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审计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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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投资项目审计监管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投资项目审计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项目;政府担保、融资和利用国债的建设项目;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建设的项目;转让、出售、出租、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建设的项目;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的项目;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企业、个人捐赠)建设并委托政府部门、国有单位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以其他形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四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并依法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市审计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库,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市审计局应设置专门的机构,组织专业审计人员依法按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市审计局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审计局要科学设定审减率,保证审计质量,节约审计费用。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依法对接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投资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核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接受。第六条市审计局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第七条市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对象,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第八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审计事项包括: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概(预)算编制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高取费用等情形;资金是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确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工程造价结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签变更记录、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十一)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十二)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十三)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十四)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十五)尾工工程投资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十六)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进行多项、单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九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检查被审计对象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结算及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成本造价有关的资料等;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对象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的措施;发现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对象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计划与执行第十条市审计局应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协助。市审计局应当将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列为年度重点审计项目,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第十一条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当年必须审计完毕。其中,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90日内(含节假日,下同)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并不得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验收手续。第十三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项目完工后90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供下列资料(含电子数据):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勘察等资料及项目概、预算编制资料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价款支付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真实、完整、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提供齐全的审计资料后,市审计局一般应在45日内审计完毕,最长不得超过90日。第十五条市审计局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年度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六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超过合同总价款5%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市审计局。第十七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竣工后解除职务,或者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调任、转任、解职等变化的,由市审计局依据权限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一并进行。未办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各项交接的项目负责人,不得解除经济责任。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认定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建设概算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审计局。第二十条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移送,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扰。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对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市审计局工作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9 页 共 10 页参考范文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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