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廉租房保障受益面管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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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扩大廉租房保障受益面管治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扩大廉租房保障受益面管治制度一、租赁补贴对象,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一)家庭所有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二)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含);(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将根据保障能力逐步调整。二、租赁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单身家庭28平方米,二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家庭58平方米,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68平方米。家庭原有公房、私房住房面积,在计算租金补贴时予以扣减。三、租赁补贴标准,市区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元。乡镇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4元。四、低保、特困无房户,部分低收入家庭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对于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市建设局与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街道办、房改办、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相关部门会商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保障。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关系且实际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老人。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照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一)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含货币安置);(二)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三)已出资购买,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住房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四)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转让(出售、赠予或其他方式转移)的住房;(五)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农村住房;七、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应如实填报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现住房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及经济收入(含低保证、特困证)情况证明;八、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二)居委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市建设局。(四)市建设局自收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监察、财政、公安、劳动、民政、总工会、房改办、房屋产权监理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九、租赁补贴保障顺序以汇龙镇为主要保障范围,逐步扩面到各乡镇。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根据政府财力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市建设局应将轮候顺序予以公布。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轮候。十、准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须与市建设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市场选择住房。与出租人签到租赁合同后可按标准领取租赁补贴款,租赁补贴款每季度第三个月末发放。准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对象,须与廉租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0元(砖混1.5级,每下降半级相应减少0.05元)计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租金标准计租。十一、市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及时退出机制和年审复核制度。(一)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及时退出机制。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建设局申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发租赁补贴:1.对虚报、瞒报、仿造有关情况证明获取租金补贴的;2.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数、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政策规定标准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4.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或不缴纳房租的。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情节恶劣的,由市建设局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个人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的责任。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5日内书面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实行配租的家庭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保障水平或取消保障资格,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知廉租住房保障户。十二、本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 6 页 共 7 页参考范文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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