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2无答案.ppt

上传人:丁** 文档编号:2145953 上传时间:2019-11-16 格式:PPT 页数:289 大小:3.0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建法规2无答案.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89页
一建法规2无答案.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89页
一建法规2无答案.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8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法规,武海峰(博士/副教授),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 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禁止违法采购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总承包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注意:发包的内容中不能包括监理,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工程总承包的四种方式 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 设计采购总承包 采购施工总承包 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 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是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管理和服务的 它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允许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得与其所承担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总承包单位的责任(10/11单选) 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 (有限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适用范围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资质的认定就低不就高 责任承担连带责任(07多选/09单选),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全部转包和肢解转包,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分包的认可 (11单选) 总包合同中有约定 经建设单位认可 劳务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人,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或采用选择,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违法分包的情形(10/11年多选) 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擅自分包 主体分包 再分包(注意责任问题) 转包 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我国禁止转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 吊销资质证书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1.(2010年单选)关于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建设单位只能向给其造成损失的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无合同关系,无权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总承包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分包单位追偿 分包单位只对总承包单位负责,2.(2011年真单选)当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无合同关系,无权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有责任的分包单位追偿 分包单位只对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3.(2007年多选)甲、乙两个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双方约定,如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单位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原因索赔12万元,则下列关于此索赔和赔偿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如甲无过错,则其有权拒绝先行赔付 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甲承担12万元 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乙承担12万元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质量缺陷的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 先行赔付的一方,有权就超出50%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4.(2009年单选)某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约定质量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50%。施工中由于安装公司技术问题导致质量缺陷,造成工程20万元损失,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建设单位可以向建筑公司索赔20万元 建设单位只能向安装公司索赔20万元 建设单位只能向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分别索赔10万元 建设单位不可以向安装公司索赔20万元,5.(2010年多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分包情形中,属于违法分包的有(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土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6.(2011年单选)关于建设工程分包的说法,正确的是( )。,劳务作业的分包可以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承包单位可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进行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可以分包 建设单位有权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7.(2011年多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有(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主体结构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8.(2011年多选)施工企业乙经建设单位甲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施工企业丙,丙又将其中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施工企业丁。后丁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欲索赔。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有(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民事责任 甲有权要求丙承担民事责任 甲无权要求丁承担民事责任 乙向甲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 丙向乙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丁追偿,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11多选)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指无资质、超资质、骗资质、伪造和出借资质及有关人员不具备资格上岗,情节严重的)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指贿标、串标、骗标、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指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标准、节能设计施工、不检测、不出具质保书或不保修等)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安全问题)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布的时限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 整改有实效,经批准可缩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公告期限为6个月;长于6个月的,从其规定,1.(2011年多选)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属于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有(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 未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2.(多选) 关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告 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期限为6个月至3年 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限制期长于公告期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限制期长于公告期的,公告期限最长为6个月,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1分左右),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合同订立的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合法原则,合同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的要约与承诺(09多选),要约构成要件,要约形式,要约邀请 (无约束力),合同的要约与承诺(11单选),要约生效,要约到达生效,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要约撤销 (到达后承诺前),要约不得撤销,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合同的要约与承诺(10单选),承诺的方式、内容和生效,承诺撤回、超期和延误,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 :财产、行为、工作成果,数量,合同的实质内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发包人的5项主要义务 不得违法发包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及时验收工程 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承包人的5项主要义务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11单选),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开工及开工日期 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时间: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工程师书面答复的时间: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 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未答复,视为同意工期顺延 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暂停施工(两个48小时) 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对承包人实施意见后提出的复工要求,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工期顺延情况(经工程师签字) 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工期顺延(两个14天)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7种情况发生后,14天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收到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竣工日期 按约定日期 发生争议:(10多选) 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发承包双方就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合格的,要以承包人送交竣工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合同价款的确定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黑白合同处理: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适用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协议不成,按照合同法第62条确定,仍不能确定,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10单选),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包括工程款本金和利息 利息计付标准按约定;无约定按人民银行规定 利息计付时间从工程款应付之日(按约定/07单选) 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下列视为应付款时间(09多选)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未交付,价款也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垫资利息与工程欠款利息处理的区别(11单选) 当事人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而工程欠款约定的利息则可以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但工程欠款没约定利息,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拍卖/折价所得)(07多选)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 承包人工程价款包括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到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主要形式一般是法定赔偿损失 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理解赔偿损失的限制 可预见性原则和防止损失扩大的原则 不可抗力的损失、超出违约方预见到的或应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没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一般是不在赔偿范围内的,合同生效要具备的条件,合同生效要具备的条件=3+1,主体不合格:待定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变更、可撤销 内容、形式不合法:无效,无效合同的规定(欠缺合法性要件/09多选),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规定(欠缺合法性要件),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情形(10多选) 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 承包人借用资质 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效合同的规定(欠缺合法性要件),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效力 一般处理方法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库所有。,无效合同的规定(欠缺合法性要件),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 月内追认,未最追认表示拒绝;善于相对人有撤销权; 无权代理合同,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未最追认表示拒绝;善于相对人有撤销权; 无权订立合同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10单选),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不得以主体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变更 变更内容约定不明视为合同未变更,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合同权利的转让(11单选) 不得转让的权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人身性质);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监理合同) 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抗辩、抵销、担保等)随之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合同义务的转让 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中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概括转让或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09多选),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撤销权消灭情形: 撤销权一年内没行使的; 知道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合同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中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 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效力,合同的终止,施工合同的解除 发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约定期限内未完工,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09二建多选) 解除法律后果: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停止违约行为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可以同时并用 违约金和定金(参照前面讲解/09多选/10单选)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罚则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对方可选择其中一条款,但不能同时适用,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为违约方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由自己承担(11单选)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责任,1.(2009年多选)甲建筑公司收到了某水泥厂寄发的价目表但无其他内容。甲按标明价格提出订购1000吨某型号水泥,并附上主要合同条款,却被告知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故原来的价格不再适用,要采用提价后的新价格。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水泥厂的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 甲建筑公司的订购表示属于要约 水泥厂的价目表属于要约 水泥厂新报价属于承诺 水泥厂新报价属于新要约,2.(2011年单选)施工企业根据材料供应商寄送的价目表发出了一个建筑材料采购清单,后因故又发出加急通知取消了该采购清单。如果施工企业后发出的取消通知先于采购清单到达材料供应商处,则该取消通知从法律上称为(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承诺撤回 D承诺撤销,3.(2010年单选)施工单位向电梯生产公司订购两部A型电梯,并要求5日内交货。电梯生产公司回函表示如果延长1周可如约供货。根据合同法,电梯生产公司的回函属于( )。,A要约邀请 B承诺 C新要约 D部分承诺,4.(2011年单选)某工程部位隐蔽前曾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但重新检验后发现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关于全部剥露、返工的费用和工期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费用和工期损失全部由承包商承担 费用和工期损失全部由业主承担 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期给予顺延 费用由业主承担,工期不顺延,5. (多选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应当相应顺延的有( )。,不可抗力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图纸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 一周内非因承包人原因停电造成累计停工6小时,6.(2010年多选)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说法,正确的有(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首次送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考试试卷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