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尘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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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矿井防尘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矿井防尘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矿井防尘工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取得职业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培训内容如下:1.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1.2熟知矿井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安装标准和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1.3掌握岗位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粉尘浓度见表一。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1.4掌握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2.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静音耳塞、防尘口罩等。3.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3.1总粉尘:3.1.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3.1.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3.2呼吸性粉尘:3.2.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3.2.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3.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3.4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3.5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矿主管单位和分管领导。对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地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责任单位落实整改。4.安装维护矿井防尘设施和设备,确保矿井防尘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1防尘设施安装标准4.1.1矿井主要运输道,采区回风道,胶带斜井,胶带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胶带斜井和胶带运输平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4.1.2井下所有转载点、煤仓口必须有完善的转载点喷雾装置和风流净化水幕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进风斜井及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雾化全断面。4.1.3矿井防尘供水管路应根据供水距离、水量、水压等因素合理选择管路直径,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加压泵。4.1.4防尘供水系统中,应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4.2防尘设备安装标准综掘巷道应安装除尘风机,其标准如下:4.2.1除尘风机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4.2.2除尘风机的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4.2.3除尘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5.严格按照矿井煤尘清扫冲洗周期清扫冲洗巷道煤尘。6.监督防尘设施、设备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防尘设施和设备。7.下班后,检查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第 4 页 共 10 页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我矿的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井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定。第二条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矿法人代表副组长:金源矿矿长、副矿长、副监狱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矿井防治水决策工作及矿井水灾预防和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人力、物力和资金到位,并行使奖罚权。第三条矿井防治水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地测部门负责提供水文地质资料和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提供依据,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审上报制定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会同技术、安全等部门排查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编审上报防治水工程设计,负责钻探设计及指导施工管理。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隔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和检查。机电部门负责供电、防、排水系统的维护和安全运转,保持设备完好状态。负责雨季三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安监部门要配备经过培训的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负责检查监督上级及矿制定的有关防治水规程、规定、条例、措施等的执行情况。负责盯头包面的安全检查员也要负责观察水情,发现有突水征兆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采掘工区要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水情。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有地测部门参加,作业规程有变动及时通知地测部门;与防治水有关的采掘措施必须有地测部门签字,签字后并报地测部门一份,否则不得开工。第四条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调度、安全、机电等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当月采掘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并提出水害预报。水文地质人员每周对受水害威胁的头面检查一次,检查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及水情变化,随时向有关部门和区队了解水情,根据水情的变化进行跟踪预报。第五条矿井防治水费用,必须专款专用,讲求实效,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第六条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的重点是:1、建立健全井上下动态观测网,井下主要观测矿井总涌水量、出水点涌水量、探放水钻孔涌水量;井下测压钻孔的水压,有代表性的出水点要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对各种动态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析,掌握其变化规律。2、通过各种钻探、抽放水试验分析研究三灰、奥灰溶裂隙平向和垂向的发育规律和富水特征。通过各种试验,探查各断裂构造的导、阻水性及附近岩溶裂隙的发育特征,设计防水煤柱的留设。3、查清采空区积水的分布,对井巷接近可能积水的区段提出探放水措施。4、查清第四系底部砂砾层的分布规律和富水特性,为开采井田上部靠近开采上限的煤层提供依据。第七条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建立下列8种台帐:1、气象资料台帐2、钻孔水位动态台帐3、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4、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5、井下水文钻孔台帐6、水质分析成果台帐7、封闭不良钻孔台帐8、井下突水点台帐第八条矿必备如下水文图纸:1、矿井充水性图(1:xx)2、综合水文地质图(1:5000)3、水文地质剖面图(1:10001:5000)4、综合水文地质图(1:2001:500)5、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曲线图第三章地面防治水第九条井口及工业广场附近的水沟要畅通无阻,定期清理。第十条矸石、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以免冲刷到工业工场和淤塞河道。第四章井下防治水第十一条基本要求1、采掘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不准对老空水、导水断层、陷落柱、导水钻孔、强含水层直接巷探。2、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水害威胁或接近积水区掘进时,必须认真分析水害情况,打超前探水钻孔,防止突水事故的发生。3、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措施要求和程序进行。4、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第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探放水: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时;2、接近水文地质复杂地域,并有出水征兆时;3、接近有水和泥浆积聚的灌浆区时;4、接近封闭不良的钻孔时;5、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柱时;6、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的地点时;第十三条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一般超前距不得小于10-20m。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原则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中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五条探水钻机的安装、管理以及钻孔放水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十六条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并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也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第十七条穿过含水层或导水破碎带段的井巷,应按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并加强支护。第五章矿井防排水设施第十八条机电部门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进行经常性全面检修,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每年进行联合排水试验一次。第十九条仓库要备足防治水材料,以备急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防治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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