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作业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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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电梯维修作业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4 页电梯维修作业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一)电梯维修人员一般安全规定1.电梯维修人员必须持有本地区权威部门颁发的低压维修“电工操作证”和“电梯维修工操作证”。2.电梯维修保养时,不得少于两人;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去做,严禁酒后操作;工作中不准闲谈打闹;不准用导线短接已坏的层门门锁开关。3工作前,应先查自己劳保用品及携带工具有无问题,无问题后,才可穿戴及携带。4电梯维修保养时,一般不准带电作业,若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5.电梯在维修保养时,绝不允许载客或装货。6熟练掌握正确安全使用本工种常用的机具,以及吊装、拆卸安全规定。7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常识,掌握电梯发生故障而停梯时援救被困乘客的方法。8必须掌握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二)维护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1轿厢内或人口的明显处应挂上“检修停用”标牌。2让无关人员离开轿厢或其它检修工作场地,关好层门,不能关闭层门时,需用合适的护栅挡住人口处,以防无关人员进入电梯。3.检修电器设备时,一般应切断电源或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4.一个人在轿顶上做检修工作时,必须按下轿顶检修箱上的急停按钮,或扳动安全钳的联动开关,关好层门,在操纵箱上挂“人在轿顶,不准乱动”的标牌。5.进入地坑应先打开地坑内的低压照明,然后按动地坑停车开关,切断电梯回路,使轿厢不能再运行。并在层站和层门、轿厢门上挂上警示牌。(三)维修作业当中的安全规定1给转动部位加油、清洗,或观察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时,必须停闭电梯。2.人在轿顶上工作时,站立之处应有选择,脚下不得有汕污,否则应打扫干净,以防滑倒。3人在轿顶上准备开动电梯以观察有关电梯部件的工作情况时,必须牢牢握住轿厢绳头板;轿架上梁或防护栅栏等机件。不能握住钢丝绳,并注意整个身体置于轿厢外框尺寸之内,防止被其它部件碰伤。需由轿内的司机或检修人员开电梯时,要交代和配合好,未经许可不准开动电梯。4在多台电梯共用一个井道的情况下,检修电梯应加倍小心,除注意本电梯的情况外,还应注意其它电梯的动态,以防被其碰撞。5禁止在井道内和轿顶上吸烟。6检修电器部件时应尽可能避免带电作业,必须带电操作或难以在完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操作时,应预防触电,并有主持和助手协同进行,应注意电梯突然起动运行。7使用的手灯必须采用带护罩的,电压为36V以下的安全灯。8严禁维修人员站在井道外探身到井道内,以及两只脚分别站在轿厢顶与层门上坎之间,或层门上坎与轿厢踏板之间进行长时间的检修操作。9进人底坑后,应将底坑检视灯箱上的急停开关或限速张紧装置的断绳开关断开。10维修作业间隙需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有以下安全措施。(1)关好各层(厅)门,一时关不上的必须设置明显障碍并在该层门口悬挂“危险”、“切勿靠近”警告牌。(2)切断总电源开关。(3)切断热源如喷灯、烙铁、电焊机和强光灯等。(4)必要时应设专人值班。11当维修作业结束后,应作以下工作:(1)收集清点工具材料,清理并打扫工作现场,除去警告牌和告示牌。(2)将所有开关恢复到原来位置,并试车运行,检查各机构、电气等完好无误。(3)填写维修记录。(4)把修好的电梯交付验收。(四)维修人员在维修电梯上主要部位时的安全操作规定1.在机房维修时的安全规定:(1)严禁在曳引机运转的情况下进行维修保养。(2)在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在断开电源的情况下进行;带电作业时,必须要按照带电操作安全规程操作;接地装置良好。(3)在调整抱闸时,严禁松开抱闸弹簧(制动器主弹簧);如果必须松闸时,一定要有措施防止溜车。(4)机房检修日寸,轿厢内必须留有电梯司机或维修人员;当机房内操纵轿厢运行时,只允许开检修速度,而且必须与在轿厢内或轿厢顶上的人员联系好,在轿、层门关闭好后方可开车;严禁在层门敞开的情况下开动轿厢。(5)当需要进行手动摇动曳引机转动时,必须先断开电源。摇动前一定要与轿厢顶上和轿厢内的人员联系好,为防止制动器打开时,轿厢发生意外溜车,操纵制动器的维修人员应断续工作,并随时做好制动器抱闸准备。对于无减速器的电梯,不适合采用手摇曳引电动机的方法来检修。2在轿厢顶上维修时的安全规定:(1)非维修人员严禁进入轿厢顶上。在进入轿厢顶前,必须知道轿厢所在的准确位置。在打开层门进入轿厢顶上前,必须看清轿厢所处的位置,看清周围环境,保证层门处没有闲杂人员。安全绝对没问题时,方可进入轿厢顶上。进入轿厢顶上后立即关闭层门,防止他人进入。(2)进入轿厢顶时,首先切断轿厢顶上检修盒上的急停开关(钮),使电梯无法运行,再将有关开关置于检修状态。(3)在轿厢顶上的维修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三人,并有专人负责操纵电梯的运行。在启动前应提醒所有在轿厢顶上的人员注意安全,并检查无问题时,方可以检修速度运行。行驶时轿厢顶上的人员,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探出防护栏。在轿顶上作检查时应充分注意安全,集中精力注意站稳站好决不可站在骑跨处工作。在进行各种工作时,应切断轿顶上的检修开关,使轿厢无法运行,只能轿顶检修人员认为需要升降轿厢时,才能由他自己发出指令,接通检修开关使轿厢运行。更要注意当平层板已插入感簧感应器时,虽未按动电梯运行按钮,但只要接通回路电梯轿厢将自动平层,因此轿顶人员在接通检修开关前一定要检查平层遮磁板是否已插对感簧感应器,预计到可能发生的动作、选择安全的站定位置,才能做到安全方面万无一失。(4)维修时,严禁站在轿厢与层门之间进行操作。在轿顶上严禁吸烟。(5)离开轿厢顶时,应将轿顶操作盒上各功能开关复位,轿顶上不允许存放备品备件、工器具和杂物。在确保层门关好后方可离去。3在轿厢内维修的安全规定:(1)进入轿厢前,应先确认轿厢所在的准确位置,绝不能只看楼层指示灯所指示的层数来判定。(2)进入轿厢后,要检查操纵箱上各功能按钮是否灵活可靠,轿内不准吸烟。(3)维修保养电梯时,严禁开门走车。因层门有故障暂不能关闭时,必须挂警告牌、设备防护栏,以及派专人监护。(4)在轿厢内工作时,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过轿厢底坎,以防挤伤。(5)离开轿厢时,应将轿厢的轿门以及层门关好,并锁梯后,才能离去。4在底坑里维修的安全规定:(1)首先切断电梯的急停开关或动力电源,再下到底坑工作。(2)下底坑时要使用梯子。其梯子要坚固,放置合理、平稳,严禁在底坑里吸烟。(3)在底坑工作,需要开车时,维修人员一定注意所处的位置是否安全,防止被随线、平衡链兜着,或者发生其它的意外事故。(4)底坑里必须有低压照明灯,且亮度足能满足工作要求。(5)在底坑工作的时候,注意周围环境,防止发生被底坑中的装置碰伤。(6)在底坑工作时,绝不允许机房、轿厢顶等处同时进行检修,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五)电梯在维修时的用电安全规定1.在电梯进行维修或定期检修试车时,必须断开总电源。电梯轿厢内不可载客或装货,同时应在层门口、轿内操纵箱、机房控制柜等处,悬挂“检修停用”、“不许合闸”、“正在修理,不可开动”等内容的警告牌,试车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根据指挥人员所发的指令,才能摘去警告牌或开动电梯。2电梯进行检查、试验、修理、清洁工作时应将机房电源开关断开,以保证安全。3电梯检查维修时,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为此电梯机房、井道的底坑、轿顶或轿底都应装置供检修用的低压电源插座。4电梯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按地:(1)电气设备、柜、屏、箱、盒、槽、竹应没有易于识别的接地端。(2)按地线的颜色为黄绿双色绝缘电线。(3)零线与接地线应始终分开。(采用继电器控制的电梯电气系统除外)。第 7 页 共 14 页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维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梯是指在本市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等。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如电梯远程监控等成熟的监管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电梯,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聘用有维修资格的电梯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禁止非法维修。第六条电梯维修单位对其维修电梯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承担相应责任,对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及他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涉及电梯维修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保证维修过程中设备、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及第三者安全。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进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修合同。电梯日常维修合同应当约定维修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内容,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将相关资料、记录等存入设备技术档案。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提取足够的资金,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应提取专项经费,对从未进行过大修或改造且使用年限较长、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第九条电梯维修单位对所承接的电梯,应有技术力量及足够的备品配件做技术保障,降低电梯的故障率,对其维修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条电梯维修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有效期内,累计维修各类电梯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修计划,并做好日常维修记录。维修人员和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签字确认。日常维修计划应当包括电梯维修保养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中的相关项目,并按要求执行。第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一)在维修中,电梯的日常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修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二)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0分钟)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排除故障。对难以排除的故障,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使用单位接到电梯维修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三)应当在所承担日常维修的电梯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和投诉电话。(四)电梯维修单位不得将其维修的电梯外包,从而影响电梯的维修质量。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和设备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准确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符合电梯安全运行的规定要求。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应包括:(1)各种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2)作业人员守则;(3)安全操作规程;(4)常规检查制度;(5)维修制度;(6)定期报检制度;(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9)技术管理制度;(10)层门机械开锁钥匙的使用及管理制度等。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1)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长期保存);(2)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3)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记录。(2-5款保存三年及以上)(三)对存在严重故障,继续使用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电梯,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组织整改;(四)在电梯发生事故或严重故障时,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五)电梯轿厢与值班室报警通话可靠有效。电梯应急呼叫装置畅通,紧急信号能及时接听,救援器材和人员能及时到位,并能及时劝慰乘客,采用正确的救援方法,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第十四条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等作业人员(以下统称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电梯层门和机房钥匙、启动钥匙必须由电梯作业人员管理、使用。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必须有中文文字说明及标准规定的示意图案。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可主动办理在用电梯的商业保险,降低电梯事故的风险。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积极采用节能降耗型的电梯。对原耗能大的电梯,可通过改造等方式,有效降低用电量。第十九条电梯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对不能有效处置的电梯重大安全隐患要分别上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第二十条电梯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或对大修改造后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年定期进行救援演习。电梯一旦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态恶化或者灾害扩大,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修单位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重庆市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在本市电梯安全运行管理中发挥行业引导作用。协会采用公布本市电梯维修指导价等方式,引导电梯维修单位良性竞争,用行业自律规范和约束电梯维修单位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电梯维修单位不得转让或租借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对无资质擅自从事电梯维修工作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对以虚报资料获得行政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一旦发现将立即予以撤消。对于维修质量差,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维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消其行政许可的处罚。第二十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按25的比例抽查电梯维修单位,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按5%的比例抽查电梯使用单位。每季度公布我市电梯维修状况。第二十六条对存在下列行为的电梯维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一)因维修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电梯发生困人故障,并未能及时处置的;(二)因维修质量差而导致发生电梯严重及以上事故的;(三)未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电梯使用单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的。(四)其他严重违反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是受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1年以上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电梯维修:包括对电梯进行的重大维修、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通过维修后其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无变更。电梯故障:是指电梯的控制系统、安全装置、机械或电气部件等失效造成的电梯困人、冲顶、蹲底等故障。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重庆市电梯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渝质监xx4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 13 页 共 14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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