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技术许可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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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_技术许可协议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24 页技术许可协议鉴于:许可方自其成立时起即为在斜拉索结构的供应和安装领域的世界范围内的专家,且其开发了该些技术、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并注册了各种专利。鉴于:许可方和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订了一份合营合同(合营合同)以便对被许可方联合进行投资。被许可方的宗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鉴于:根据合营合同第23条规定,许可方应当与被许可方签订一份技术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许可方应当授予被许可方有关许可方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的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方面的某些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许可(合营公司业务)。鉴于:各方同意订立本技术许可协议以便确定有关技术许可以及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技术包括许可方所拥有及开发的专利、专利申请、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在本技术许可协议及其适用中,除另有定义的术语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协议或许可是指许可方和合营公司签订的本技术许可协议。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许可技术是指有关斜拉索和悬索结构并属于许可方的列于本协议附件一的所有专有技术、体系、方法、工艺、专利和产品。年度净营业额是指被许可方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所有金额和收入,不包括任何增值税、营业税或其它类似销售税收。许可方体系是指有关斜拉索和悬索结构并属于许可方的列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专有技术、体系、方法、工艺。专利是指许可方在区域内于合同签署日取得的有关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的所有专利。产品是指由合营公司利用许可方根据本协议向被许可方授予的许可技术所制造的产品和材料。第二条许可的范围21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独家、不可转让的在区域内使用许可技术的许可。22本许可仅授予给合营公司业务且包括被许可方在区域内营销、部分制造、供应和安装许可技术的权利。制造仅限于生产。23在本协议适用的全部期间,本协议可延伸至可能由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作出的改进。24上述第2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被许可方的分许可授予权,但根据附件六由合营公司和公司签订的制造分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条件除外。第三条制造31被许可方应当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制造产品。制造应由被许可方严格根据许可方的规范和公差(容限)来进行。各方同意,产品制造应由合营公司自己控制并承担责任。32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方无权以任何方式修改制造计划和规范。33被许可方保证遵守许可方的所有质量控制指示。各方同意,许可方雇员有权在任何时候了解并检查安装情况并采取质量控制的任何行动。34被许可方应只能在区域内其场地上制造产品。除被许可方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项目外,产品不得在其它地方销售。产品的出口应当按照下面第79条的规定办理。35如果许可方需要任何分销或销售,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供该产品的样品以便控制。如果许可方在该控制中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被许可方承诺根据许可方的规范标准在许可方通知后三十(30)天内对该缺陷或不符合之处进行补救。如果产品不符合许可方的规范或公差(容限),则不得进行分销或销售。第四条许可方的协助41许可方应当通过交付文件、原型和或样品和或使用指示的方式向被许可方提供专有技术和许可方体系和专利。各方同意,文件应当以英文版本提供,被许可方应当组织翻译成中文并承担其相应的费用。42许可方声明,在本协议签署日,不存在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并与本协议所述专利相矛盾的专利注册。43各方承认,许可方体系已经成功地被各种预应力斜拉索技术委员会和批准机构所认可。如果被许可方业务需要任何新的批准,则该种批准的申请应由被许可方办理并由许可方协助,但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44对于已经注册的专利,所有在区域内为维持专利注册有效的费用应由许可方支付并由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相应的凭证后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在特许权使用费之外每年偿付给许可方。45如果许可方申请新的专利,则许可方应当通知被许可方并与其商量。如果被许可方希望在区域内使用新的专利,则所有与注册以及为维持专利注册有效的费用应由许可方支付并由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相应的凭证后每年偿付给许可方。各方理解,许可方仍然是该新专利的所有权人。46如果被许可方选择不使用专利,则许可方可决定在区域内注册专利。在该种情况下,许可方应当承担该注册费并自由将其许可给区域内被许可方之外的其它实体。47许可方在区域内销售或安装许可方体系及其附加产品只能通过被许可方进行,除下列外,不应授予任何第三方有关列于附件一上的许可技术或许可方体系或产品的其它许可:(1)如果一个项目需要国际融资并规定在区域内进口货物包括上述许可;(2)如果被许可方不能或不想对一个区域内的客户销售或利用许可方体系、方法和它们的附加产品或提供服务;(3)如果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同意这样做。48如果需要,许可方将修改规格和图纸以便符合中国的标准。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51对本许可被许可方须根据合营协议每年就被许可业务所实现的总计年度净营业额计算,年度净营业额在万欧元以下的部分,使用费为净营业额的百分之四(4),年度净营业额在万欧元以上的部分,使用费为净营业额的百分之三(3)计算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包括被许可方自本许可授予时起所有其业务的所有收入。52年度净营业额应构成被许可方的收入且包括所有有关由本许可所授予的许可技术的业务。53特许权使用费应由被许可方根据公历季度支付(付款)。在每个日历季度后五(5)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根据上一日历季度的净营业额计算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54在支付最後一个日历季度的费用时,许可方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向被许可方提供一份本日历年需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发票,该发票根据预计并包括12月份的营业额来计算被许可方的年度净营业额。被许可方在扣除已经支付的付款后应当向许可方支付尚欠的特许权使用费。55最晚于下一年的5月15日,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送达其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前一年度的年度净营业额。如果验证的年度净营业额需要进行任何调整,该种调整应当包括在下一期付款中。56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应当在收到发票后通过银行汇款以欧元进行并汇到许可方指定的银行帐户。57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供所有有关欠款的必要的证据并使许可方取得任何双重征税的证明,如果有预提税的话。58任何迟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应当自动承担根据每月eonia加上2的利息并在下一期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中支付。59被许可方同意,其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许可方所指定或指示的方式保持、维持所有收入和所有支出的全部、完整和真实的记录。510许可方有权不时未经事先通知被许可方而派遣代表到被许可方的场地检查被许可方的经营、业务方法、服务、管理、财务记录和行政管理,并确定其质量以及被许可方遵守本协议规定的诚信。被许可方应当与许可方及其代表和代理人在该种检查问题上通力合作。第六条所有权61被许可方承认,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享有所有权,本协议并不给予被许可方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权利或利益。62被许可方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63被许可方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64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被许可方有关没有列于附件中的任何其它技术的任何权利或许可。65被许可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注册备案手续。66所有有关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注册备案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67如果由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或公司作出与技术直接相关的任何技术改进,则许可方有权自行以其名义对这些改进单独申请专利。改进将自动推荐给被许可方作为本协议许可的延伸。第七条被许可方的义务71被许可方由于其有一定的关系和能力应用许可方体系和专利,故受到许可方的许可。因此,被许可方有义务确保最大程度地利用许可方所授予的体系、方法和其所附产品。为此,被许可方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手段促销和营销并雇佣合格的人员完成这些任务。72被许可方每年应当向许可方报告其在区域内的销售和业务情况以及其提交的投标清单。被许可方应当就每一个许可方体系和产品以及其关于下一年每一个许可方体系的预测提供一份在竞争和市场情况方面的年度报告。这一承诺是本合同的必要条款,被许可方承诺将及时履行这一承诺。73对许可方体系、工艺和产品的利用应当确保遵守适用的规则文件,被许可方应当尽其最大努力确保有最好的工作和服务质量,以便维护许可方在世界范围内的良好信誉。而且,被许可方应当在业务和工作中遵循所有适用的职业风险控制规则。74如果被许可方不能达到其商业或销售预测,则愿意接受许可方的审计。75被许可方应当将其在使用许可方体系、方法和其所附产品时所可能开发的所有专有技术传送给许可方。76而且,被许可方承诺对许可方所交付的有关许可方体系或产品、其使用方法以及其进一步的发展的信息严格保密。这一义务应当延伸到合营公司的股东,其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十年,不管本协议是由于何种原因终止。77被许可方不得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间接使用、注册或促销可能与本协议所授予的方法、体系或工艺产生竞争的方法、体系或技术。78被许可方承诺,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直接或间接在区域外销售、使用或租赁许可方体系或方法或产品。第八条许可期限和终止81本协议在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方为被许可方的多数股东的全部期限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82条的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8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没有技术能力或技术能力不足;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2)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8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许可技术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避免使用许可技术。84在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立即停止所有使用许可技术的行为。被许可方首先应当通知许可方其仓库存货和它们的账目价值。85在本协议终止后,被许可方承诺:立即自费归还所有有关许可方体系、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的文件、图纸等。咨询和履行所有可能的行政手续以便将许可从每一个注册中消除。毫不迟延地支付所有欠款。在合同终止后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索赔。第九条保护91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技术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92作为许可技术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技术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可自费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93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94合营公司应在有关许可技术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第十条通讯各方之间的所有通讯应当送达到其各自注册地点。如果通过挂号信或国际邮件送达,它们应当被视为在发出后十日内收到。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仲裁111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112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113仲裁程序应在进行。仲裁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114各方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115在仲裁期间,本协议的规定仍应当适用。第十二条语言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许可方(盖章):被许可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附件三之附件一:许可方体系专利和许可技术许可方的资料许可方专利和产品名称许可方管道模型所有材料的规格所有零部件和所有装配图纸的设计方法说明,包括所有装备和工具图纸第 11 页 共 24 页技术许可合同鉴于许可方是技术的专利持有者;鉴于许可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授权被许可方;鉴于被许可方希望利用许可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专有技术:是指本合同生效前尚不为公众或被许可方所知晓、由许可方开发、所有或合法取得、占有并由许可方披露给被许可方的关于设计、制造、安装、合同产品的检验等方面的任何有价值的技术知识、资料、数值、图纸、设计和其它技术信息,许可方已采取了适当措施使专有技术处于保密状态。2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3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4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5净销售额:指销售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6合同工厂:是指被许可方使用了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省市工厂。7商业性生产:是指工作现场生产(数量)合格产品后的正常运行和生产。8目的地机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场。9改进: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合同的任何一方以新设计、规则、处方、成分、数值、参数、计算或任何其它指标的形式对本专有技术进行的新发明或修改。10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有关当局的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第二条合同范围1被许可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合同附件。2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中国设计制造合同产品,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3许可方负责向被许可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专利资料,包括专利的名称、内容、申请情况和专利编号等。4在合同的执行中,如果被许可方需要许可方提供技术服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时,许可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被许可方提供,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5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在合同产品上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许可方的许可制造的字样。第三条合同价格一、适用于一次总支付1考虑到许可方全面且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合同总价(币种)(大写:),该款项以电汇方式通过被许可方银行转至许可方银行。具体分项如下:(1)许可费:(大写:);(2)设计费:(大写:);(3)技术资料费:(大写:);(4)技术服务费:(大写:);(5)技术培训费:(大写:)。2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与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提供等所有支出与费用,其技术资料价格为ddu目的地机场交付价。3上述各项所规定的合同价格将由许可方依照下列方式和比例支付给被许可方:(1)该款的,即(大写:)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许可方:a许可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b许可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元(大写:)以被许可方为受益人的对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件合同附件。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五份;d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2)该款的,即(大写:)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许可方:a标明“运费已付”的技术资料空运提单或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挂号收据,正本一份,副本三份;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3)该款的,即(大写:)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许可方:a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验收证书一份;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该款的,即(大写:)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许可方:a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保证到期的证书一份;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技术服务费在许可方的第一批技术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每月且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天内,由被许可方按照实际应付款支付给许可方:a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工时卡”一份;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5如果依据合同许可方应支付预提税、违约金或赔偿金,被许可方有权从应支付给许可方的款项中扣除。6所有在被许可方银行发生的费用均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在被许可方银行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许可方承担。二、适用于入门费加提成支付1考虑到许可方全面且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由一笔固定的入门费和连续的提成费组成的合同价,该款项以(币种)以电汇方式通过被许可方银行转至许可方银行。2被许可方支付给许可方固定的入门费为,(大写:)按下列方式和比例:(1)该款的,即(大写:)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许可方:a许可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b许可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元(大写:)以被许可方为受益人的对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件合同附件。c金额为入门费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五份;d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2)该款的,即(大写:)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许可方:a标明“运费已付”的技术资料空运提单或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挂号收据,正本一份,副本三份;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c 即期汇票一式二份。(3)该款的,即(大写:)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许可方:a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验收证书一份;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3在提成期间,被许可方以百分之的比例支付连续的提成费,计算基础是已售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连续的提成费每六个月结算一次(以下简称“结算期”)。(1)每一结算期到期限15天内,被许可方向许可方传真一份销售数量、净销售价和该结算期的提成费方面的书面报告,许可方成收到该报告后向被许可方发出一份确认传真。(2)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天内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a许可方对到期支付的提成费的确认传真;b签发的标明要支付费用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如果依据合同许可方应支付预提税、违约金或赔偿金,被许可方有权从应支付给许可方的款项中扣除。5被许可方应开设合同产品销售的独立帐户,许可方可经被许可方同意自费聘请中国注册合计师审计与合同产品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帐目。6所有在被许可方银行发生的费用均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在被许可方银行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许可方承担。第四条技术资料的交付1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须用文制定,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以ddu目的地机场价格条件(xx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付技术资料的内容、份数和交付时间表等。2在技术文件发运后48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文件详细清单一式两份航寄给甲方。3如技术文件在空运中丢失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不超过天内,补寄给甲方有关文件。4被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多次搬运、长途运输、防潮、防雨的包装。5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a合同号;b收货人;c目的地机场;d标记;e以公斤计算的手重;f箱号或件号。6许可方应在每件包装箱内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并注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7如果技术资料可以由许可方当面直接交给被许可方的,许可方应提前将其意图和预计交付的时间用传真的方式通知被许可方,当面交付的具体签收形式和其它细节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第五条技术改进1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适用于甲方实际的生产条件(如设计标准、材料、设备的生产条件及其他条件等),乙方将协助甲方对技术文件进行改编,以适应甲方的生产条件,并由乙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但这种改编必须从技术的角度是可以接受的,且又不降低合同产品的质量。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在两个月内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文件提供给对方。另一方有免费使用这种改进和发展了的资料的权利。3合同产品的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发展了这种技术的一方,对方如要求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应征得所有权方的同意。第六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1许可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2被许可方应为许可方的技术服务人员申请签证、工作许可和提供技术服务所需的其它必要手续提供协助。3如果许可方所派遣技术人员被认为不称职,许可方应自费并且毫不迟延地予以替换。4被许可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到许可方的有关工厂进行培训,许可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培训并尽自己最大努力使被许可方的技术人员掌握本专有技术。5被许可方接受培训人员在许可方国家期间应遵守许可方国家的法律和许可方工厂的规章制度。第七条验收考核1为了验证专有技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许可方应派遣其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在被许可方技术人员的协助下进行验收考核,考核应在技术资料交付后天内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2如果经考核各项验收标准符合规定,双方授权代表应在验收考核通过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考核合格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3如果经考核任何一项验收标准不符合规定,许可方应在第一次考核失败之日起天内或双方协商的任何时间自费组织进一步考核,但考核次数最多不得超过次。4如果在如下的考核中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许可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一的规定赔偿被许可方违约金,被许可方应在收到违约金后签署验收证书,但许可方的保证义务并没有免除。第八条保证与索赔1许可方保证是本专有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或持有者,并且有权许可被许可方使用。2许可方保证本专有技术是最新的现代化用的,能依照合同的规定予以开发。3许可方保证合同规定的合格的合同产品能在工作现场采用本专有技术制造出来。4许可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时交付。5许可方保证按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正确和充分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6本专有技术在工作现场的保证期为验收通过之日后的个月。保证期满,被许可方的授权代表应签署一份保证期满证书给许可方。7许可方保证不会发生被许可方被指控有关合同产品上的侵权责任。8如果许可方不能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保证义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索赔损失,或要求许可方赔偿损失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如果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上述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其已接受被许可方的要求。第九条保密1被许可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方提供给被许可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许可方或第三方公布,被许可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2许可方应对被许可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被许可方的要求执行。3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2)可以证明该技术在泄露时自己就拥有,并不是以前从对方直接或间接获得的;(3)任何一方从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第十条税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被许可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被许可方负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许可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许可方征收的预提税将由被许可方从本合同第三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许可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许可方,许可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则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2仲裁地点在,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5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6仲裁中的适用法为法律。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 月 日在签字。各方应分别向其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九十天内获得合同的批准,然后用传真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2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3本合同期满时,合同项下的任何未了的债权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4未经另一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责任转让给第三方。5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正文与附件有矛盾之处,合同正文内容优先。6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涉及重要事项的传真应随后立即以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确认。8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二份。许可方(盖章):被许可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第 23 页 共 24 页合同协议:_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模板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24 页 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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