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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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5 页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第三条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第五条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单项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维修、装修装饰、公路维修、护坡堡坎等建筑及土石方工程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其余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分公司负责。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相关承包商HSE行为的管理。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七条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建立健全符合分公司实际的承包商HSE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其实施;(二)负责分公司职责管理范围内承包商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HSE准入培训、审查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负责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HSE准入审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HSE准入证(以下简称HSE准入证)的办理、业绩考核与评价等;(四)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第八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一)负责二级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二)负责分公司授权的有关承包商HSE准入办理和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第九条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HSE表现实施管理,参加承包商HSE准入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处罚,提出考核、年审意见等。第十条分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承包商的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HSE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HSE准入申报与办理第十一条承包商办理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准入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前,应到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办理HSE准入证,HSE准入证是承包商进入分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第十二条承包商的HSE准入方式与市场准入方式相同,实行年度准入和一事一准入。“HSE年度准入”是指由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及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年度HSE准入证的准入方式。持年度HSE准入证的承包商方可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HSE一事一准入”,即按项目准入。是指对确需在已年度准入承包商外选择有关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或已准入承包商在数量、资质等方面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由相应的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并推荐,报分公司审查合格并审批同意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一次性HSE准入证,仅限于其参加该项目竞标或实施的准入方式。第十三条承包商办理HSE准入证程序:(一)承包商提出书面HSE准入申请;(二)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领相关HSE准入资料;(三)按要求如实填写和呈报相关HSE准入资料;(四)参加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HSE准入培训;(五)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收到的准入资料进行评审;(六)经HSE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发“HSE准入证”。第十四条拟向分公司申请HSE准入的承包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四种渠道提出准入申请:(一)直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二)由分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推荐;(三)由所属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推荐,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四)由所属单位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推荐,由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第十五条拟申报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具备下列HSE生产管理基本条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HSE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三)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或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明;(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较有针对性,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装备齐全;(八)具备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相关安全环保施工机具、防护设备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九)具备风险评价能力,能正确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并采取风险削减和环境污染减轻措施。(十)近三年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业绩良好;(十一)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十二)其他相关内容。第十六条申请办理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填写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并提交下列书面及影印资料:(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文件、资料;(二)HSE准入申请书;(三)HSE承诺;(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五)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六)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并提供;(七)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八)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九)员工HSE教育培训制度与培训记录;(十)近三年的工程技术服务HSE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已签订的HSE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及用户反馈意见等);(十一)承包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提供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装置检维修以及压力管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办理“HSE准入证”的重要参考条件。第十八条申报资料中涉及资格、资质、许可、认证及资信等证书性文件资料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第十九条对申报资料所反映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安全技术装备和HSE业绩等不清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认证。第二十条对资质、HSE业绩等初审合格的承包商,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其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分公司或所属单位组织的HSE准入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承包商,颁发HSE培训合格证。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能颁发HSE准入证。承包商培训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西南司质xx15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对承包商提交的HSE准入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经审查合格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才报分公司或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二条HSE准入资料经审查批准的承包商,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制作并签发相应的HSE准入证。批准准入承包商的申报资料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归档备查。第四章HSE准入证管理第二十三条HSE准入证必须加盖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公章,该证具有唯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若遗失HSE准入证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审查HSE年度准入资料,并办理年度HSE准入证;每月下旬审查HSE一事一准入资料,并办理一事一准入HSE准入证。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第二十六条分公司对年度HSE准入证实行年度一检和三年一换。年度准入承包商在参加年检时必须提交经建设单位签署考评意见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HSE准入证中附表、附录2中表十)。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年检,超过规定时间期限未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其年度HSE准入证自行失效。第五章HSE过程监管第二十七条参加项目实施的承包商,应深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录取资料,认真编制HSE应急措施或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八条建设方与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服务项目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的工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参照分公司安全生产合同范本,至少明确以下几点:(一)项目适用的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方的规定;(二)项目相关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因素;(三)工程技术服务HSE作业计划书;(四)健康、安全、环境责任、权力和义务;(五)健康、安全、环境费用。第二十九条作业场所风险较高、变更频繁、项目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参照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Q/SY1002)标准执行。承包商编制完成HSE作业计划书后,应提交建设单位审查。第三十条承包商申请开工验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HSE作业计划书获得建设方批准;(二)员工熟悉HSE作业计划书中与其相关的要求和内容;(三)完成了对岗位员工的HSE培训;(四)相关人员清楚各自岗位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以及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五)现场相关人员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计划;(六)健康、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和完整性符合要求;(七)现场HSE监督人员配备到位,健康、安全、环境监督职责明确;(八)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票。第三十一条承包商进入封闭化管理的生产作业场所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件和HSE准入证到基层生产管理单位办理现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场安全须知教育。“临时出入证”只限工程项目相关的作业场所使用,有效期与施工期限同步。第三十二条开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邀请项目相关方召开施工准备交底会议,明确健康、安全、环境承诺、目标和方针,介绍重大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和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提出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程序和信息交流渠道,布置具体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要求。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HSE作业计划书的内容,落实各项措施,并做到:(一)遵守建设单位和作业场所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二)作业过程中HSE文件的有效运行;(三)现场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人、安全联系人、特种作业安全监护人到位;(四)定期组织健康、安全、环境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五)对项目中的不符合项应采取纠正、改进措施;(六)作业过程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程序实施变更管理;(七)做好健康、安全、环境监测和记录;(八)安全、消防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到位,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符合规范;(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固体废弃物集中妥善处理,废水清污分流,施工噪声控制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做到文明施工;(十)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建设单位,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第三十四条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编制HSE总结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作业计划书完成情况;(二)作业过程的监测结果;(三)作业过程各方的监督意见记录;(四)变更、不符合项改进结果;(五)审核与评审结果;(六)需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评价,并向本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及时通报承包商HSE信息。第三十六条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承包商的违章、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罚。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承包商HSE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附录2中表九、表十),记录内容应包括采取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出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解决情况、违章处罚、事故记录、排污申报等。第三十八条各级HSE监督应深入现场,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情况,采取的安全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污染控制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生产合同、HSE作业计划书等情况。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一)对存在一般安全环保隐患,现场应责令整改或限期整改;(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施工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工整改;(三)对一般“三违”行为,责令纠正或批评警告;(四)对严重“三违”行为,责令停工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在分公司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五)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承包商,给予吊销“HSE准入证”处罚。第六章HSE业绩考核与评价第四十条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动态监管和HSE业绩考核,各承包商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将本单位HSE准入证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表现做出评价,并如实填写承包商HSE准入证中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应加盖考评单位或部门公章。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建立承包商HSE业绩考评档案,每年12月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送当年承包商HSE业绩综合考评表(见附录3)。第四十一条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的指标包括健康安全环保法规、标准、制度遵守情况,健康、安全、环境组织机构建立、员工健康、安全、环境教育情况,作业方案、安全合同履行情况,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安全设备、作业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等情况。考核、评价的依据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等组成。第四十二条承包商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合格、通报批评、警告、暂停HSE准入、核减HSE准入范围、取消HSE准入资格。对全年HSE业绩、HSE表现未达到本规定或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的承包商应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第七章其它规定第四十三条承包商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第四十四条承包商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肢解分包、违法分包。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原则上应在分公司已准入承包商中选择分包商。分包商的资质、能力应在其承包业务范围内。第四十五条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商的HSE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承包商商超越资质或资格承揽分公司工程项目。第四十六条依照本规定应履行HSE准入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生产作业区域内发生的承包商事故处理或责任追究,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分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承包商HSE考核细则。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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