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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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_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书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20 页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书本合同由xx(简称企业)与xx工会代表职工(简称工会)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安全工作做为一项硬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集团所属各分厂、分公司、生产基地、处室、厂区等均须遵守本协议: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企业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第四条: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安全管理。4、安全操作规程。5、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9、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五条:本协议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协议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八条: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企业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第九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第十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落实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动火审批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方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基建、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第十二条: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尤其是分公司生产新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须向安全环保处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第十四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十七条: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市职防所的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也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行政方应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第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第二十条:企业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企业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第二十三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二十六条: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初期火灾,要积极进行灭火并报警,当火灾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伤害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千方百计尽快报警。报警电话:xx第三十条: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检查组(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第三十三条:企业职代会对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第三十四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第三十五条: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消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上报上级工会、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三十九条: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工会主席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 9 页 共 20 页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陕京二线输气管道工程靖边榆林段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下:项目名称:陕京二线输气管道工程靖边榆林段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项目地点:榆林项目工期:25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投资:贰拾肆万捌仟柒百伍拾元人民币(24.875万元,此费用包含报告评估费)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五、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附件一:工程服务健康、安全与环境(HSE)协议委托人: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受托人: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公司(签章)预评价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受托人”是指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5)“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派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受托人义务第四条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派出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需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机构及水土保持评价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负责人及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规划,完成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程范围内的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情况。第五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无明确约定的应以适当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本工程中未明示为非保密资料的一律视为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受托人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之前应向受托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更换代表时,要提前通知受托人。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受托人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权利,以及受托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权限及时书面通知需要通知的单位及个人。第十三条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受托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受托人权利第十四条受托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根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纲要和原则,有权向委托人提出建议。主持有关工程协作单位的总体协调,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劳动安全的检查权。对于不符合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序,有权通知委托人修改。委托人权利第十五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采用的标准、实施规划以及系统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第十六条受托人调换总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十七条当委托人发现受托人员不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履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职责,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托人责任第十八条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委托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有效期。在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过程中,如果因特殊原因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十九条受托人逾期完成评价任务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第二十条受托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受托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的预评价结果进行工程建设,产生评价结果以外的损害时,由受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受托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四条委托人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所欠款额万分之四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受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六条在委托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时,受托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但合同价款不变。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受托人在应当获得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受托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3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此时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当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义务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酬第三十一条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报酬为包死费用,不能进行调整。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酬,自规定之日起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三条提交评审报告并通过评审后一次性支付全款。其他第三十四条在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受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第三十五条受托人在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适当给予经济奖励。第三十六条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在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第三十八条受托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法律法规依据(不限于此):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xx年第3号令;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xx年第10号令;3关于转发劳动部第10号、第11号令的通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文件98中油技监字第163号;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导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部颁标准LD/T106-xx;二、预评价标准(不限于此):1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3-93);2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SY/T04-98);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94);4原油和天然气输气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跨越工程(SY/T15.2-98);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92);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8工业企业场界噪声标准(GB12348-90);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10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三、预评价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1预评价范围负责京二线输气管道工程靖边榆林段及全部配套公用工程系统、组织机构及人员等的项目全过程(即: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试运投产阶段等)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2主要工作内容评价大纲的编制工程职业危害、有害因素分析自然、社会危害因素分析事故统计与事故原因分析工艺站场危险度评价工艺站场火灾、爆炸、毒性评价工艺站场火灾、爆炸灾害评估管道风险定性评价管道可靠度评价管道可靠性寿命评估管道灾害定量评估环境的健康影响分析职业卫生评价工程人员组成及管理状况分析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论证事故应急预案工程HSE管理体系建立评价结论和建议四、评价质量要求和责任:1严格按照原劳动部第3号、10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评价的要求以及ISO91质量保证体系规范运作,确保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的质量。2保证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通过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五、技术服务1协助甲方与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2按时向甲方提供与设计和报批有关的图纸和资料,并协助甲方向有关部门报批阶段性的设计文件工作。3协助甲方协调在开工和建设期间的相关内容的地方关系。必要时,按甲方要求及时派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赴现场解决处理现场相关部分的纠纷问题,应保证不影响工期。六、提交成果陕京二线输气管道工程靖边榆林段安全预评价报告(25套、电子光盘3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总则建设项目概况工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国内西部地区天然气管道事故原因分析天然气长输管道泄漏故障树分析管道风险评价管道泄漏天然气扩散扩展灾害评估(8)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及建议(9)事故应急预案程序框架(10)评价结论。第 19 页 共 20 页合同协议:_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模板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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