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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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事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内容总揽,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 第二节事故条例和原有规定的区别,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建国以来,国家颁布了三大规程、34号令、75号令,都对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机构改革,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1)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制多元化; (2)安全生产面临着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没有特别有效控制; (3)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责任越来越重 (4)各界对事故调查、处理也予以高度关注。,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从2003年开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始在34号令、75号令的基础上修改事故条例。历时4年多时间,终于在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当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行政法规也是在我国行政法规立法以来历时最长的一部行政法规。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六条。 条例作为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次于安全生产法,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对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节 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 为什么要在以往34号令、75号令的基础上要修订出台新的规定呢? 因为这些法规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需要,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存在着一些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故等级界定依据不统一、批复不统一。国务院34号令将特大和重大事故混为同一概念;批复内涵和程序不清,事故批复应包含事故的性质认定和责任人处理决定,有的地方将其一分为二。,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二、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情况屡有发生。仅2007年1、2月煤矿发生了6起瞒报事件,3月中下旬又连续发生了3起瞒报的煤矿特大事故的事件。一些乡镇、私营企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私下了结。有的发生事故后转移尸体,销毁入井纪录和资料,主要相关人员逃匿。 三、原有的事故调查组织形式难以实施。 75号令,规定特别重大以下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监察、工会、综合计划部门以及邀请人民检察院共同组成调查组难以实施。,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四、事故调查效率低下。 以往由各部门派人组成庞大的事故调查组,多则近百人,又各持己见,意见不统一,最典型的是东方化工厂事故。(1997年6.27北京东方化工厂特大爆炸火灾事故,这起事故调查的处理历经3年半的时间) 五、事故处理不到位,不落实。 表现在对事故责任者处理不到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决定不落实,私自改动处理决定现象时有发生,失去事故处理的严肃性,威慑力。,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六、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交叉。 由于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权力受到机构改革的影响,由于监督监察权利一分为五,所以在有时会出现对一个事故重复处理或不处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能难以发挥。安全生产法第73条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节 事故条例和原有规定的区别,一、调整适用范围。 1、事故条例调整了适用范围,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即不管是什么组织,只要是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适用,原75号令只适用企业,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 2、对那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75号令中没有作此规定。,二、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内涵,统一了事故等级界定的依据。 1、条例明确将安全生产事故解释为:即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终止或永久终止的意外事件,即包括劳动过程也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原规定只规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 将事故划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 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事故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级重大事故,四级级重大事故,三、对事故发生后上报的程序、时限和内容作出明确规定。,1、事故上报的程序,2、事故上报的时限,3、事故上报的内容,四、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的权限、程序,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 在事故调查上,明确了由政府统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重大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较大 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2. 在调查报告批复上规定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负责事故报告的批复。,五、强化了事故法律责任,增强了可操作性。 1. 原75号令,34号令只对有关事故个人违法行为作了法律规定,而条例还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第40、41、42)。 2. 不管是对单位处罚还是对个人处理,在处罚量刑上更加具体化。,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六、强调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 条例第5、22条分别明确提出事故调查要提高效率,讲究效能,对报告、调查、批复作了明确的时限要求,与75号令相比,缩短了事故调查时限,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期不超过60日; (2)收到调查报告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上海“11.15”火灾事故 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一栋高层公寓起火。这起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所导致的特别重大事故。 经过初步分析,起火大楼在装修作业施工中,有2名电焊工违规实施作业,在短时间内形成密集火灾。这起事故还暴露出方面的问题: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案例分析,事故处理结果: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责成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相关单位按法律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2)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谢 谢,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一),1)违法行为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 2)处上年收入4080%; 3)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1)违法行为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财产的;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 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后逃匿的; 2)罚上年收入60100%;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3)注意:此处罚包括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二),1)违法行为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2)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般事故处上年收入30%; 较大事故处上年收入40%; 重大事故处上年收入60%; 特大事故处上年收入80%; 3)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三),1)违法行为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2)对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撤职处分之日起,5年禁入。 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其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四),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一),1)违法行为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财产的;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 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后逃匿的; 2)处100500万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二),1)违法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般事故10-20万元; 较大事故20-50万元; 重大事故50-200万元; 特大事故200-500万元。 3)同时: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事故报告的程序,1)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3)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并通知公安、劳动、工会、人民检察院; 4)特大、重大事故省部级国务院; 5)较大事故省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6)一般事故市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事故报告的时限,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 2)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 3)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2小时内; 4)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2小时内,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死亡人数或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情况,在我国使用18年的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划分标准(07年作废),(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十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重伤二十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死亡二人以下; 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原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确定的四级重大事故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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