通道式修车沟,长度不应小于两倍车长;独立式修车沟,其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修车沟净宽不应小于0.85m,有效深度不应小于1m。并列修车沟间的中心距不应小于2倍标准车宽。地沟内墙应镶嵌光洁的饰面材料(如瓷砖),墙内应设有照明灯具洞口和低压安全灯电源。3.5.4 保修工间的机具设备,应按低保车辆数量合理配备。3.5.5 辅助工间宜采用卫星式、两冀式等排列整齐的布局布置在主修工间的周围或上层。3.6 清扫机械3.6.1 停车场应建清洗车辆用的洗车间(台),其用地宜为停车场用地的1%1.5%。洗车间(台)的用地单独计算。3.6.2 北方采暖地区宜设置洗车间清洗车辆,并宜设置远红外线干燥器。在室外清洗车辆时,应建洗车台。3.6.3 停车数在100辆营运车辆以下时,可建半自动化洗车台;在100辆营运车辆以上时,应建自动化洗车台。3.6.4 自动化洗车台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全自动双架洗车机洗车;2 应两次洗涤3 洗车速度为每3min一辆;4 每次用水量在0.3 m31m3;5 80%以上的水应回收再用。3.7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3.7.1 停车场办公及生活性建筑用地应为10 m215 m2/标准车。其中办公楼用地为3 m25 m2/标准车,生活性建筑用地为7 m210 m2/标准车。3.7.2 生活性建筑的用地中不含家属宿舍的用地,应配有少量单身宿舍。职工住宅和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和标准。3.7.3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应从建筑造型、色彩、布局、风格等方面体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性强、人员流动性大、作息时间不一等工作特点。3.8 绿 化3.8.1 停车场必须确保场区的绿化用地,对全场绿化进行总体布局,应将种植树木、花卉和水池、草坪、花坛、休息亭台结合起来,可点缀反映公共交通特点的建筑小品。3.8.2 靠近城市办公、生活、医院、学校、休闲区域的停车场,应结合实际用地形态和吸声隔音减噪设施特征布置绿化带。3.8.3 场内应有良好的厂区环境和安全视距。生产区和停车区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绿化,运营管理和生活服务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0%。3.9 多层与地下停车库3.9.1 在城市用地紧张的大城市,停车场可向空间或向地下发展。3.9.2 多层停车库的选址按本规范3.1节的要求执行。其地质条件和基础工程必须符合多层建筑的设计要求。3.9.3 多层停车库应与周围易燃、易爆物体、单位和高压电设施保持防火间隔,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3.9.4 多层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宜按100 m2113 m2/标准车确定。其中停车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7 m273 m2/标准车,保修工间区的建筑面积宜为14 m217 m2/标准车,调度管理区的建筑面积宜为8 m210 m2/标准车,辅助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 m27 m2/标准车,机动和发展预留建筑面积宜为5 m26 m2/标准车。3.9.4 独立的多层停车库的布局可分为停车区(包括有停车位、车行道、人行道在内的停车部分;有回车场地、坡道、升降机、移车机、车辆转盘、电梯在内的运行设施)、保修工间区(包括低保、小修、充电、轮胎等主辅修工间、吸烟室、洗车间)、调度管理区(包括办公室、调度室、场务司机室等)和辅助区。3.9.5 多层停车库停车区车辆的停放形式可采用成0的序列停放,成30、45、60的斜列停放,成45的斜角交叉停放,成90的直角停放。应结合停放区的平面形状,选用进出车最自由、占用停放区建筑面积最小的停放形式。3.9.6 地下停车库宜用于停车,其它建筑均安排在地面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70 m2/标准车确定。其地面建筑另行计算。3.9.7 地下停车库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好、出口周围宽敞、排风口不朝向建筑物、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避开地下水和特别复杂的地质构造。3.9.8 地下停车库的埋深应适当,当顶部地面要种植树木时,其土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m;种植草坪、花卉时,最小土层厚度不应小于0.6m。3.9.9 停车区的柱网应按所停车型、停放形式、安全间隔、车行道布置方式、占用的建筑面积小及使柱网采用同一尺寸等原则,选定结构最合理、最经济的停车区柱网。3.9.10 在选定柱网时,应首先确定柱网的单元尺寸、车位和车行道所需的合理跨度,应避免为减少柱的数量而使跨度或地下车库埋深过分增大。当车位和车行道所需跨度尺寸无法统一时,柱网可分别采用不同尺寸,但不应超过两种。3.9.11 停车区的层高除考虑因工作需要(如装置各类管道)需增加适当高度外,层高不应过大,宜为车身高度加0.2m安全距离和结构所需高度之和。3.9.12 停车区内应采用单向行车,且与外部进出口合理结合。车行道必须有足够的宽度和保证车辆能安全通车的转弯半径,并通视距离保持应在5080m范围内,车行道应尽力维持直线形。3.9.12 多层或地下车库的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GB50067的规定。3.9.13 多层停车库的坡道宜布置在主体建筑之外。在条件不允许时,可采取布置在建筑物的中部、两侧或者两端,但必须作为停车用的主体建筑的柱网和结构的处理。3.9.14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库的坡道宜为直线。3.9.15 坡道的面层构造应采取防滑措施。3.9.16 坡道应有与城市道路相一致的照度。3.9.17 车库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共汽车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7%,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5%;2 无轨电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8%,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6%;3 出租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12%,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9%。4 坡道与行车交汇处、与平地相衔接的缓坡段的坡度应为正常坡度的1/2,其长度,标准车为6m左右、铰接车为10m、出租汽车为4m。3.9.18 车库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直线双车坡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6.8m,曲线形双车坡道最小宽度内圈不应小于7.2m,外圈不应小于6.8m;2 出租汽车的直线双车坡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5m,曲线形双车坡道最小宽度内圈不应小于4.2m,外圈不应小于3.6m。3.9.19 汽、电车坡道可在一侧设立宽1m的人行道。3.9.20 直线坡道应有纵向排水沟和12%的横向坡度。3.9.21 公交车辆进出停放车位的方式宜顺车进、顺车出。在条件不允许时,宜倒车进、顺车出,不得顺车进、倒车出或者倒车进、倒车出。3.9.22 多层或地下车库进出口必须分开设置,并应设置限速、禁停车辆、禁止呜笛等日夜能显示的标志。3.9.23 车库进出口地面上的最小照度不应小于2lx,上下坡道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lx。3.9.24 车库应有完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67的规定。3.9.25 车库应有排除库内有毒气体的措施。3.9.24 多层和地下停车库应设置交通监控、导向、指挥智能管理系统和停车诱导系统。3.9.25 出租汽车的多层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参照标准车进行折算。3.10 出租汽车停车场3.10.1 停车场的设置应以位于所辖营业站的重心处、空驶里程最少、调度方便、进出口面向交通流量较少的次干道为原则。3.10.2 停车场除用于停放车辆外,也可进行低级保养和小修。3.10.3 停车场的规模宜以100辆为宜,最大不应超过200辆。3.10.4 车辆不超过100辆的中小城市,可在停车场内建二级保养以上的保修车间,不再另建保养场。保修车间设计参照本规范保养场的要求进行。3.10.4 停车场不宜采用露天停车坪停放车辆,宜建有防冻和防曝晒的停车库。在用地紧张的市中心区,可建多层停车库。3.10.5 停车场的平面布置应包括停车库、低级保养保修工间、办公及生活区、绿化(包括死角)、机动及预留发展用地。3.10.6 停车场按车辆4.8m1.8m作计算标准,全站用地不应小于50 m2/出租标准车。3.10.7 停车场宜设置油料库房和加油站,其用地和设置的各项要求按本规范4. 4节和现行国家标准GB50067的要求执行。3.10.8 停车场宜设置洗车间,其各项要求参照本规范3.6节的要求执行。3.10.9 停车场的进出口宜按本规范3.3节的要求执行。4 保养场4.1 功能与场址4.1.1 保养场应能承担营运车辆的高级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燃料的储存、发放等。4.1.2 保养场设计规模按本规范3.1.2条分为三级。一级建设规模应单独建保养场,而二、三级建设规模宜与停车场和保养场合建。4.1.3 在中、小城市,停车场的保养场应能提供其所需配件的职责;如车辆较少,不需单独建停车场时,可按本规范停车场的各项要求在保养场内建设停车场(库)。4.1.4 在中小城市,可由由保养场承担发动机和车身修配的任务,并按修理厂的设计要求建设修理车间。保养场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4.1.4的要求。停车场和保养场合建时,应结合本规范表3.1.4 和表4.1.4的规定综合设计。表4.1.4 保养场设施设施生产辅助设施保养车库修理工间车辆检测线材料仓库动力系统油气站劳保后勤库生产管理设施技术管理保修机务调度行政办公停车设施待保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生活服务设施文体、食堂、卫生间单身宿舍、医务保健、托儿所*安全环保设施照明监控消防绿化注:无轨电车保养场需增加保养场线网、馈线、整流站供电设施,不需要油气站。“”表示必须,“*”表示视具体情况可选。4.1.5 保养场选址应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在城市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大城市宜在市区半径的中点;中、小城市宜建在城市边缘),与所属各条线路和该分区的各停车场均较近;2 应避免建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道内,宜选择在交通情况比较清静而又有两条以上,比较宽敞、进出方便的次干道附近;3 有比较齐备的城市电源、水源和污水排放管线系统。4 保养场应避免建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滑坡、溶洞、活断层、流砂、淤泥、永冻土和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地段,尤其应避免高填方或开凿艰巨的石方地段。其地下水位必须低于地下室和建筑物基础的底面。5 保养场的纵轴朝向宜与主导风向一致。如不能满足要求,宜成一个影响不大的较小交角。其主要建筑物不宜处于西晒、正迎北风的方向。6 保养场应处在城市居住区的下风方向。4.2 平面布置和用地4.2.1 保养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显的功能分区,应将功能相近、生产(工作)性质相同、动力需要和防火、卫生等要求类似的车间、办公室、设备、设施布置在同一功能分区内。保养车间及其附属的辅助车间必须按照工艺路线要求布置在相邻近的建筑物里,建筑物之间既有防火等合理的间隔,又要有顺畅而方便的联系。2 保养场区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GB4992的要求设置试车跑道,并应有一定数量(不小于50辆营运车)的机动停车坪。4 回车道、试车道用地总指标按26 m230 m2/标准车。分项建设时,回车道和试车道按停放车辆数每标准车用地指标取12 m213 m2/标准车。停车坪用地应为65 m280 m2/标准车。分项建设时,可按运营管理特点及单项工程的使用功能,对建设用地的面积合并或调剂使用。3 保养场区的道路不应小于7m,人行道不应小于1m。4 保养场进出口应有供机动车用的宽度不小于12m的铁栅主大门,主大门两边应有宽度不少于3m的人员出入门,同时还应在适当处设置紧急出入门。5 保养场的配电房、锅炉房、空压机房、乙炔发生站等动力设施应设在全场的负荷中心处。锅炉房,应位于全场的下风处。近旁应有便于堆放、装卸煤炭的场地。6 保养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场前区,其建筑式样、风格、色彩等与所在街景的美学特点要相谐和。4.2.2 一个城市建立保养场的数量应根据城市的发展规模和为其服务的公共交通的规模确定。4.2.3 保养场应按企业营运车的保有量设置,并与停车场建设相结合。1 营运车保有量在200辆及以下时,可建一个小型综合性停车保养场;2 营运车保有量在201辆600辆时,可建一个中型综合性停车保养场;3 营运车保有量超过600辆的企业,可建大型保养场。4 中、小城市车辆较少,不应分散建多个保养场,可根据线网布置情况,适当集中车辆在合理位置建场。5 大城市车辆较多,保养场宜于大中小结合。4.2.4 保养场用地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见表4.2.4。表4.2.4 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保养场规模(辆)每辆车的保养用地面积(m2/辆)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铰接式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小汽车5022028044100210270422002002604030019025038400180230364.2.5 若保养场同时考虑营运、停车或修理时,其用地应在保养场的基础上,按本规范营运、停车场、修理车间的用地要求增加所需面积或按3.2.3条综合用地计算。4.2.6 保养场油气站、变电房的用地应另行计算。4.3 生产与生活性建筑4.3.1 保养场的生产车间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层数与层高,辅助工间不宜高于三层。4.3.2 保养场的主车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附属建筑宜采用砖混结构。4.3.3 保养场应有确保完成其生产任务的厂房,应根据保修生产的工艺路线要求,由保养车间和发动机、底盘、轮胎修理、喷烤漆工间等构成主车间。电工间、蓄电池间、设备维修间、材料配件工具库、动力站等构成辅助车间。各辅助车间应根据工艺要求,紧凑地布置在主车间的四周。对于有较大噪声、有毒气体、液体和易燃气体的空压机间、蓄电池间、乙炔间在布置时按国家现行标准GB50067的规定执行。4.3.4 保养场应有固定的车身保养工作场所,单独建立车身保养车间(工段、组),单独进进保修。4.3.5 保修厂房应根据南北方城市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相适应的形式。宜采用通过式,顺车进房,顺车出房,利用房外通道回车。厂房宽可据每日保修车辆台次确定,厂房长度宜因地制宜。4.3.6 保养场生产性建筑用地宜按50 m2/标准车和承担的年保养能力计算。各车间(包括库房、动力站)的用地应根据工艺设计确定。4.3.7 保修厂房和辅助车间的地面应根据保养、发动机和底盘解体清洗、蓄电池、车间楼面等不同的作业特点分别采用高标号混凝土面层、耐机油、耐酸耐腐蚀材料面层和非刚性材料面层。地沟墙面应选用光洁的饰面材料。4.3.8 保修厂房车间的采暖、通风、照明、给排水等应分别参照有关规范、标准执行,场内应有污水净化处理设施。4.3.9 保养场的设施可按每百辆标准车需九个保修工位确定。其中车身二个、机电七个;每百辆电车(标准车)需十一个工位,其中车身四个、机电七个。4.3.10 保养场设备配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交通主要保修设备配备 无轨电车保养场CJ/T 9和城市公共交通主要保修设备配备 公共汽车保养场CJ/T10的规定。主要包括金属切削、清洗、举升、拆装、修理专用、检测、锻压、焊接切割、木工缝纫、起重运输、动力、喷漆、热处理和环境保护等设备。4.3.11 保养场的设施应达到防雨、抗震、抗风、防雷、防盗的要求,并应符合消防的规定。4.3.12 办公楼用地宜占办公及生活性建筑用地的13%。办公楼的各项设计参照有关建筑标准执行。4.3.13 保养场宜配有少量单身宿舍。职工住宅和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和标准。4.3.14 保养场应确保绿化用地,运营管理和生活服务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0%。4.3.15 靠近城市办公、生活、医院、学校、休闲区域的保养场,应结合实际用地形态和吸声隔音减噪设施特征布置绿化带。各项设施的设置可参照有关设计规范和生产的具体情况确定。4.4 油气站4.4.1 油气站应选在场内安全的地方,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67和GB50156的规定。4.4.2 油库地下油罐的储油能力,宜按全日车辆用油总量的3倍4倍确定。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的储存天数宜按2天3天用气量确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大于16m3。4.4.3 加油加气站应有站房和自动计量设施设备供管理人员值班休息和给车辆加油加气,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m2。4.5 出租汽车保养场4.5.1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选址与建场设计等各项内容可按本章1节4节的各项内容实施。4.5.2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规模按其保养车辆的能力可分为大、中、小型三类。保养车辆能力在500辆以上的为大型场,在200辆500辆时为中型场,在200辆以下为小型场。4.5.3 出租汽车保养场用地按本规范4.2.4条的要求计算。4.5.4 电动车辆保养场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18487.3的规定。5 修理厂5.1 建厂与用地5.1.1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不宜单独建修理厂。若确需建设,中小城市的修理厂宜与保养场合建,大城市可单独建修理厂。5.1.2 一个大城市宜建一个修理厂。5.1.3 修理厂宜建在距城市各分区位置适中、交通方便、又不面临交通流量较大的主干道、周围有一定发展余地的市区边缘。有可靠的水、电、煤供应。厂区周围半径不小于25m范围内不宜有居民居住。5.1.4 修理厂应按环保法规减少对城市的空气和噪声污染、对排污进行生物化学回收处理。5.1.5 修理厂的规模应视该城市公交企业所拥有的运营车辆数而定。1 运营车辆在500辆以下时,宜建年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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