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打钻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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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通防打钻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通防打钻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操作人员未系好衣扣、扎紧袖口,戴手套作业。3钻机带病运转,甩开安全保护装置。4作业地点支护不完好。5钻机固定不牢靠。二、适用范围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注氮、灌浆打钻等操作。第2条通防打钻工应完成以下工作:负责注氮、灌浆、注胶、注瑞米材料打钻操作。三、上岗条件第3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4条必须掌握钻机的操作要领、工作原理、维护保养,能够排除一般故障。四、安全规定第5条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作业过程中必须执行手指口述。第6条掌握施工技术要求、管理标准、安全措施。第7条钻机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及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并正常使用。第8条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员检查钻机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拆卸钻机。第9条进入工作地点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有危岩、悬煤(矸)时,要及时清理。第10条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不得戴手套作业,防护用品齐全。第11条当钻机漏电或者有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并闭锁,进行处理。第12条采用湿式打眼,开机时先开水后开机;停机时,先停机再停水。五、操作准备第13条安装钻机前,必须先检查作业地点气体浓度,当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然后进行敲帮问顶,最后检查钻机各部位是否完好,若有隐患,必须先进行处理。第14条钻孔前必须准备好所使用的钻具。其中钻杆要直,水针孔要正,钻头应锋利,供水管及电源必须接送至工作地点附近。第15条钻架必须用摩擦支柱安设牢固,经试运转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开钻作业。第16条支设摩擦支柱时,要求2人操作。其中1人先将支柱放在柱窝内抽出活柱并扶好,另1人挂好液压升柱器,关闭液压升柱器放油阀,将支柱升紧,使柱爪卡住柱帽或棚梁,升紧并达到规定初撑力,打紧支柱水平楔后卸下液压升柱器。六、正常操作第17条钻眼过程中,出现粉尘飞扬时要停止钻进,检查水管是否有水,钻头、钻杆中心是否畅通,处理好后再钻眼。第18条钻眼中,发现有钻头合金片脱落,钻杆弯曲时,必须及时更换。第19条钻眼过程中,要时刻观察钻机是否发热或出现异常声音。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防损坏钻机或将钻杆扭断。第20条钻机运转过程中,人员要避开传动部位。1加(退)钻杆时,必须将按钮开关打至停位,待钻机完全停稳,钻杆不转动时,方可进行。2扶钻杆时应使用管钳,两人必须密切配合,以防钻杆带动管钳伤人。钻机推动钻杆退回行程时,严禁转动钻杆。3卸钻杆时,严禁回转钻机,必须使用两把管钳同时用力卸开。移动钻机或钻机停止使用时,必须将开关手把打至零位。4加(退)钻杆时,人员不准正对钻杆钻进方向。第21条钻孔打至位后,将钻机离合手把打至空档位置,继续转动反浆,直到钻孔内的煤粉反净为止。停机卸完钻杆之后,必须封孔。第22条封孔器封孔时注意事项:1封孔器应完好。2装封孔器时,操作人员不得正对封孔器。安装时,1人用管钳固定封孔器外套,另1人用管钳拧紧丝扣。连接气门与支管时,必须把支管总气门关闭。3使用液压或机械加压封孔器时,给压要均匀,应先小后大,速度不要太快,待封孔器外壁与钻孔壁接触后再加压。七、收尾工作第23条使用完钻机后,应取掉钻杆,切断电源,并把电缆、钻机移至无淋水和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将电缆盘放好。第24条施工结束后做好台帐。第25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第 5 页 共 10 页通防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办公室是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是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通防办公室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安全职责第1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矿的一通三防工作。第3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第6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组织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第10条监督通防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第12条负责组织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第13条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第16条组织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第18条组织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第19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第20条负责编制本专业、分区域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灾害处理计划,负责职业健康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第21条负责本专业各工种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标准岗位流程操作、业务素质提升管理及监督工作。第22条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第23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24条通防办公室干部和员工必须尽职心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6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9条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津、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主要责任。第30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负直接责任。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负直接责任。第3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风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负直接责任。第33条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负直接责任。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第35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负直接责任。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负直接责任。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负直接责任。第3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4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第41条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负直接责任。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负直接责任。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办公室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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