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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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文书:_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21 页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xx15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xx6号),以及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93183号)精神的各项任务,认真落实完成以下责任目标。一、安全目标(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二)项目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标。二、工作目标(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一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四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五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六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七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一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六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十五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十八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承诺杜绝重大死亡事故的发生,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少一般重,轻伤事故的发生,当意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第二十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 12 页 共 21 页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我站受理上思县xx年廉租住房项目5标段(7栋)施工工程的安全监督,为使监督工作顺利有序实施,现将我站监督的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一、核查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一)核查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按名单核查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按名单核查专职安全员数量是否符合建设部的规定。(二)核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上岗证:电工、焊工、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电梯司机、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司机、指挥员、信号员、司索员)、起重设备装拆工、爆破工。(三)核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按名单核查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其他监理人员的上岗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二、核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与实施完成验收手续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方案应能指导施工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查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工程投入使用。请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本工程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以便进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查。(一)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2、深度达到及超过5m,或深度未达5m但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高于坑底的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3、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与安装;4、起重吊装;5、脚手架的设计与安装;6、卸料平台的设计与安装;7、拆除与爆破工程;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预应力张拉、网架、索膜结构、高6m以上的边坡施工、隧道、桥梁、特种设备安装、江河的导流和截流、港口和航道工程。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又无技术标准可循的工程。以上所列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编制,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不属于第(二)款所列的方可以实施。(二)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的工程:1、深基坑:开挖深度达到5m及超过5m,或有三层或多于三层地下室,或开挖深度未达到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极其复杂;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模板的跨度超过18m,或面荷载大于10kN/m2,或线荷载大于15kN/m;4、房屋拆除爆破和土石方爆破;5、30m及以上无法使用操作平台的高空作业;6、大江河中的深水作业。此6种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必须由施工企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后由施工企业按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再审查签字,方可交付实施。本工程有无此6种工程,请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务必以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情况告知书(加盖公章)书面告知我站,以便我站安排人员加强监督检查。若因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或施工方案变更而产生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由施工企业补报。(三)核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三、核查施工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记录(一)对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记录。(二)安全操作技术交底记录。(三)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四、核查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一)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制度、项目部的安全自检制度。(二)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记录、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三)项目部的安全自检记录、整改记录和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五、核查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检查及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一)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安全监理检查的规定。(二)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中有关安全问题的内容。(三)安全监理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整改完成记录(施工单位的回复)或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六、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站所发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整改通知(或停工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或允许复工批复书)所反映的监督过程应闭合。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履职印证我站派出的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印证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安全检查是虚假或是真实,是流于形式或是认真细致,从而得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履行法定职责程度的结论。八、发出通知(一)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我站将按严重程度分别发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改进通知书、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二)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未对项目进行安全例检或检查次数不足,发现项目部未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除按第(一)款发出监督通知外,我站同时通知施工企业,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或督促项目部履行法定职责。(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现场监理机构未进行安全监理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其他履职不到位情况的,我站将通知监理企业,要求其督促现场监理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九、企业与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及其发布企业与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认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发布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一)在安全监督检查中,有被责令停工整改或同一项目一年内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工程项目的,作为1次不良行为载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不良记录。若监理单位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二)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管的工程项目有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是所管工程在同一年内同一项目或不同项目累计有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的,作为1次不良行为载入个人不良记录。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三)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我站将上报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地大众传媒上发布,同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请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后在全区大众传媒上发布。(一)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确定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经我站查实后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并书面告知工程的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1、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2、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4、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两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5、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6、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7、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8、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二)重点监督期限重点监督工程期限为3个月,自该工程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之日算起。重点监督期内仍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故或行为之一的,或企业不按第(四)款要求定期自查的,重点监督期限再顺延3个月。(三)重点监督工程公告被列为重点监督工程的名单,由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和及时更新,并责成招标承办单位将最新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在投标资格预审和评标时告知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单个工程的公告延续时间等于其重点监督期限。(四)施工企业定期自查重点监督工程在重点监督期限内:施工企业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自查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成记录备查。监理企业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项目监理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安全生产监理检查。督促检查和监理检查均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AL系列表格,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成记录备查。(五)监督站跟踪监督检查我站每月至少对重点监督工程进行1次跟踪检查,并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六)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的撤销条件及程序重点监督期限内,重点监督工程在每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均合格,不再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不再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故和行为的,重点监督期满后,可由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共同提出撤销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申请,经我站复查合格后予以撤销名称,并及时告知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十一、事故的报告、应急预案的启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接受调查和处理。(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接到现场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我站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我站报告。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上第一条至第六条所涉及的资料作为重点检查资料,请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机构将其有序整理并存放于施工现场备查。我站将派出监督员对本工程进行不定期、事先不告知的抽查。请本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并认真阅读本告知书。本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一式五份。发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一份,我站存档二份(由项目经理签收的原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收的原件,或二原件合一均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收到。项目经理(签名)收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收到。上思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机构名称、公章)年月日第 20 页 共 21 页事务文书:_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模板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21 页 共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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