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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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项目部所有部室及人员、各施工队、施工班组必须执行本细则。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设备动力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各级安全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项目部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应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必须有主要施工机械的平面布置图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施工计划必须保证必要的设备维修保养时间,严禁盲目追求施工进度而滥用设备的现象。机务人员第五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包括移动机具(如拌合机、电焊机、对焊机、切割机、木工机械和电锤等)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机械性能,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安全操作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驾驶、起重吊运指挥和挂钩作业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等)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和济南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培训和考核,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济南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证。第七条:实习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实习证,在师傅现场指导下,才能操作机械设备。第八条: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机械设备。第九条: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护部门的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十条: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强令违章作业的,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均应严肃追究强令人的责任;操作人员盲目服从违章作业,应负直接操作责任。第十一条:机管和操作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第三章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新购和改装的机械设备有设备动力部门鉴定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十三条:自行制造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并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文件报主管设备的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同意制作。第十四条:经过大修的重要施工机械应经设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由项目部设备主管会同施技、安全以及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公司设备物资部、安全科协同政府安检部门进行验收。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设备,由设备主管人员组织施技、安全部门和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准使用。第十六条:大型塔式起重机等技术性能复杂的的机械设备,应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主管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十七条: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规程配置,并保持齐全、有效。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第十八条: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和拌合机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建立机长负责制的专业机组。第十九条: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机修和机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应按原机技术性能的规定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当机械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定额工时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和在作业中进行维修。第二十条: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吊具和索具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遇六级和六级以上的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第二十三条:做好冬、雨季和台风期间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入冬及台讯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保养;冬季使用机械设备应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雨季应采取有效的设备防护措施,避免雨淋受损、影响施工。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具备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所需的道路、场地、机棚及供水等条件;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第二十五条:两台起重机在同一位置作业,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二十六条:起重机应设专职指挥员采用国家标准信号进行指挥。当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应设两人指挥或采取有效的联系方法进行指挥。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应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规定,严禁使用报废的机械设备。第二十八条:设备物资部门应健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每台设备的例行保养,定期保养、其它保养及安全运行和检测记录必须准确、及时、齐全;两班制以上的作业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机械设备事故处理第二十九条:机械设备事故分类: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在5天以内者;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xx元或停产在10天以内者;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大于xx元或停产10天以上者。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箱坠落,不论大小,均属重大事故。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第三十条: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一般事故由项目部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备案;大事故报公司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局备案;重大事故报局安质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建委备案;发生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四小时内向公司、局主管部门作概要汇报。xx年六月十二日第 6 页 共 7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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