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及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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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及相关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6 页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及相关规定一、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基本要求:1、每一个餐饮店必须建立安全使用燃气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点火、熄火、运行的保养要点,以及着火的应急处理措施。2、每一个餐饮店必须设立一个安全员(可兼职),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对员工进行燃气安全教育。3、每一个餐饮店无论使用天然气还是液化气,瓶组间、调压间或使用燃烧器具场所均必须安装适合天然气或液化气的燃气报警器。4、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材。二、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应当安装、使用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2、用气场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和报警装置。在使用燃气时,操作间必须具备通风和排烟条件。3、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4、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引地线。5、要指定专人定期对自有产权内的埋地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室内管道的各个接口、阀门处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6、对有燃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禁止人员居住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三、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公共服务用户的瓶装压缩天然气供气系统,应由具备燃气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并与取得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压缩天然气生产与销售)的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工程竣工后,经上述设计、施工和供应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餐饮企业必须使用由取得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供气系统,应由具备燃气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并与取得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石油气)的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工程竣工后,经上述设计、施工和供应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餐饮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严禁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1)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的瓶装组间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2)烹调使用的液化气燃烧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没有进行专项技术设计的。2、液化石油气气瓶中严禁掺混二甲醚。3、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4、自然气化时,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气瓶间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5、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6、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7、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8、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9、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10、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11、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12、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13、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第 5 页 共 6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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