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动火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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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安全生产动火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6 页安全生产动火规定为了加强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持制订本规定。一、各类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定:1固定动火区:为了动火方便,对机修等固定场所设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须由部门申请,安全部门审查,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挂上明显“动火区”标志方能使用。2特殊动火区,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区。3一级动火区,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4二级动火区,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区。二、动火许可证的管理1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3动火许可证一式二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然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5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时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6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天。8一级动火由安全办批准,二级动火由车间批准。特殊动火除按一级动火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需报主管安全的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三、动火的一般安全规定1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2凡在禁火区域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3高空作业必须拴好安全带或设置工作架,高处动火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引燃周围可燃物的措施。五级以上大风不准高处动火。4严格遵守“贮罐、塔或其他密闭设备内部进行清理、修理的安全操作规定”参加人员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毒知识,外面必须有二人以上监护,要采取可靠的防护和救护措施。5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6动火地点应清除可燃物并准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源,方可离开现场。7电、气焊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允许独立作业。第 5 页 共 6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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