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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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9 页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1.目的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3.编制依据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xx407号)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xx531号)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xx13号)4.临时用工安全管理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4.8.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4.15.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第 4 页 共 9 页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采用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附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导则的文件而制定。第三条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是通过对电力建设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内容、指标等量化评价,促进电力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始终可控、在控。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水电工程项目、火电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所属的火电、送变电和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第五条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也可作为安全检查表,用于网、省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第六条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由省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公司系统所属从事电力建设的多种经营实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企业的安全评价。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建设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查自评”为基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第八条由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建设类别划分为:输变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A)、水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C)。第十条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类评价表对项目建设单位、II类评价表对工程监理单位、IV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综合汇总后得出本项目的评价意见。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自评价的时间宜安排在工程施工高峰阶段。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第三章电力施工企业的评价第十三条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企业的自查自评价为基础,上级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第十四条由电力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职能部门和工会等对本部和建设现场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第十四条电力施工企业按专业划分为输变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A)、水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C)。第十五条在实施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II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本部、IV类评价表对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至少抽查2个项目部、取低分汇总),综合汇总后得出该施工企业的评价意见。第十六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安全健康环境”自我评价。第十七条企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第四章自评价工作的复查和抽查第十八条由网、省公司工程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对所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第十九条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第二十条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工作,应尽量结合每年两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同时进行。国家电网公司适时进行抽查,或与网、省公司的复查工作联合进行。第五章评价结果的管理和考核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1)报送上一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抄送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电力施工企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2)报送企业的上级(网、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抄送所在网、省公司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网、省公司在接到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结果后的两个月之内(原则上不得跨越年度),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于两周内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第二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各网、省公司的复查结果,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结果和抽查结论。第二十五条各网、省公司和分公司可通过“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间的安全评比竞赛活动。第二十六条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复查结果,将作为工程达标投产的考核内容之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的复查和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自评价结论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偏离实际情况的,将在公司系统内通报,并对评价工作的负责人作“不良记录”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第 8 页 共 9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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