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临时用电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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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动火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9 页动火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所有动火、用火作业。外来单位在本公司所属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遵守本制度,若其动火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1、动火作业的分类1.1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1.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和大型危险品储罐为特殊动火。1.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为一级动火。我厂各生产车间、物管处的重点防火部位所属区域5米范围内为一级动火区域。1.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动火作业。1.5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2.1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电炉、塑焊、使用明火、打水泥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的临时性作业,在非禁火区域的气焊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办理下釜证、登高作业证。在固定动火区设立标志,界定动火范围,制定安全措施,不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检修班长负责管理。固定动火区设立条件:(1)固定动火区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质和其它杂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6)固定动火区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2.2凡盛有或盛过危化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儲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2.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地沟、阴井、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2.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2.5动火作业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特别在延时或作业现场发生变化时应按作业证要求重新逐一检查、核实。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2.6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消防器材。监火人必须亲自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2.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2.8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7米,二者与动火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2.9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2.10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安全员、值班长、工段长、主管安全的厂领导、技安、防火部门人员必须到场,制定安全方案,落实防火措施,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2.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3.1动火分析由专业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儲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动火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检测管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并准确填写分析报告单。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3.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下限的20%。(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4、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4.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保卫处(消防队)和技安处负责管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三、四。4.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或车间领导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监火人栏由监火人亲自签字),不得空项。跨区域动火作业时,还必须经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车间领导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经技安、消防部门人员审批签字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3)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4)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和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5)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所限定的作业时间,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4.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初审签字,经厂技安、消防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的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所在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初审签字后,由技安、消防部门终审批准。5、职责要求5.1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5.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现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时,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技安、消防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时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5.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情况,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检查与监护,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4动火部位负责人:动火单位的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负责人,应对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落实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5.6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动火作业时,安全员必须到现场。5.7动火审批人:动火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跨区域动火,其动火作业许可证须经所跨区域单位安全负责人会签。6、其他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制定:马东群审核:唐柏华核准:朱爱强第 8 页 共 9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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