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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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2 页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公司各部门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参建单位所有工作人员。1.3本办法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1.4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执行两票业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1.5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公司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2表彰与奖励2.1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2.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部门由本部门进行申报,经公司审查批准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备案。申报日期定为每年1月15日。2.3设立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该奖由安生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后进行奖励并备案。2.4公司安生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公司各部门及班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实施奖惩。2.5避免群伤、群亡:奖励5000-1000。元。2.6避免人身死亡:奖励3000-6000元。2.7避免人身重伤:奖励xx-4000元。2.8避免重大设备事故或主设备严重损坏:奖励xx-8000元。2.9避免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奖励1000-6000元。2.10避免和防止一般考核事故:奖励1000-4000元。2.1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200-1000元。2.12避免和防止一类障碍事故发生,奖励200-800元。2.13避免二类障碍发生,奖励100-500元。2.14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事迹突出的,奖励100-300元。3处罚3.1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上级管理单位或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或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或上级部门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3.2发生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3.2.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3.2.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或开除处分;3.2.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xx-2500元的经济处分;3.2.4对主、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记大过至撤职处分);3.2.5对于主、次要责任发生在不同部门的事故,给予主、次要责任部门的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记大过至行政降级处分。3.2.6对承担连带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扣罚连带部门人均1500元;3.2.7扣罚责任单位人均1800元;3.2.8扣罚公司其他人员人均1000元;3.2.9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等由集团公司给予处罚。3.3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和重大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3.3.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或两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3.3.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3.3.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3.3.4对主、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开除留用察看的同时,撤销班长、技术员职务;3.3.5对于主、次要责任发生在不同部门的事故,对负主、次要责任单位的正职、分管副职、专工等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3.3.6对承担连带责任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专工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扣罚连带部门人均1000元;3.3.7扣罚公司其他人员人均600元;3.3.8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党委书记等由上级公司给予处罚。3.4发生非责任重大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等单位(本单位安装除外)原因造成,但投入运行使用时间超过两年,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3.4.1扣罚全公司人均500元;3.4.2扣罚公司党政正职700元;3.4.3扣罚责任部门人均1000元;3.4.4扣罚公司分管领导800元;3.4.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副职扣罚1500元;专业专责1300元;3.4.6对负主要责任的相关单位按照相关合同执行;3.4.7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3.4.8对连带责任部门正、副经理扣罚1100元;专业专责扣罚1000元。3.5发生一般考核性事故(包括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至30万的一般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子以处罚:3.5.1扣罚责任部门人均800元;公司其他人员扣罚少、均400元;3.5.2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部门正职、分管副职扣1300元;专业专责扣1100-1300元(属安全管理责任扣1100元、生产技术责任扣1300元),(负次要责任的上述人员扣罚500-600元);3.5.3对负主要责任者扣1500元(人为责任xx元);3.5.4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罚款1300元。(负次要责任的单位班长、副班长扣罚600元);3.5.5负次要责任者扣800元。(人为责任1000元);3.5.6对负连带责任部门正职扣1000元、分管副职扣800元、专业专责扣900元;3.5.7扣罚公司分管副职1000元,党政正职800元。(负次要责任副职400元,正职300元)。3.6发生一类障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3.6.1扣罚负主要责任者300-500元(人为责任500元);3.6.2扣罚负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200元、技术员100元(人为责任300元);3.6.3扣罚责任班组每人50-100元(人为责任100元)。3.7发生异常,按以下规定处罚:发生异常由各部门自行考核,原则是扣罚责任人100元、值班长50元、技术员30元。安生部对考核跟踪监督,如不认真考核将按二类障碍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3.8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38.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3.8.2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8.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xx元的经济处分;3.8.4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开除留用察看的同时,撤销值班长、技术员职务);3.8.5对负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3.8.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3.8.7对负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3.8.8连带责任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专业专责记过处分;3.8.9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集团公司给予处罚。公司人均扣罚1000元,责任单位人均扣罚1500元,连带责任部门扣罚人均1200元。3.9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3.9.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3.9.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3.9.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3.9.4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撤销班长、技术员职务);3.9.5对负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技术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3.9.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3.9.7对负次要责任者所在单位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3.9.8连带责任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3.9.9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集团公司给予处罚。公司人均扣罚800元,责任单位人均扣罚1200元,连带责任部门扣罚1000元。3.10发生人生轻伤按以下规定处罚:3.10.1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3.10.2扣罚责任部门正职300元、副职200元,扣罚专业专责100元;3.10.3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值班长100元、技术员80元、其他人员50元;3.10.4扣罚连带部门正职100元、副职80元、专业专责50元。3.11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3.11.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查看一年处分,对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3.11.2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3.11.3对事故责任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分;3.11.4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200-400元的经济处分;3.11.5对事故责任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100一400元的经济处分;3.11.6对以上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可参照上述相应条款执行。3.12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3.12.1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3.12.1.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3.12.1.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12.1.3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3.12.2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3.12.2.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3.12.2.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3.12.2.3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3.12.3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3.1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3.13.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3.13.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3.14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单位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3.14.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3.14.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3.14.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3.15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16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3.17杜绝无票作业,严格执行“两票”管理规定,对出现无票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人民币1000元,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4附则4.1本办法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xx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4.2本办法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4.3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4.4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从轻处分。4.5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4.6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4.7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4.9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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