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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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第二章特种设备范围第三条特种设备范围为:一、锅炉;二、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第四条锅炉。一、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二、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三、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四、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五、安全运行:(一)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二)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三)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四)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五)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六、保养和维修(一)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二)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七、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一、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二、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三、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四、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第六条厂内运输机械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二)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三)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第七条其他特种设备一、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八条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一、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第十一条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第十二条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第十三条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 6 页 共 7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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