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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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5 页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需要,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合楼等除外)。第三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除符合本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章设计要求第四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设置不少于1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第五条50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置泡沫消火栓箱,消火栓应采用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65mm,箱内应配置水带。第六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接口口径不应小于65mm。第七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管径不宜小于80mm,管道顶部应设放气阀,底部设排空阀。第三章施工要求第八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应采用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第九条泡沫消火栓箱体和管道应涂成泡沫管道专用的黄色。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公布前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高层建筑,可不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第 3 页 共 5 页高层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规定(1)凡高度超过15m的脚手架均为高层脚手架(2)支搭高层脚手架前,必须有设计、结构计算书和架子工程施工图。搭设方案要有文字说明。(3)高层脚手架在搭设过程中,除了要严格遵守一般脚手架的规程规定外,必须以1518m为一段,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挑、撑、吊等分段将荷载卸到建筑物上的技术措施。(4)高层架子的方案及技术安全措施应由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单位负责审批。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必须变更时要重新制定方案,由原方案审批者审批后方可实施。(5)架子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必须按架子施工方案的要求拟定书面操作要求,向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必须严格按操作要求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6)在架子基础、卸荷措施和架子分段完成后,应由制定架子方案的单位组织技术、安全、施工、使用等有关单位按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合格后方可继续搭设或使用。(7)搭设过程中的高层架子如需使用,必须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人。架子未经检查、验收,除架子工外,严禁其他人员攀登。验收后的架子,任何人不得擅自拆改。需作局部拆改时,需经施工负责人同意,由架子工操作。第 4 页 共 5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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