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生育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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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2019生育合同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2 页2019生育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一、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条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3双月25日(星期日后延)为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日。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6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6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亲属或邻居担保。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三查”证明。7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二、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条规定处理。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3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元违约金。如不缴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三、争议处理办法1协商解决。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门调解并裁决。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49岁整。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负责人(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甲方: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乙方:村组(单位)姓名:(零孩夫妇女方)为了加强人口计划管理,规范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一、甲方权利、义务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使乙方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2审查乙方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为其免费登记发放一孩生育证。3免费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4在乙方妊娠期间和生后三个月内,指定乡、村(单位)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对其随访,防止选择性别的妊娠、人工终止妊娠和弃婴等现象的发生。乙方生育一孩后,凭一孩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为其出具子女入户证明。5在乙方生育一孩后4260天内督促指导其落实上环为主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6根据乙方夫妇申请,批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其独生子女周岁前发给每月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能。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依法结婚后,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地点定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2乙方妊娠第一胎后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市计生科研所出具的妇科检查证明、四项病毒筛查证明、婚育学习合格证到甲方进行登记,并领取一孩生育证。3乙方妊娠期间禁止到任何地方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孕期保健须带身份证和生育证到依法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检查。胎儿发育异常需要终止妊娠的或医学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需报经甲方同意,取得卫东区计生委批准证明。意外小产或产后婴儿死亡的,须在24小时内报经甲方现场查验(联系电话:);婴儿出生一月内应当及时向村级(单位)计生专干如实报告出生。4乙方生育第一胎后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落实以上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生育一孩后又政策外怀孕的,甲方为其出具政策怀孕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因避孕措施失败,在甲方的陪同下到市计划生育科研所为其免费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5乙方有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法定奖励的权力。6乙方依法享有的其他计生权力和应尽义务。三、违约责任1甲方应免费提供的计生服务而违法收取费用的,应向乙方双倍返还费用。2乙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不登记办理一孩生育证生育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3未经卫东区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怀孕个月以下擅自终止妊娠的,年内不再换发生育证。妊娠个月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自报分娩死胎、生育后婴儿死亡未报经甲方现场查验的,在查明事实前不再换发生育证。4乙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由甲方依法做出决定收回生育证或宣布原生育证作废,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四、附款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盖章后即长期生效;法律、法规若修订的,本合同可以重新修订。2乙方年龄达到49周岁,本合同自行终止。3乙方生育一孩后婚育情况或计生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盖章)代表人:(法人)?乙方:(签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合同甲方:乙方: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甲方的义务1每年三次组织未婚青年进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发给国策教育证;2及时协助乙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组织乙方婚前健康检查,提供新婚知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4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定期访视;5对自觉晚婚晚育的青年,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二、乙方的义务1按时参加每年三次的未婚青年计划生育国策教育;2依法登记结婚,不早婚早育;3婚前不非法同居,婚前如有非法同居或引、流产的,参加一年三次孕环情检查;4自愿接受段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访视。三、违约责任1甲方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监督职责,具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保证人愿意为乙方作保承担承担连带责任。(1)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逾期一次支付违约金元;(2)未婚先孕采取补救措施,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元,并强制落实补救措施。(3)如有非法同居行为,又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孕环检,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元。3乙方未达晚婚年龄交纳保证金元整,直至晚婚年龄批准生育,甲方全数退还保证金。四、其它事项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送公证部门公证。如一方违约后不支付违约金,另一方经公证部门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督促程序或诉讼程序追究违约责任。2甲方收取的违约金应纳入计划外生育费管理。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公证处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签):代表人(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生合同 第 号甲方:乙方:为了加强我村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推行村民自治、合同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村(或居委会)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用工单位、出租屋业主以及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二)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三)为乙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指导,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流动(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生育、节育、避孕方面的咨询服务;(五)免费为乙方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服务。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与流动人员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要予以辞退、解雇或停止租赁;(二)乙方不得招用、租赁、容留未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或未办理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员;(三)乙方要主动负责被招用或出租等关系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如实反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积极配合村(居)委做好登记、建立档案,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登记率、持证率和验证率要达1,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监督、检查;(四)乙方不得阻挠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或在检查中威胁、殴打工作人员;(五)乙方应按时组织本单位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结扎一年以上者除外)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查环查孕,保证本单位流动(暂住)已婚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率达1。每年查环查孕三次(时间为1月至4月日前为第一次,5月至8月日前为第二次,9月至月日前为第三次);(六)乙方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有怀孕或当年出生情况(包括在异地出生后在乙方单位居住)的要及时登记报告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育龄妇女的有关资料以便甲方管理及提供服务。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一)违反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的,乙方可通过甲方上一级部门,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二)违反第一条第(四)、(五)项的,可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1违反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单位,进行停产、停业整顿;出租屋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处以5元以下的违约金(不接受处理的,在村分红款中扣除);2违反第二条第(四)项的,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镇计划生育部门存档一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第 11 页 共 12 页合同编号:_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模板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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