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不该照搬现有拆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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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物权法不该照搬现有拆迁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4 页物权法不该照搬现有拆迁制度不动产拆迁和征收虽然不可避免,但是,不动产拆迁和征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或者“合理原则”。所谓比例原则就是指,在不动产拆迁和征收问题上,必须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不动产拆迁和征收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致过多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如果不动产拆迁和征收损害了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并且不动产拆迁和征收所带来的公共利益低于由此而损害的个人利益,那么,即使程序合法,仍然不能从事不动产拆迁和征收的行为。其次,不动产拆迁、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由法律关系之外的中立机构作出评判。城市的规划、土地用途的改变,在我国都必须征得人大机关的同意。如果政府机关或者政府所属的企业是拆迁和征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那么,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贯彻回避原则,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回避。第三,公共利益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城市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来体现。而城市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必须充分体现民主原则。我国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审批手续。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政府管理部门往往成为不动产拆迁、征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手续并不困难。但是,我国城市规划法还特别要求,城市规划的改变,必须报请当地人大机关批准。如果政府机关根据自行变更的城市规划,办理不动产拆迁或者土地征收手续,那么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仍然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只有地方人大机关批准了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城市规划修改方案之后,按照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履行的不动产拆迁、征收手续才具有合法性。简单地说,不动产拆迁、征收必须遵循民主原则。第四,不动产拆迁、征收往往伴随着土地的开发。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土地开发企业与政府沆瀣一气,损害被拆迁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为了防止这类现象发生,必须在不动产拆迁、征收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并且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法,通过谈判确保被拆迁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第五,由于我国现存的部门规章对房屋估价和承包土地采用静态的法定评估办法,无法满足被拆迁人和土地承包权人从土地增值中获取收益的要求。所以,必须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按照市场估价的原则,彻底取消现有部门规章中的法定、静态的估价办法。总之,物权法必须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强调城市规划的民主化、不动产拆迁价格谈判的市场化、政府部门的中立化,强调政府部门必须遵守不动产拆迁、征收的回避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不动产拆迁和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第 3 页 共 4 页参考范文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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