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责任制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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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消防执法责任制初探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消防执法责任制初探消防执法责任制是我国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过程中实现依法治火,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产物。近两年全国各地都有所实践,应该说,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成部分的消防执法责任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处在起步阶段,因而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去研究。笔者结合实践进行如下探讨:一、行政执法责任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一词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应尽的职责或义务。二是指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因而应当承担的某种否定性的后果。行政执法责任也包含两层基本含义。第一层,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就此含义而言,它相当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层,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承担的某种否定性后果。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拥有执法权力的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产生是基于上述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从其性质方面看,行政执法责任应该是法律责任,而不是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国家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主体广泛的行政权力,使其能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有权就有责,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或者越权执法、滥用权力,就应承担责任。行政执法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其外延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责任,即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得到补偿;三是刑事责任,即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触犯法律严重后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消防执法责任制在实践中,有人把执法责任制视为一种“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这种表述既不准确也不科学。笔者比较赞同国务院法制办青锋博士的观点,他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工作制度的内容,但不应局限于此,它同时也是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监督制约制度,一种含有奖励和惩罚内容的制度,而就行政执法责任制产生、设立的本意来看,这方面的成分应当更重。”从这一观点来看,消防执法责任制不是一种单一的工作制度,而是一个多种相关制度的综和体系,是多环节、多层次、多侧面管理监督制度的体系,是相关制度的总称。据此,对消防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概念笔者认为可作以下界定:消防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消防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权限,分解执法责任,明确执法范围和执法程序,通过将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一体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和量化考评,严格考核奖惩的激励机制,以强化消防执法监督,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提高消防执法质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对上述消防执法责任制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消防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从本质上说,它是将消防执法活动与相关责任联系起来,通过职权行使与责任承担的一体化,强化消防执法监督,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提高消防执法质量的一系列制度。消防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及责任承担的相关机制,其特征是强调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利与遵守行政权力运行规则的义务的一致性,其途径是分解职责,量化考评指标,确定相应责任,通过制度化的外在强制力和评议考核的激励机制来促使消防执法中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在机制的形成,并将提高消防执法质量,规范消防执法行为这种客观要求转化为主观上自觉的意志行动。消防执法责任制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委托组织不是消防执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上述条款使政府成为当然的消防执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公安部第三十六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或者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地处偏远地区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可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上述三条使公安机关也成为消防执法的主体。公安消防机构是实施消防执法的首要主体,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消防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同时根据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这说明上述部门在其管理的范围内也是消防执法的主体。公安派出所不是消防执法主体。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享有行政处罚权。但是,受委托的组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执法,因而不是执法主体。根据公安部第三十六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依照本规定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依此,公安派出所不是消防执法主体。他们只能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消防执法责任制。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不仅把行政机关,而且把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规定为违法行政或不当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国家赔偿法也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当给予赔偿。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机关,在向受害人赔偿以后,有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根据以上法律,具有消防执法主体的各机关、各部门的消防执法人员也应当是消防执法责任制的主体。消防执法责任制的责任形式。消防执法主体都有可能因为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越权执法等违法行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由于消防执法行为涉及的部门极为广泛,其形式也复杂多样,每个消防执法行为都有不同于其他消防执法行为的特征,因而对消防执法主体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从总体来看,消防执法主体承担消防执法责任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类:()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的形式。执法机关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个主面:一是行政责任,即承认错误,撤销、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等;二是经济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也分为三类:一是行政责任,即消防执法人员因不当违法行政行为承担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除名等;二是经济责任,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消防执法人员应承担行政损害赔偿的追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即消防执法人员在消防执法过程中触犯刑律,如贪污、受贿、渎职等,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 6 页 共 7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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