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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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安全隐患排查实施细则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3 页安全隐患排查实施细则总则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态机制,根据国家、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电监安全xx4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第xx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xx42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履行“一岗双责”,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定义与分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及各单位现有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上述第五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职责分工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本部、所属单位、各单位所属车间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划设计、人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保卫和辅业多产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公司本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政府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二)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电网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三)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唯一性负责,积极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四)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供电单位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定级,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公司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跨区电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六)检查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七)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公司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对批准下达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受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公司审查。根据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公司申请验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负责落实并推动车间、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公司有关专业职能部门汇报,对事故隐患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唯一性负责。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评估确定。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公司、各单位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各单位每月一次,公司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各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供电单位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各单位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立即报告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各单位评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24小时内报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各单位负责制定、审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或公司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报公司审查批准。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编制,公司批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后三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各单位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公司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和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十天内完成。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建立电网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电网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同级安全监察部门。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事故隐患,各供电单位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告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记录,在公司95598外网进行公告,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整改,合理规避企业法律风险。信息报送公司本部、所属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公司本部、所属单位各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依托信息化手段,国家电网公司在“SG186”安监管理业务应用中统一开发部署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模块”,实现自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各单位专业职能部门、所属车间每月22日前将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每月25日前,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司负责填写的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送公司安监保卫部,正在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报告治理进展情况。公司安监保卫部负责录入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公司安监保卫部。同时将本单位当月新确定的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抄送公司安监保卫部。公司安监保卫部负责汇总本部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每月26日前形成公司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季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抄送公司安监保卫部备案。跨区电网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五日内抄送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公司各专业职能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应做好沟通协调,确保按照专业统计汇总数据与各单位统计汇总数据的一致性,确保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送数据出口的唯一性。公司、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工作会议或安委会会议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向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督办机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公司、各单位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公司安监保卫部、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或不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接受国家电网公司和重庆市政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的督办、督查。考核公司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比照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和重庆市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各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一)不按时或者错误汇总、统计、分析报送本单位、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比照一般管理违章进行处罚;(二)瞒报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未及时核定重大事故隐患造成后果的,比照严重管理违章进行处罚;(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工作,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比照严重管理违章进行处罚;(四)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五)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奖励。第 12 页 共 13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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